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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修正 審議委員不再依政黨比例產生
2009/06/03 07:55 瀏覽306|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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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6.02 03:03 pm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第35條修正案,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政黨立法院各黨團比例推薦,改為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但同一政黨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認為公投法第35條審議委員會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之任命方式,剝奪行政院人事任命決定權,牴觸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相違背,因此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最遲一年失去效力。

新修訂條文規定委員產生方式,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公平交易委員會,由主管機關總統任命之,唯同一政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另為營造兩性共治共決之決策參與環境,也訂婦女保障條款,規定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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