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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動文創產業 大補帖來了!
2009/04/10 08:24 瀏覽398|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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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2009.04.09 03:02 pm

國內文創產業潛力無窮,圖為過去文創展時,所展出的各項創意精品。
報系資料照片
 
岩飾作品
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這個文創產業發展的基本法規定,政府為協助文創產業的發展,將設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辦理文化創意事業的投資及輔導,政府必須編列預算,補助中小學生觀賞藝文展演,或於偏遠地區辦理藝文活動。企業購買門票贈送學校或弱勢團體,或捐贈文化創意事業團體或投入研發及人才培訓,都將享有租稅優惠。

由於財政部反對,最早版本曾列入每人每年1.2萬元文化消費的特別扣除額,已被刪除,這次草案中已無特別扣除額的優惠規定。

文創產業在中央主管機關分布在包括文建會、新聞局、經濟部與內政部等部會,但未來將以文建會為單一主管機關。

文創產業包括藝術產業、媒體產業、設計產業及數位內容產業、以及其他經指定的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以為推動此一產業,報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協調機制。草案規定政府必須在財政能力範圍內,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保障其發展所需的經費。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訂定各項獎勵與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的企業及文創事業。
 
歌仔戲傳承
報系資料照

草案規定,政府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促進產官學合作研究及培訓,在大學開設各項課程,提供現職人員在職進修,政府應設置文化創意的相關學術或行政單位、產學合作中心或園區。

獎補助部分,政府必須在文創事業的法人化、稅籍登記、產品或服務的創作、研發、創業育成、健全經紀人制度等十六項事務上提供協助或鼓勵。並要依文化特色或社會需求,獎勵或補助文創產業。

為培養藝文消費人口,政府必須編列預算補助國中小學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以及在偏遠地區辦理藝文活動。政府還要設置各類型的創作、展演設施。

政府還要鼓勵文創產業建立自有品牌,協助開拓國際市場,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知名的國際展演與競賽或節慶。另政府必須成立一個財團法人基金會,協助文創事業的投資、輔導機制與人才培訓。有關租稅優惠上,企業如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享有促產條例的優惠。如果購買展演門票給學校或弱勢團體可以依所得稅法,列為費用支出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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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3377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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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拼圖-馬總統需要「務實」的另一件事
2009/06/05 21:06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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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5 中國時報 【郝明義】

     最近,立法院開始討論起《文化創意產業法》,許多立法委員都召開公聽會,也有民間業者呼籲各界把握最後一次機會,提出大家的建言。

     然而,法怎麼立,怎麼修,都可能不盡如人意。甚至,進一步說,即使立法令許多人滿意了,但是如果政府相關部門在執行上卻是故步自封,那作用也大打折扣。上次說政府「採購法」之需要改革,以及目前行政部門因而有之的作業心態和方法的影響,正是一個例子。

     「文化創意產業」不論立法多麼完善,最終還是要看產業是否發展得起來。產業是否能發展得起來,關鍵得看一些企業是否能壯大得起來,在產業鏈上帶動上下游的發展。而這些事情是否能發生,關鍵又在於我們是否有一個可以讓「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企業自己成長、壯大的環境與氛圍。

     台灣不是計畫經濟的國家,也不是一切以政府意志為依歸的社會,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方法來形成這種環境與氛圍。這個方法就是政府明列政策,把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所需要的「投資」、「貸款」、「補助」、「獎勵」,以及「稅的減免」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定出來,並且公開、透明,讓有需要的企業可以使用。過去這段時間,民間多方多次提出以上的呼籲,但遲遲沒有看到政府有什麼回應。

     這是多麼新奇的主張嗎?這不是我們過去發展電子產業,以及更早一些產業就很有心得的事嗎?

     如果我們的記憶真的那麼差,都忘了自己過去走過來的路,那不妨參考一下現在對岸人家在怎麼做。

     不久之前,大陸一個城市的文化創意園區來邀請我,跟我簡報了他們的種種辦法。於是,我看到了書面上明列的這些政策:如果是根據產業發展需要而建設一些公共服務平台,提供最高「五○%的配套資助,單個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三百萬元(人民幣,以下均同)。」如果是建設或改建經過核定的大型數據庫,最高給予五○%,不超過兩百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

     如果是原創的內容或技術研發,對於前期研發經費給予最高五○%補貼,不超過八十萬元的資助。如果是創新性很強的數位出版和文化科技創意項目,創造出可以形成對產業有影響的銷售收入,給予最高三百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如果創新作品或技術在國內外獲得知名獎項的,按獲獎金額一比一的比例,給予最高十萬元的獎勵。如果是產業化貸款項目,採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最高不超過兩年,貼息數額不超過兩百萬元。如果參加具有一定規模的國內外市場推廣活動,就會務費、展位費等按實際發生額給予最高五○%,單項不超過三十萬的補貼。

     如果因文化產品及服務出口而發生認證、境外投標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給予不超過五○%的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額度不超過十萬元;對企業因知識產權保護而發生的費用給予五○%的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額度不超過二十萬元。

     如果入駐園區,一年內給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過二元的租金補貼,補貼的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四百平方米…等等。

     此外,他們還口頭提出說明,如果是真正高創新性及先進技術含量的,還可以提供「三減兩免」的稅務優惠。如果是高層次經營者,薪資又可以如何減免稅等等。

     我一面聽他們做這些簡報,一面在想,這不就是一個政府可以就「投資」、「貸款」、「補助」、「獎勵」,以及「稅的減免」提出政策的參考舉例嗎?這些措施所想形成的,不就是刺激企業自己發展的主動性嗎?大陸之前還要向我們取經的種種,怎麼就換成了我們要回頭看他們的示範?

     我期待《文化創意產業法》終於能有一個符合大家期待的版本。我期待政府可以成功地推動自己所選擇的「旗艦計畫」。我期待政府撥出一筆為數可觀的文化創意產業基金。但我更期待政府實際的政策與行動,為「文化創意產業」創造一個可以自己成長、壯大的環境與氛圍。

     馬總統想要以「文化總統」而為後人記憶,這是需要「務實」的另一件事。(作者為大塊文化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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