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2010.07.06 01:43 am
特偵組起訴陳水扁利用出訪機會侵占公款美金三十三萬元案件,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水扁無罪;特偵組已於上周決定提起上訴。在本案偵審過程中,檢方與法院的表現皆有缺失,可作司法教材。
檢方鋪陳的案情,其大要為:陳水扁任內十一次出訪,其行程中禮數餽贈等事宜,均已由外交部門打點妥當;外交部門每次行前仍另提供十萬美金款項,供陳水扁不時之需,並明載「倘有結餘,擬請繳回」;而陳水扁每次行程都先扣三萬美金,其餘部分才交部下使用;扣下來的錢,總共三十三萬美元,扁家後來都挪為私用,包括支付陳致中留學費用等。
陳水扁每次出訪均留用三萬美金,乃是院檢都認定的事實。法院之所以判決無罪,大致有以下幾點理由:一、檢方既說行程中禮數由外交部門打點,為何又有交付總統款項、結餘應繳還之說?檢方前後矛盾。二、外交部門固有打點,但陳水扁辯稱「仍有與友邦或非友邦元首、第一家庭成員、政要私下會晤部分」,證人林錦昌、黃志芳亦證明確有這類會晤,據此可推論陳水扁仍有花銷之處。三、此部分金錢由首長領據報銷,亦即無憑證可供勾稽;而前外長田弘茂證詞反覆,不能證明他已告知陳水扁這筆錢有結餘要繳還。四、檢方無證據證明扁家匯往美國的美金,就是來自於這筆錢。
其實,本案的關鍵在於陳水扁每次領用三萬美元、總共領用三十三萬美元,是否確實用於出訪公務?就此而言,過去幾件特別費案或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院檢都採相同看法,認為這種錢還是要用於公務;只是以領據報銷,沒有辦法深入追查,故皆相信首長的說明,認定用於公務了事。那麼,陳水扁的說明是否可信?恐怕大有斟酌餘地,這也是檢方決定起訴的重要理由。
誠如檢方所查證,總統出訪,禮數餽贈等事宜當然是由外交部門妥善處理,不可能讓總統親自過問。也就是說,總統從外交部門拿些備用金放在身上,其實只是為防萬一,就好像一般人出門,身上多少會帶些錢的道理是一樣的,但總統事實上沒有什麼花銷的機會。如按陳水扁所辯「仍有與友邦或非友邦元首、第一家庭成員、政要私下會晤部分」云云,請問,這類場合,陳水扁有可能當場掏出現錢來如同給小費一樣地打賞嗎?這豈不是太失禮了?如果是臨時決定準備送些禮物,則必有奉命採辦的人員及流程,也當然可以查證。更何況,在國外採購什麼樣的禮物用掉三萬美元,應該是一定留有紀錄的。法院所謂「證人林錦昌、黃志芳亦證明確有這類會晤」云云,充其量亦只能證明陳水扁見了什麼人,與陳水扁是否將錢用於這類會晤的公務,其實並不一定相干,有待查證的地方還多得很。可惜,檢方功課作得不夠徹底,以致遭到法院指摘為「純屬臆測」。
更進一步說,檢方其實也沒什麼必要非要說扁家將這三十三萬美元用於陳致中留學不可,陳水扁真的扣留這筆錢,就已經犯罪,至於扁家怎麼用這筆錢,本來與構成犯罪無關。但檢方既然說給了陳致中,就必須證明自己的說法,結果檢方找不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當然又遭到法院一陣痛斥。
總結而言,檢方在主張陳水扁扣留三十三萬美元、未用於出訪公務這方面,提出了合理的懷疑,並無不當;但在證明陳水扁犯下侵占罪方面,卻是舉證不足。相對而言,法院基於刑事審判、犯罪應經嚴格證明的法理,自可宣判無罪;但法院有些部分的認定,恐怕也脫離現實。例如,法院指責檢方「既稱外交部門有打點、又說交付陳水扁美金應付禮數支出是自相矛盾」,這就與一般人認知上出門隨身備些錢的慣例不符,檢方並沒有矛盾,何況外交部亦如此說。再如,法院花了很大力氣論證田弘茂到底有沒有告訴陳水扁錢用不完該繳還;但試問,這種慎用公款的常識,還需要任何人來告訴陳水扁嗎?就算沒有人告訴陳水扁,他就可以任意扣留三十三萬美元嗎?何況尚有白紙黑字載明「倘有結餘,擬請繳回」。
院檢雙方在本案偵審上均有缺失,以致陳水扁之貪汙雖屬合理懷疑,仍然成了司法上的漏網之魚。二審能補破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