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羅世宏/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嘉縣民雄)】 2009.04.18 05:23 am
NCC近日決議將針對旺旺集團負責人蔡衍明購買三中媒體一案,召開聽證會,筆者在此表示高度肯定之意,並呼籲NCC對此重大媒體股權轉讓交易,應嚴予把關,勿急於許可;而且聽證會必須公諸大眾以昭公信,為往後類似案件建立典範,以期有助於媒體自由市場之健全多元。
第一,資訊公開/公眾聽證監督:重大媒體股權交易/併購案,不容資本家之間私相授受,而應是公共事務,理應該接受公開監督與檢驗。以美國FCC為例,FCC處理像中廣、中視這麼重大的股權交易/執照轉移案,必有專屬網頁(例如:www.fcc.gov/transaction/mergerorderschron.html)及公開聽證過程,提供相關法令、公文,並且開放至少九十天到一八○天公開接受各造利害攸關者表達意見,在過程中隨時更新相關資料,行政准駁決定完成後也保存這些紀錄,並由每一位委員提出意見書。
第二,態度審慎,不應急於許可:FCC審議重大媒體股權交易/併購案,由於茲事體大,通常不急促做出許可之決定,除非確認此案無損或有利於公共利益。在程序上,除接受購併業者的資料及聽取其報告外,也會廣徵其他競爭業者、公民團體意見,並召開公聽會釐清疑問。因此重大購併案審查通常都曠日費時,例如AOL與Time-Warner購併案,二○○○年二月十一日提出申請,隔年一月十一日才通過,審查期為三三四天;Sirius衛星廣播公司購併XM衛星廣播公司的案子,更長達四一二天。
而FCC在通過這些爭議案件時,也會對業者附加諸多條件,確保企業合併後會力行其所承諾的公共利益。FCC要求新經營者Sirius承諾三年不調漲費率、保留十二個頻道(約佔其頻道容量的百分之八)播放少數民族與非商業用途節目,允許用戶自由選擇計價單頻單買,並同意支付先前裁定的違規罰金一千九百七十萬美元。
因此,建議NCC比照辦理,除非確信重大媒體股權交易/併購案無損或有利於公共利益,否則不得輕率許可;若無法確信無損或有利於公共利益時,應無限期懸置此案,或可以重新啟動聽證/審查過程,聽證與審查程序並無次數限制。
第三,媒體股權交易與一般股權交易性質殊異,標準應更嚴格:歐盟對於媒體併購、合資企業歷來均有比較嚴格的規範,目的在避免媒體過度集中化,減損媒體觀點與內容的多樣性,威脅歐盟各國自豪與珍視的民主人權價值。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九的十年之間,歐盟審理的五十件涉及媒體部門併購案或合資案中,大部分核准,只有八件被否決;但此否決比例,與一般非涉及媒體部門的併購案相較(同期間有一一○四件併購案,只有十一件未通過,約當百分之一),不可謂不高。換句話說,歐盟對於涉及媒體部門的併購或合資案,採取了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第四,NCC應重視並維護媒體多樣性:應建立媒體多樣性指標,定期監測台灣的媒體多樣性狀況是否持續惡化,調整監理管制作為,不應陷入形式主義,放任或甚至縱容形式外觀雖不違法、但實質不合法的重大媒體股權交易遊戲,並且應該提出維護或提升媒體多樣性的有效政策。基於此,對於重大媒體股權交易嚴格把關,是媒體主管機關的基本職責,但只是被動把關還不夠,提出維護或提升媒體多樣性的有效政策是NCC更重要與根本的職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