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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納骨塔 就地合法
2009/04/07 12:08 瀏覽717|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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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04.07 04:24 am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總計約一萬兩千家寺廟內附設納骨、火化設施得以就地合法。草案明訂此法施行前,寺院、宮廟、教會附設納骨、火化設施已滿十年者,將可視為宗教建築物的一部分,仍可繼續沿用。

在稅賦方面,明定宗教法人除有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者外,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宗教法人的捐贈,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宗教法人接受捐贈的所得及孳息,得免納所得稅。
 
初審通過寺廟納骨塔合法化
 
【聯合晚報╱記者唐孝民/台北報導】 2009.04.06 03:01 pm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午初審過過宗教團體法,未來該法正式三讀立法後,寺院、宮廟、教會所附設納骨塔與火化施設滿十年以上者,皆可因此取得就地合法化的法源依據,由於上述宗教團體所設立的納骨塔與火化設施,皆享有免稅優惠,將對殯葬事業形成衝擊。

依據初審通過的草案版本,將寺院、宮廟、教會的納骨與火化設施,視為宗教建築物的一部分,91年通過殯葬管理條例時,明定相關宗教團體所有的納骨與火化設施,在86年前設立者,可繼續使用,但不得重建,未來宗教團體法立法後,在納骨與火化設施上規範上給予鬆綁,准予原地原規模重建。

官員強調,相關納骨與火化設施不符規定的處罰,則依殯葬管理條例處理。

宗教團體法立法後,規模龐大,就設立在行政院旁的善導寺,其納骨塔設施將可因此取得繼續使用的合法依據。

初審版本中,對宗教團體在房屋稅、土地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相關稅法規範,皆採依現行法規處理。先前立委曾提出修正版本,對於宗教團體因出資、徵募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免課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曾引發社會議論,中午通過的初審版本,回歸行政院版本精神,相關稅則規範皆採現行法規處理。

初審版本規範私人或團體捐贈宗教團體使用之土地,得由受贈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非宗教團體以外之第三人時,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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