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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台使節見證 馬總統簽國際人權公約
2009/05/15 06:53 瀏覽1,396|回應2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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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 2009.05.15 03:07 am

馬簽國際人權公約 學生台北賓館外抗議 / 黃義書
馬英九總統昨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台灣人權保障將與國際接軌。

簽署儀式昨在台北賓館舉行,馬總統在行政院長劉兆玄等官員與駐華使節見證下,代表政府簽署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批准書隨後將透過管道送到聯合國存放。馬總統指示法務部,將全面檢討現行法令是否與兩國際公約牴觸。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具體條文,締約國須盡力維護公民、政治權利方面人人平等,並尊重人民自決權、工作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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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兩公約 感謝火車回吠
2010/12/19 15:10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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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9 中國時報 【黃文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民間批評政府時,最怕的是狗吠火車。法務部彭首席參事日前對拙文〈國際人權日檢討兩公約〉有所回應,答覆如下:

     首先,個人數年前雖曾對兩公施行法貢獻意見,但並未參與條文起草,因此去年非常樂見第九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改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問題是,現任政府既然如此修改,應知生效前準備期之重要,為何還為了趕在去年國際人權日上場,讓準備期只有短短七個月又十八天?

     英國施行歐洲人權公約時,就有兩年準備期。我國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快四十年,知識、經驗和專才三俱缺乏,彭參事論文就指出不少短期難以解決的困難,怎沒隔幾天就變成「並無施行準備不足的問題」了?

     其次,馬總統有無建議「官民合一」的人權報告?只須再引一次總統府新聞稿原文:「於未來一年結合民間團體,共同出版台灣人權報告」。我只能希望,彭參事的釐清來自總統府授權。果真如此,那就是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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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兩公約批准書之後
2009/05/15 11:1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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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5 中國時報 【黃文雄】

     昨天上午,馬總統簽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

     我國於一九六七年簽署這兩各公約,四十二年後終於完成批准程序,對七一年退出聯合國之際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的我國,不能不說是一件好事和大事;雖然這幾個月來,備受各界批評的集遊法爭議未決,綠島人權園區變成綠島文化園區未獲糾正,反而連景美人權園區也「藝文化」,招來當天社運組織抗議譏刺馬政府「右手批准,左手違約」,未免美中不足。

     馬總統在簽署批准書的儀式上說,他已指示法務部於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前,以兩公約為標準,檢討我國現行法規措施不符與不足之處,提出修、廢法規的計畫。這當然也是好事一件。但本文也必須提醒一個前車之鑑。民進黨執政之初,也曾就行政部門法規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做過一次「首期總體檢」,結果法務部及其他部會並未找出多少不符與不足之處。為什麼?

     兩公約是「世界人權宣言」的條約化,其地位與性質類似我國憲法第二(人民義務權利)章。不妨想像一下:如果以該章為準,叫法務部及其他部會檢討現行法規有多少違憲之處,部會的回報會是何種光景:單憑憲法第二十三條那抽象的二十六字經「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就夠公務人員以之為理由,編出多少文章,得出我國法規「大體堪稱…」的結論?

     和憲法第二章相比,兩公約的八十四個條文當然規定比較詳細,「限制條款」也不像憲法二十六字經那麼抽象。但政府可以「扭身閃躲」(wiggling out國際人權界通用語)的空間仍然可觀。這是我對法務部的十二月報告並不樂觀的原因。

     國際人權界和比較進步的國家,當然也早已看出兩公約的這個「問題」,所以兩公約才會衍生出許多其他公約、宣言、基本原則、任擇議定書等等來,以發揮對兩公約的釐清與補強作用。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七條就衍生成整整一個反酷刑公約─該公約甚至還設立了「普世管轄權」的機制。又如兒童的權利也另有〈兒童人權公約〉,也多了一些創新。今天國際社會所了解的國際人權標準,其實並不限於世界人權宣言和兩公約,而是所有這許多人權規範加上案例法的整體。

     為今之計,我國該怎麼辦,才能像總統所希望的「轉大人」?

     第一、法務部的任務仍然照舊進行,但應該把視野放大,就當作是一次自我演練。我國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經三十八年;自我演練一番,只嫌不足,絕不過分。

     第二、這次兩公約完成批准之外,還通過了一個施行法,賦予兩公約等同國內法的效力,不論是否送到聯合國存放。這是一個很好的模式。政府應該開出優先清單,其他公約也依此模式一一批准,使整個國際人權架構,在國內更為健全完整。

     第三、因為我國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久,除了比較國際化的NGO外,政府和民間對國際人權發展極為生疏。聯合國多年來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設立的已有百餘國。我國歷史環境如此特殊,豈有反而不必設立之理?即使避開在國內較有爭議之調查人權侵犯的「保障」功能,而專注於「促進」(政策與立法諮詢,發表國家年度與專題人權報告,推動人權研究、教育與訓練,國際交流與合作等等),也有其設立之必要。

     第四、所巳設立的批准加上施行法的模式,也可以運用於人權以外的國際公約,尤其是人道與環境這兩個領域的公約。

     不論在人權或非人權的領域,如能打開視野而循上述建議有計畫的進行,不但將是我國落實普世價值的自我提升;由於是單邊、自願的遵守國際文明標準,不像有些國家機關算盡而躊躇不前,其感動世人與改善我國形象的功效,不言可喻。如此目的與手段一致、價值與策略合一、甚至符合成本效益的好事,豈可不樂而為?

     (作者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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