【中央社╱台北8日電】 2010.06.08 08:15 pm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污外交款,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無罪。法官認為,元首外交款具特別費性質,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用盡,檢方也無法證明扁家匯子留學錢,是來自外交款。
特偵組去年9月以陳水扁從民國89年8月至95年9月,先後11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每次提供的10萬美元公款,逐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由吳淑珍匯往陳致中在美帳戶,供陳致中留學之用。
當時特偵組還起訴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指控2人在「安亞專案」中詐領50萬美元旅行支票,部分旅支竟然在國外賭場兌現。邱、高2人的部分,台北地院繼續審理中。
合議庭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在於認定檢察官無法證明扁家匯給兒子的錢,是來自外交機密費。法官認為,雖然吳淑珍對匯給兒子的美金來源交代不清,但檢察官不能任意將扁家來源可疑的美金,任意拼湊,以臆測方式推論扁貪污外交機密費。
此外,合議庭認為,審酌「外交機密費」、「禮品交際費」等元首出訪零用金,過去含有特別費性質,以免動輒因核銷單據而喪失彈性,影響外交工作。根據外交部當時規定,相關費用一經領據核銷,即視同因公支用完畢,全權授與總統使用,不問實際支出情形,難以證明扁侵占公款。
全案歷經北院近8個月審理,期間傳訊前外交部長田弘茂等14名相關證人,釐清元首外交零用金的支領模式。當審判長黃程暉宣讀「陳水扁無罪」,法庭內10餘名挺扁民眾歡聲雷動,隨即遭法警制止;法院外雖有挺扁、反扁2派群眾,但並未釀衝突。
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聽判後表示,判決結果代表特偵組當初的起訴,是針對性的濫訴、政治性迫害,也證明法院仍有公正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