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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案性工作除罪 娼嫖都不罰
2009/04/12 08:44 瀏覽4,149|回應14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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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9.04.12 05:58 am 
 
成年性工作者除罪化在國內爭議多年,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刪除現行「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針對成年、雙方自願性交易之性工作者不罰,以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鄭麗文表示,這項提案已獲得十多名立委連署,跨過提案門檻,連署中不乏思想「進步」的男性立委,包括李嘉進、呂學樟、廖國棟、廖正井、劉盛良、林滄敏、簡東明、孔文吉、蔡錦隆及帥化民等。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明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鄭麗文提修正草案,刪除第八十條條文,將成年性工作者合法化。

鄭麗文表示,性交易是娼嫖雙方共同行為,並無利益受損的一方,成年人雙方自主性交易行為若未傷害到他人,實屬基本人權,娼嫖雙方都不應受罰;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明文規定,將自願從事性工作者視為職業自由,並應獲得基本的保障。

她表示,現行法令「罰娼不罰嫖」不合理,部分執行公權力的不肖警察,假裝嫖客的身分對性工作者「釣魚」,嚴重侵犯性工作者人權;再者,許多性工作者面對白嫖的「奧客」毫無保障,白嫖、甚至洗劫、搶殺事件不斷。

鄭麗文說,性產業規模十分龐大,相關人士向她表示,保守估計,每年約有六百億的營業額,政府若從法律面務實管理,每年至少可以為國庫賺進一百八十億元的稅收。修法刪除現行罰娼的規定是一條正確的路,社會底層弱勢族群的工作權可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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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區 天下多的是
2009/04/13 09:58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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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方信雄/交通業(基隆市)】 2009.04.13 04:12 am 
 
我絕不鼓勵性工作,更不認為嫖妓有理,但既然政府對於眼前存在於社會各階層的性交易無法徹底根絕,就應面對解決。

以筆者個人往昔航行世界的見聞為例,許多大都市都存有紅燈區,難道美國、德國與荷蘭的法治與人權會比台灣差嗎?否則為什麼紐約、漢堡與鹿特丹的性工作者可以在指定的櫥窗街內公開招攬生意;即使篤信奉回教的伊朗於革命前亦曾在市郊劃下特定的帳篷區允許性交易。

西方紅燈區的設立著眼於易於管理,此涉及公共衛生與國民健康至巨。其次,將色情業侷限於特定區域內,更可讓純住宅區不受色情汙染,亦可避免唐突的買春者像無頭蒼蠅似的蠻衝亂闖。最重要的是,某種程度上可以降低性需求者因買春無路而犯下性侵罪行。

如同性工作者所言,渠等靠身體賺錢,不偷也不搶,比起貪瀆腐爛的官員有何可恥之處,只要覓得合適區域集中有效管理,為什麼不能比照往昔公娼發照的模式開放性交易呢?
 
除罪化 留歡愉空間
 
【聯合報╱林彥佑/教(高雄市)】 2009.04.13 04:12 am 
 
以前我有個學生,他的媽媽就在酒店上班,工作內容不乏出賣自己的身體,曾輾轉得知他的遭遇,真是情何以堪呀!有時遇到黑道,還會被威脅。

性產業本應存在,這是考慮到人性的需求該如何被妥善滿足的問題。一個婚姻觸礁的人、一個鰥寡孤獨的人,當他有生理需求時,事實上應給予適當的發洩管道;既然雙方你情我願,沒有互相傷害,就該給彼此一個「歡愉」的空間。

不過,性工作合法作後,也許會帶來一些婚姻或疾病風險問題,或衍生其他問題,比方當嫖客染上疾病誰來承擔,會動用到政府醫療支出嗎?還是比照菸品健康捐?這些問題都需要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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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除罪」端上公共論壇
2009/04/13 09:20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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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9.04.12 02:10 pm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提案修法,要刪除「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已獲得包括十餘名男性在內的立委連署,確實如同長期支持性工作自主權的團體所稱,是「小小的進步」。從連署成功到真正修法,必然還有許多爭議要處理。

性工作應否除罪化,社會上見仁見智。但至少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罰娼不罰嫖的相關規定,的確相當不合理。非但嫖客無罪,娼妓有罪,即便警方沒抓到,若嫖客之妻知情後,還能對被嫖的娼妓提告通姦罪。簡言之,便是把娼妓當成「罪人」看待,對買主嫖客,卻除非嫖雛妓有罪,其餘完全不罰,豈不怪哉!

對於性交易「產業」的合法化,大致是文明國家普遍因應的趨勢,理由很簡單:既是人性需求,徒以禁止、防堵為辦法,不僅事倍功半,效果不彰,反倒衍生出黑道介入、警方貪腐的諸多弊端。反過來看,從人權角度,有些社會將娼妓視為被剝削的受害者,甚至有「罰嫖不罰娼」的規定。

台灣有不少政治人物,總愛拿「加入聯合國」畫政治大餅,但他們有多少人注意到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這公約早對成年人的自主性交易除罪化,且對成年人自主選擇性工作,視為工作自由權。這種思維背後傳遞的觀念邏輯,值得去學習了解。

只想以禁止、處罰去處理性交易議題者,最大尷尬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造成了警力虛擲。尤其,在網絡流行,MSN普遍成為溝通工具之際,太多的性交易是兩相情願,禁不勝禁,徒增警方的困擾。此外,嚴格禁娼的社會,使這個行業地下化,反而產生了人口販賣集團的黑洞,對性工作者的剝削及衍生的黑道問題更形嚴重。

性交易產業的確具有道德爭議,並非人人贊成。不過,現代政治與傳統思維最不同者,在於現代國家重視管理,強調的是可行性和實效性。要扮演衛道者的面貌很容易,但流於形式主義何益?看看A片合法化的日本,性交易合法化的部分北歐國家,人家的社會治安、公共道德未必比台灣差。這個題目浮現於公共論壇,社會不能只以道貌岸然的姿態去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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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除罪 婦團樂見「性議題小小進步」
2009/04/12 08:50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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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09.04.12 05:58 am 
 
立委提案刪除「罰娼不罰嫖」規定,婦團對不罰娼同表贊成,高呼是現行法規實施十七年後「遲來的正義」。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長王芳萍對立院提案「樂觀其成」,認為是台灣十幾年來在性工作議題上「小小的進步」,「如果該案通過,弱勢流鶯再也不用因為擔心被警察抓,結果生活成問題、安全受威脅!」

她指出,台灣從一九九二年開始實施全球少見的「罰娼不罰嫖」,要到一九九七年公娼抗爭,社會才有所省思。數年前,政府有意修法「娼嫖都不罰」,卻在主張罰嫖不罰娼的婦團抗議下不了了之,造成性工作者持續受迫害。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認為,現行的禁娼、禁交易,只會讓性交易地下化,且與黑道掛勾,倘若將性工作制度化,有公開管理模式,不但能保障性工作者安全,也能讓社會更健康。不過她也強調,性工作若除罪化,政府該如何管理還需討論。

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指出,婦團對「不罰娼」雖有共識,但鄭麗文提案可更審慎,比如得利第三人是否該罰、是否可刊登廣告,婦團就還在研商。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樂見不罰娼,但也指出,女連內部仍在討論嫖客是否該課予責任,「從疾病防治角度看,嫖客可能引起的疾病風險,不該由全民承擔,就像即將上路的抽菸健康捐,也是基於菸客引起的風險不該由整個社會承擔」,但究竟要對嫖客處以課稅或其他形式的責任,尚未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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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除罪 學者:法令應關照人性
2009/04/12 08:4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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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昭月、楊德宜/連線報導】 2009.04.12 05:58 am 
 
立委提案修法,讓性工作除罪化,學界出現不同聲音。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教授何春蕤樂見此一提案。高雄縣樹德科技大學性學所長林燕卿則認為不管是「罰娼」或「罰嫖」,恐都落入窄化的性別迷思。

「太好了,終於有立委有道德勇氣提案。」何春蕤說,性工作者除罪化講好幾年了,早就該開始了,她很樂見鄭麗文提案。從一九九七年廢除公娼,至今已十二年,「為何要有這條款(罰娼不罰嫖)?這關係到某階層女性最起碼的生計,根本是階級條款」。

何春蕤說,政府雖然提一些幫忙娼妓轉業的提案,「當然要改變,但緩不濟急,你說轉業、學電腦,她根本不識字,你要她怎麼馬上學電腦?」

林燕卿表示,社會認定「罰娼不罰嫖」,似對女性為主的性工作者不公,因此有意透過修法達到性交易兩造的「權利平等」,但不管是「罰娼」或「罰嫖」,都已落入窄化的性別迷思。

「政府要正視的,應是人性的需求如何被妥善滿足,否則更多的法令規範,只會讓性交易問題演化成各種型式流竄、擴展,到最後搞得『無處不春』」。她說,從性學角度來看,性產業一直有存在的必要,讓鰥寡、身障、婚姻觸礁等男女有情慾的出口,「光以高超標準,要求大家都以自慰『一了百了』,太強人所難了」。

她認為,政府在制訂或修訂法令時,應該關照人性的需求,然後訂出管理辦法,否則標榜「乾淨的國家」、「乾淨的城市」,一味禁絕性交易的存在,只會讓問題更複雜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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