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 02:34:47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喧騰一時的台鳳炒股案,最高法院昨天宣判,前台鳳副董事長黃宗宏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四年定讞,將再度入監;同案被告花蓮縣長傅崐萁,因高等法院更二審重新認定犯罪事實前未告知,影響傅的訴訟防禦權等原因,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黃宗宏因涉及中興銀行掏空案,入監服刑五年半後,前年獲准假釋出獄,如今判刑確定,將再度入監。
傅崐萁前年經高院更二審判刑三年,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重新認定犯罪事實,事前卻沒告知傅,侵害傅的訴訟防禦權;傅聲請調查的證據,更二審不同意調查,卻沒敘明理由,傅涉及華隆案的部分也漏而未判,因此撤銷傅的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判決指出,黃宗宏是股票上市公司台鳳公司實際負責人,台鳳十八年前擬在屏東縣推出「龍泉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評估土地、興建房屋出售後,總銷售金額高達一千四百零三億,希望藉這項利多消息,炒高台鳳股票。
黃宗宏找當時股市知名金主黃任中(已歿)等人合作,籌集十二億多元,在上述利多消息公告前,以人頭大量買進股票,等消息公告、股票上漲後出脫;台鳳當時的股價從每股七十多元一路飆漲至兩百五十多元。
更二審認黃宗宏不思穩健經營台鳳業務,卻找作手炒作公司股票,股票漲到兩百五十元後一路下跌,致一般投資大眾遭受嚴重損失;因案發時間在二○○七年前,適用罪犯減刑條例,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黃四年徒刑;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