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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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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朝外交經費疑不當使用 前外交部長否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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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邱珮瑜、高凌雲/台北報導】 2009.06.23 02:52 pm 
 
前總統陳水扁任內疑似又發生一起外交經費不當使用弊案,有監委正對民進黨執政期間,外交部、國安單位以採購醫療器材援助中南美洲為名義,動用數千萬美元預算,但採購器材多為品質低劣,部分經費去向不明,疑似流向特定團體。這位被指涉的前外交部長,否認任內有涉及這樣的弊案。

被懷疑涉案的前外交部長,曾到監察院調查處接受調查,當時有另一位親綠營的監委陪在一旁。這位前任外長對於媒體詢問,是否任內涉及外交經費不當使用的缺失,完全否認有這樣的情節。

另外,立法院審審查決算時發現另一位前朝外交部長任內,在行政院沒有同意下,擅自動用第二預備金,利用貝里斯與巴拉圭總統大選期間,在沒有公開儀式的情況下,秘密提撥了1000萬元美元給貝里斯,立法院完全不知道這筆錢究竟去向如何。巴拉圭得到台灣捐贈的2400萬美元,但錢仍放在銀行中,因巴國黨政衝突無法動支。貝、巴兩國選舉,全部出現政黨輪替情形,前政府在大選前壓寶錯誤,不僅造成日後雙方維繫邦交的壓力,也浪費巨額外交援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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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亞案無罪 遲來正義或難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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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2011.08.30 02:57 pm 
 
地方法院上午對於「安亞專案」被告邱義仁、高英茂判決無罪。民進黨團幹事長「蔡煌瑯」表示,雖然是遲來的正義,不過對邱義仁的傷害已經造成。

他說,邱義仁的安亞外交案被判無罪,是司法給了他公道,遲來的正義,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邱義仁因為這幾個案子被收押,對他個人生涯規劃、形象打擊都很大,雖是遲來的正義,但是對他個人的傷害已經造成。

地方法院對於「安亞專案」被告邱義仁、高英茂判決無罪,而高等法院上午對於「南港展覽館案」被告余政憲判決2 年6月,不得緩刑。民進黨發言人莊瑞雄表示,檢方起訴和如今地院判決相差十萬八千里,特偵組在偵辦「安亞專案」時,當時的政治氛圍、社會氣氛,以現在來看都具有政治動機,所以期待未來不論哪一黨執政,都不應該把手伸入司法。

莊瑞雄表示,高院對余政憲的判決,和余本人一定有落差,因此希望余政憲可以尋求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利,尋求司法途徑繼續上訴。

【記者洪哲政、張文馨/台北報導】

主導機密外交部「安亞專案」的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雙雙獲判無罪,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上午表示「沒有評論」;前駐美代表陳錫蕃則認為,這項判決難以服眾,檢方一定會再行上訴。

對於「安亞專案」的決策、執行模式,陳錫蕃認為,秘密外交不一定違法,必須視錢的去向而定,但安亞專案金錢的流向,其中確有問題存在,因為過去秘密外交支付款項的模式,都必須由外交部與受援者共同開設聯名專戶,共同確認全般經費支用時機與流向,就算是秘密金援,也有一定管控的程序存在,而安亞專案款項,甚至傳由邱義仁在國外的賭場兌現支付,顯係荒唐。

陳錫蕃舉例表示,如扁執政外件援外弊案「巴紐案」,事實上秘密外交支用的款項,就是要對方與我方共同開設聯名專戶,才能匯入我援外款項,我方必須署名,款項才得動用,以利共同監督。他曾聽聞外交部長黃志芳為「巴紐案」自謂「幸好外交部沒有共同開戶,否則我跳到黃河也洗不清」,陳錫蕃認為這種說法才真的荒唐,外交部沒有共同開設聯名專戶,就將錢匯出遭人捲款,已嚴重違反我秘密外交的監督機制。

立委邱毅直指當時檢察總長陳聰明領導的特偵一班調查明顯放水,才會造成輕判,他呼籲檢方重啟調查,加強證據強度和連結,重新查清楚真相。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說,他支持高檢署或特偵組針對邱義仁案進行上訴,因為邱義仁以安亞專案詐領50萬美金,對國家社會傷害太大,虛擲納稅人的付出,他尊重無罪判決,但是表達遺憾和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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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機密外交費? 邱義仁、高英茂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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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8.31 04:42 am

邱義仁被控詐領安亞專案五十萬美元;台北地院認為專案確有執行,判邱義仁無罪。
本報資料照片

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與外交部前次長高英茂,被控利用執行機密外交「安亞專案」名義,詐領經費五十萬美元;台北地院審理認定,經費確實已運用執行,判決兩人無罪。

檢方起訴認為,台灣加入世貿組織(WTO)後,我方執行安亞專案,希望WTO秘書長蘇帕猜協助排除中共矮化台灣;邱義仁指示外交部撥款五十萬美元旅行支票,卻侵吞入己涉嫌貪汙;高英茂知情,指示所屬配合辦理。

法院判決指出,安亞專案是由國安會配合外交部辦理,依執行慣例,國安會對口單位為副秘書長柯承亨,外交部實際決策承辦人為高英茂,非邱義仁一人所能決定。
 
外交部前次長高英茂被控是邱義仁貪汙外交經費的幫助犯,但法院認為沒有證據,也判無罪。
本報資料照片

執行安亞專案時,國安會第一次請求撥款函文雖然記載「分三階段辦理」;但高英茂後來與對方達成合議,該專案經費應以最後的執行金額為準。

專案執行期間,我方有團員職銜在世貿名錄中遭刪除,因此一度拒絕再付最後款項五十萬美元;但二○○五年一月,邱義仁為確保我方參與世貿組織名稱未遭矮化,緊急發函外交部撥付該專案第四期款項五十萬美元。

法官認為,依對方經手人及我方中間人聯繫人陳述,這筆款項確實已交付對方。

判決指出,外交部執行安亞專案開出去的前三期與第四期旅行支票,都已兌現,且收據簽名皆一致;可以認定,這批支票確實交付對方,且不排除是當時的國安會副秘書長柯承亨出國交付。

合議庭認為執行安亞專案,確實使我國參與WTO的名稱未被矮化,代表及副代表職銜也沒有更動;雖不滿意,尚可接受,以成果論,沒不撥第四期款項道理。認定邱義仁未詐領公款,也無證據證明高英茂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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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扁機密外交弊案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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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 2011.08.30 02:57 pm 
 
扁家弊案乃至與扁家有牽扯的相關弊案,最近接連出現逆轉翻盤判決,跌破特偵組的眼鏡。特偵組偵辦的秘密外交案,甚至全部獲判無罪,包括扁自身的侵占外交零用金案、以及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涉犯的「安亞專案」金錢外交案,而扁在自己被控的國務機要費案中,也以機密外交用途說在更一審中解套,難道「機密」就這麼好用嗎?

正因為機密外交為其侷限性,知道的人不多,甚至只有扁個人清楚知道有沒有,同時受限於機密案件,法院採不公開審理,既無法旁聽,判決內容又無法完整公開,如何接受檢驗,成了漏洞。

扁在8年總統任內,充分利用機密外交達到政治目的,卸任前,扁因面臨檢方追查國務機要費弊案,也使出總統的機密特權,阻撓檢方的蒐證,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也作成解釋為扁背書,讓扁更加利落的玩弄機密特權。

暫不論,國務機要費的預算科目屬性,但公款公用絕對是前提,扁在當時的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時,對陳瑞仁檢察官提出一堆的英文代號機密外交案,結果被抓包,南線專案經查是造假,台北地院一審時,扁的訴訟策略,正是機密外交,他提出更多只有他知道的機密外交案和饋贈、犒賞,但一審審判長蔡守訓,逐一還原不採,重判他無期徒刑。

如今的發展,特偵組追究扁涉犯的侵占外交零用金案一、二審都判決無罪,上午新出爐的邱義仁被控安亞專案詐領旅行支票案,也判決無罪,認為避免在WTO出席代表遭中共矮化具成效,無罪理由猶如霧裡看花,關起門來的法庭攻防,看來拿機密外交當理由,似乎是無罪的絕佳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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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費 扁無罪確定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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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4.29 03:26 am 
 
陳水扁被控侵占外交機密費卅三萬多美元,一、二審都判無罪;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未提出無罪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的理由,上訴不合法,昨天駁回。這是陳水扁首件獲判無罪確定的案子。

檢方起訴指出,陳水扁於二○○○年到二○○六年間,利用十一次出訪外國機會,支領外交部交付的外交機密費等共美金卅三萬餘元,由吳淑珍將錢交給「扁家帳房」陳鎮慧匯到美國,供陳致中留學花用,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

一、二審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扁領取的機密費有剩餘,也無法證明扁家匯到美國給陳致中的款項是外交機密費;也就是說,檢察官無法證明陳水扁將外交機密費、禮品交際費的留用部分,侵占入己。

另一方面,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開庭審理二次金改案,扁系子弟兵羅文嘉昨天的證詞,讓陳水扁臉色鐵青。

羅文嘉對於兩次參選立委是否收到扁的贊助款,都說「沒有印象」、「不記得有這筆錢」;參選台北縣長的贊助款,羅文嘉和扁的說法也不符。

即使陳水扁親自追問羅文嘉,以他們兩人的關係,尤其二○○八年是他拜託羅文嘉投入台北市大安區立委選戰,他會沒有給贊助嗎?

羅文嘉則強調,他會答應扁的要求與選舉贊助經費無關,是因先前在美國的演講對扁造成傷害,才會答應。

為釐清陳水扁當初在國泰併世華過程的角色,高院合議庭決定依職權傳喚富邦集團創辦人蔡萬才、富邦金控副董事長蔡明興於六月二日出庭作證,這也是富邦蔡家父子首度為扁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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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零用金案 扁二審無罪 檢方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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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2.19 03:05 am 
 
陳水扁被控侵占外交出訪零用金案,二審判決無罪後,特偵組以法院判決將外交機密費與特別費相提併論等法律適用錯誤,昨天提起上訴,將交由最高法院作最後定奪。

法院判決認為「外交機密費」、「禮品交際費」含有「特別費」性質,檢方指出,外交部「國際事務活動費」機密預算及「國際會議及交流」科目項下之禮品及交際費,編列目的是為繼續鞏固並加強我與邦交國家之友好關係;加強並提升我與無邦交國家間之實質關係;爭取與無邦交國家及新興獨立國家復交或建交;推動參與聯合國及加入WHO政府間國際組織等。

「外交機密費」的預算科目分類定義為「凡因應外交業務實際需要,必須保守機密之費用」,與為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的「特別費」,編列目的、科目及定義均不相同,性質自然不同。

檢方認為,法院判決將兩個不相干的「外交機密費」與「特別費」性質強加比附,是違背法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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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外交款案 扁二審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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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8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仍判扁無罪。

     陳水扁遭控從民國89年8月至95年9月間,先後11次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每次提供給元首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去年6月8日判扁無罪。1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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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機密外交案 阿扁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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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PCS】

    高院審理機密外交案,前總統陳水扁今天被提訊,這也是他在這個月月初入監服刑之後,首度公開露臉。陳水扁在進入法庭之前,還不時以微笑揮手來面對媒體。

    由於這次審理的是機密外交案,因此,高院採秘密庭方式審理。根據了解,本案在準備庭時,因為被告和檢方,都沒有聲請調查新的證據,所以目前全案已經進入實質審理。

    陳水扁涉嫌在89年8月到95年9月間,先後利用11次外交出訪的機會,將外交部每次提供給他的10萬美元零用金,都扣留3萬美元,匯給在美國唸書的兒子陳致中使用。台北地院一審判陳水扁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到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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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機密外交款案 扁出庭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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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侵占機密外交款案,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九日提訊在押中的扁出庭,因金改弊案獲判無罪的扁,出庭時面露微笑,心情顯得不錯,在庭訊中,反駁檢方上訴指控他侵占機密外交款的理由,由於雙方未提新事證,下次開庭即進入實質審理。

     由於本案審理內容涉及外交機密,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高等法院的庭訊過程並未公開。扁被控於八十八年八月至九十五年九月間,利用十一次出訪機會,每次將外交部提供的十萬元美金扣留三萬美元,返國後,透過府中人員,將錢匯給在海外留學的兒子陳致中。

     據了解,扁昨天仍強調他沒有侵占機密外交款,檢方的指控完全是推論、臆測,以他當時擔任總統的高度,不可能去侵占機密外交款,他並就外交零用金的使用向法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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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檢雙方在詐領外交費案中的偵審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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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0.07.06 01:43 am 
 
特偵組起訴陳水扁利用出訪機會侵占公款美金三十三萬元案件,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水扁無罪;特偵組已於上周決定提起上訴。在本案偵審過程中,檢方與法院的表現皆有缺失,可作司法教材。

檢方鋪陳的案情,其大要為:陳水扁任內十一次出訪,其行程中禮數餽贈等事宜,均已由外交部門打點妥當;外交部門每次行前仍另提供十萬美金款項,供陳水扁不時之需,並明載「倘有結餘,擬請繳回」;而陳水扁每次行程都先扣三萬美金,其餘部分才交部下使用;扣下來的錢,總共三十三萬美元,扁家後來都挪為私用,包括支付陳致中留學費用等。

陳水扁每次出訪均留用三萬美金,乃是院檢都認定的事實。法院之所以判決無罪,大致有以下幾點理由:一、檢方既說行程中禮數由外交部門打點,為何又有交付總統款項、結餘應繳還之說?檢方前後矛盾。二、外交部門固有打點,但陳水扁辯稱「仍有與友邦或非友邦元首、第一家庭成員、政要私下會晤部分」,證人林錦昌、黃志芳亦證明確有這類會晤,據此可推論陳水扁仍有花銷之處。三、此部分金錢由首長領據報銷,亦即無憑證可供勾稽;而前外長田弘茂證詞反覆,不能證明他已告知陳水扁這筆錢有結餘要繳還。四、檢方無證據證明扁家匯往美國的美金,就是來自於這筆錢。

其實,本案的關鍵在於陳水扁每次領用三萬美元、總共領用三十三萬美元,是否確實用於出訪公務?就此而言,過去幾件特別費案或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院檢都採相同看法,認為這種錢還是要用於公務;只是以領據報銷,沒有辦法深入追查,故皆相信首長的說明,認定用於公務了事。那麼,陳水扁的說明是否可信?恐怕大有斟酌餘地,這也是檢方決定起訴的重要理由。

誠如檢方所查證,總統出訪,禮數餽贈等事宜當然是由外交部門妥善處理,不可能讓總統親自過問。也就是說,總統從外交部門拿些備用金放在身上,其實只是為防萬一,就好像一般人出門,身上多少會帶些錢的道理是一樣的,但總統事實上沒有什麼花銷的機會。如按陳水扁所辯「仍有與友邦或非友邦元首、第一家庭成員、政要私下會晤部分」云云,請問,這類場合,陳水扁有可能當場掏出現錢來如同給小費一樣地打賞嗎?這豈不是太失禮了?如果是臨時決定準備送些禮物,則必有奉命採辦的人員及流程,也當然可以查證。更何況,在國外採購什麼樣的禮物用掉三萬美元,應該是一定留有紀錄的。法院所謂「證人林錦昌、黃志芳亦證明確有這類會晤」云云,充其量亦只能證明陳水扁見了什麼人,與陳水扁是否將錢用於這類會晤的公務,其實並不一定相干,有待查證的地方還多得很。可惜,檢方功課作得不夠徹底,以致遭到法院指摘為「純屬臆測」。

更進一步說,檢方其實也沒什麼必要非要說扁家將這三十三萬美元用於陳致中留學不可,陳水扁真的扣留這筆錢,就已經犯罪,至於扁家怎麼用這筆錢,本來與構成犯罪無關。但檢方既然說給了陳致中,就必須證明自己的說法,結果檢方找不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當然又遭到法院一陣痛斥。

總結而言,檢方在主張陳水扁扣留三十三萬美元、未用於出訪公務這方面,提出了合理的懷疑,並無不當;但在證明陳水扁犯下侵占罪方面,卻是舉證不足。相對而言,法院基於刑事審判、犯罪應經嚴格證明的法理,自可宣判無罪;但法院有些部分的認定,恐怕也脫離現實。例如,法院指責檢方「既稱外交部門有打點、又說交付陳水扁美金應付禮數支出是自相矛盾」,這就與一般人認知上出門隨身備些錢的慣例不符,檢方並沒有矛盾,何況外交部亦如此說。再如,法院花了很大力氣論證田弘茂到底有沒有告訴陳水扁錢用不完該繳還;但試問,這種慎用公款的常識,還需要任何人來告訴陳水扁嗎?就算沒有人告訴陳水扁,他就可以任意扣留三十三萬美元嗎?何況尚有白紙黑字載明「倘有結餘,擬請繳回」。

院檢雙方在本案偵審上均有缺失,以致陳水扁之貪汙雖屬合理懷疑,仍然成了司法上的漏網之魚。二審能補破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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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外交費案一審無罪 檢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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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7.02 03:37 am 
 
陳水扁被控詐領外交機密費案,一審判決無罪,特偵組研究判決後認為法院的認定與事實、法律規定都不符,決定提起上訴。

檢方在上訴理由中指出,根據外交部的公文簽呈及外交部前會計長楊德川證詞,都明白指稱每次總統出訪,外交部先以外交機密費讓總統領收三萬美元,供公務使用,簽呈明載「倘有結餘,擬請繳回」。

特偵組比對外交部前部長田弘茂在偵審階段的證詞,田弘茂都說曾向扁報告,出訪領的錢有結餘要繳回。法院判決指外交機密費具有特別費性質,是給首長實質補貼等,檢方指出,被告律師都未如此抗辯,法官判決將兩者聯結是自行為被告辯解,不但法律適用錯誤,還誤解特別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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