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民生戰線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九萬兆政府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公務員涉貪被告 須說明財產來源
2009/03/27 08:19 瀏覽925|回應5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李明賢/台北報導】 2009.03.27 03:2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發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超過其最近一年度申報的所得時,如無法合理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實,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為了防止貪汙者藏匿犯罪所得,第十條第二項也增訂:貪汙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沒收及扣押。

這項原名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法,是馬英九總統競選時重要政見,但被質疑違反無罪推定等原則,後來改為「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如無意外,本會期內就可完成二、三讀。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這是馬總統非常重視的陽光法案,有助於澄清吏治,馬總統對該法完成初審表示欣慰,期許立院本會期儘速三讀立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本案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必須是立法後犯貪汙罪的被告,而且是在新規定生效後增加的可疑財產才適用。

不過,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質疑,如果在修法前「一夜致富」的官員都不必處理,那到底要辦誰?蔡煌瑯也痛批,若不溯及既往,國民黨黨產及前副總統連戰「富可敵國」都可以不必交代財產來源。

王清峰解釋,「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必須是公務員本人,還必須是有犯貪汙罪的嫌疑且被列為被告,才有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

法務部並增訂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時,如果是「他」字案,必須完成簽核改分為「偵」字案,才可命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而為避免浮濫檢舉,造成誣陷,並將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嚴格追究誣告者責任」。
 
涉貪被告須說明財產來源 法界評價兩極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03.27 03:2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增訂「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法界評價兩極,有人質疑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但支持者認為此舉不但有利肅貪、也有要求公務員清廉等重大意義。

法務部強調,依據草案條文精神,被檢察官列為被告後,辦案人員才有權要求涉案公務員說明可疑財產來源,並非要所有公務員都說明財產來源。

此外,如果是公務員因變賣家產、繼承遺產或中樂透彩金等,致財產出現巨幅增加,無涉貪汙罪嫌,也不能隨意命公務員說明來源,公務員人權同樣受保障。

法界人士反對訂此法者,主要認為違反刑法「無罪推定」原則。支持者則認為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本來就有些權利、行為要受節制。尤其公務員收賄如以現金交付,追查不易,且只要行、受賄者雙方均獲利,更不會坦承。更何況要求涉貪汙的公務員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跟國外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相比,規定已較寬鬆。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3350632
 回應文章
財產來源不明罪 山寨版陽光法案難防腐
2009/04/05 10:11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 2009.04.05 05:01 am 
 
立法院上周通過增訂「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總統府肯定這是澄清吏治的重大成就,但對照馬英九總統競選時主張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其適用範圍已大幅縮減;猶如「山寨版」的陽光法案,要澄清吏治談何容易!

對公務員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爭議十多年。爭議的主因,無非其構成要件與刑法「無罪推定」、「緘默權」等原則有所牴觸。馬總統競選時把「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重要政見,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也已建議各國立法將公務員財產顯著增加卻無合理解釋者視為犯罪。

事實上,法務部去年參考英國的立法例,將罪名修正為「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從公務員對於不明財產來源有說明義務的角度切入,已可克服立法爭議,也獲得社會普遍認同。

然而,因為該草案對公務員財產非法增加的處罰一視同仁,行政院版本送進立法院後,反而讓立委有所忌憚。藍營礙於總統政見,不敢公然反對,卻一再拖延議事;綠營雖然主張溯及既往,但也有人擔心嚴法上身,投鼠忌器。

這種七折八扣的立法,與民眾期待有極大落差。打折後的陽光,想要防腐殺菌已不可能,充其量只是聊勝於無的安慰劑。
 
財產來源不明罪》綠推政黨也須申報財產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9.04.05 05:01 am

審查財產來源不明罪 王清峰備詢 / 侯世駿
立法院上周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但民進黨立院黨團認為這是「烏雲罩頂的陽光法案」,已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繼續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此外,政黨也列為必須申報財產的對象。

民進黨團的修法版本規定,有義務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若其申報財產增加總額,超過前年度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在學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應對財產來源提出說明。

草案還規定,政黨未依規定按期申報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及補正,屆期仍未申報或補正者,按日連續處罰,故意申報不實者亦同。

國民黨立院黨團副書記長呂學樟昨天表示,不只政黨應列入陽光監督的對象,公職人員設立的基金會也應該受到監督,例如前總統陳水扁的福爾摩沙基金會經費來源與去向也應納入監督。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3367712
打了陽傘的陽光法案 真有心肅貪?
2009/04/04 07:43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特稿】 2009.04.03 02:59 pm
  
屬於陽光法案重要立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雖遭民進黨表達反對,不過,依初審通過內容,與香港、新加坡等相較,這項修法只能算是「溫和的陽光」,能照亮大地,但無法照射每一個陰暗角落,徹底掃除公職人員可疑的貪瀆犯行;當然,這項立法算是折衷後的產物,因此,只能說「有,總比沒有好。」談不上政府有什麼肅貪決心。

以立法院初審通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例,對象必須限於「偵查中的貪污被告」(被檢舉的他案被告,不適用),且其應說明財產來源的範圍,也限定在該公務員被控涉貪污罪後三年內的任何一年,發生財產增加的情形,才需說明,有時間上的限縮;其次,即使說明不清,或是無法說明,也不能據此認定該公務員涉貪污,不能依貪污罪論處,僅處三年以下徒刑。

若和鄰近的香港相較,立法院通過的這項修法,算是「先打了陽傘遮陽的陽光法案」,依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等規定,任何現任、卸任公務員,在任公務員期間,只要是財產和收入不相當,即負說明義務,違者,即可能被認定是貪瀆,可處10年以下徒刑。

不過,這樣的烈焰,在國內被指違反「無罪推定」、「舉証責任轉換」,以及「緘默權」等法律原則,顯然無法獲得多數立法委員的贊同,因而才有初審通過,門檻諸多的版本。有官員私下戲稱,若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移植至台灣,不僅是影響公務員,恐怕很多民意代表都要被迫重選。

當然,「財產來源不明罪」內容的輕、重,在法理上,以及對所謂公務員的人權上,的確有不少爭議,也有不少學者反對,問題在於,國民黨既然全面執政,在立法院又擁有多數席位,就該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像樣的肅貪政策,而不是只有在選舉時,才畫出大餅。
 
冷眼集》陽光殺很大 只能嚇小官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特稿】 2009.04.03 02:59 pm 
 
國民黨推動「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這種七折八扣的陽光法案,對於像是陳水扁這類可以隻手遮天的貪瀆政客,無法防堵有權勢者藉勢藉端訛取龐大財物。國民黨政府引以為傲的陽光法案,到頭來根本是個烏雲蔽日的法案,只能嚇小官,卻嚇阻不了高官貪污。

陳水扁執政期間,文武官員風氣敗壞,糜爛都不足以形容,扁提拔許多扁系將領,有些人政治認同扁,獲得升官,更多人專業條件不夠,莫名奇妙也能升官,還有將領公開承認,上面要求送錢買官,國防部畏懼扁的權勢,就是不調查扁系將領,要不就是縱放這些人在軍中敗壞武德。

文官為陳水扁掩護貪污,充斥在國會無法監督的國安系統內,其中又以調查局最顯著,葉盛茂以家臣自居,扁案案情都被他按下不表,甚至向扁通風報信。扁的親信柯承亨任國防部副部長時,也向扁密報案情。

民進黨政府主導下,外交部把一皮箱又一皮箱大筆美金現鈔,送進總統府,這些錢的核銷,許多都不符合外交部多年慣例,外交部放任,審計部不查。就像國務機要費案若非立委在政治上施壓,審計部也是裝聾作啞,充耳不聞。

過去國民黨政府統治期間,許多官員貪污腐敗都受到文武官員包庇,才會在2000年下台一鞠躬。民進黨執政後,文武官員苟且因循習性不改,才會讓扁以為能夠隻手遮天。

擔心政治恩怨,造成政敵濫告,加上檢察官濫訟風氣,政壇人士反對財產來源不明罪,雖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拿來阻卻這項立法的理由。以公務員怕事性格來看,遇到貪婪的總統,或是握有大權的高官,這些人被列為貪瀆被告的可能性不高,只要不被列為被告、而且還得是「偵字案」的被告,否則就不必供出來源不明的不義之財,這樣的法律,對於阻遏高官與總統聯手的組織型貪瀆,毫無能力。

阻遏高官貪瀆的法律內涵,正考驗著馬政府的決心與意志。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3365922
財產來源不明罪 立院三讀
2009/04/04 07:37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李明賢、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9.04.04 03:04 am 
 
立法院院會昨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如果發現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總額異常增加,可要求其說明來源;未說明或說明不實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昨轉述,馬英九總統認為這是澄清吏治的重大成就,表示肯定。

國民黨和民進黨團昨天上午在院會提案變更議程,將此案改列為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不過中午朝野黨團協商,雙方並未對於說明財產來源不明的範圍達成共識。

國民黨團支持審查會通過的版本,也就是「列為貪汙被告」的公務員,才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民進黨團認為只要是「有定期申報財產義務」的公務員,就應該說明財產異常增加的來源。經過兩次表決,民進黨的提案遭到封殺。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

假如沒有正當理由不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還規定貪汙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內一年內取得的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沒收;通過的修正條文不溯及既往。

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朝野也分別表達立場。民進黨認為這是「烏雲罩頂的陽光法案」,並在議場拉起海報指國民黨「假陽光真包庇」;國民黨團則指這是「反貪腐」的一大步,也拉起「貪汙總統全國蒙羞」反制。
 
財產來源不明罪》各界質疑多 法部說明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 2009.04.03 02:59 pm 
 
立法院初審通過的「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後,各界提出不少質問,法務部表示,訂立此罪的核心價值,在於維繫公務員廉潔義務,因此將該罪的行為主體界定在有貪污罪嫌疑的被告,才需說明可疑財產之來源。

法務部指出,依初審通過的文條,適用之公務人員約28萬人,其中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必須申報財產者,約5萬5000人。法務部並指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該條文將不溯及既往。

至於該罪將須說明之財產,限定公務員貪污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而非包括公務員服公職之全部期間,法務部指出,本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務員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至第6條罪名之嫌犯,且被列為被告,始負有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若放寬包括所有服公職期間內之財產均負有說有務義,不但強人所難,而且令公務員說明與被檢舉貪污罪無關之財產,亦有違無罪推定及緘默權之原則。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3365920
只剩不到一折的陽光
2009/03/29 09:35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黑白集】 2009.03.29 03:20 am 
 
「財產來源不明罪」,變成了「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有人稱之為「打折的陽光」。

以香港為例,公職人員「生活與收入顯不相稱」即可問罪。但立院日昨初審通過的條文則規定:只能對「偵」字案貪汙被告,追究其不明財產的來源。如此一來,「陽光」幾乎只剩下一折,已是跳樓大拍賣了!

但這剩下的一折,竟然還要打折。首先,追查不明財產的對象只限貪汙罪被告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如此一來,如扁案中,陳致中的財產恐不得追查,遑論黃睿靚。其實,贓款藏匿在先期階段也不必一定要寄託給成年子女,如扁案中的蔡家姐弟或吳景茂夫婦即是中途站,但成年子女畢竟幾乎是贓款必然的最後歸宿。如今只查未成年子女(其實不必查,誰會笨到把錢藏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卻不查成年子女,這是法匠假道學的鄉愿思維,豈有此理?

再者,追查限定在犯罪及其後三年的不明財產,也是刻舟求劍。再以扁案為例,陳水扁從事公職前後二十餘年,犯罪的時點難論;若只查後面案發的時點,不向前追查,怎知前面曾否犯罪?同理,往後亦追至「其後」三年的財產,則只要將錢在外頭放在「吳景茂們」家裡,三年後,即可免於追查。這是不是刻舟求劍?

何況,刑期定在三年以下,此與香港(法治社會)與中國大陸(專制政體)皆以十年為最高刑期相較,顯失諸太輕。再以扁案而言,出現了幾十億的「不明財產」,最後若只處三年以下徒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只剩下不到一折的陽光,能帶來多少光明?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3354129
冷眼集》打折的陽光 夠強嗎
2009/03/27 08:28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 2009.03.27 03:23 am 
 
被視為馬總統重要政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在行政部門同意修正改為「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之後,昨天在立院火速通過初審,馬英九總統並表示欣慰。但這個經過「打折再打折」的立法,恐怕難以帶來防腐的功效;這種「陽光立法」的陽光太弱了。

依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公務員只有涉及貪汙罪且被列為被告時,才對不明財產來源有說明義務;因此,即使明知公務員財產突然暴增,若無證據指向有貪汙之嫌,司法機關仍不得要求該公務員交代財產來源。

受到前總統陳水扁涉弊影響,朝野對於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原本有極高共識,但「激情過後」,立委們開始擔心「財產來源不明罪」打擊範圍過大,可能動輒得咎,且立委也在規範之列,讓不少立委人人自危,因此立委態度轉變,甚至抬出「違反無罪推定、緘默權」等理由,讓立法一度停擺。

這段期間,法務部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這較能符合公務員起碼應有的標準:一旦財產突增,公務員就有義務清楚交代,否則就觸法!

舉例來說,日前立委高金素梅被質疑購買高價住宅,若依「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一旦有貪汙的嫌疑(不須被列為被告),她就必須向司法機關說明購屋款的來源,而非只是面對媒體簡單交代就足夠了。

修正之後,「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經完全變質,頂多在調查公務員涉及貪汙罪時,可能因公務員不願說明可疑財產而「槓上開花」另多一條罪名;與社會期待該罪能夠發揮「防微杜漸」的功能,相差實在很遠。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不溯既往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3.27 03:2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未來貪污被告,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說明來源,未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本罪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生效後才能適用,因此不溯及既往。

國民黨一直推遲這項法案的審查,但在台北市大安區立委補選過程中,最早提案的無黨籍立委候選人姚立明一再質疑國民黨對陽光法案立法的誠意之後,國民黨才加快腳步,趕在今天完成初審,在選舉前表演的意味明顯。

經過法務部提出修正後,名稱正式定為「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構成要件為貪污罪被告。根據新增第六條之一規定,只要貪污被告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有異常增加,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實,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罰金。

為防止貪污者藏匿犯罪所得,逃避查扣,參酌英國等國立法例,第十條第二項也增訂,貪污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貪污所得或其隱匿財物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溯既往 綠批特赦條款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3.26 02:56 pm 
 
法務部長王清峰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表示,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不溯及既往,法案通過並公布後增加的可疑財產才適用。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說,這是國民黨特赦條款,現在檢察官辦綠不辦藍,清廉政府只做半套,王清峰是半套部長。王清峰反駁,只要立法院通過就是一套。

李俊毅表示,本來以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是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如今卻不溯及既往,那問題很大,因為大家以為這是進步的法律,卻讓國民黨的高官統統解套,變成國民黨特赦條款,社會不會接受。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表示,本法大赦是的民進黨亂搞的官員,國民黨現任官員受約束,他說,臨門一腳是為了扁家弊案,因此還有任何可能辦到扁家?王清峰表示不可能。至於不溯及既往是指犯行還是財產發現的時間點?王清峰表示,在法律生效前,行為和財產都不溯及既往。

蔡煌瑯:應查國民黨和連戰

民進黨立委蔡煌瑯指出,財產來源不明最該查的是國民黨以及前副總統連戰,一個三代公務員家庭為什麼可以富可敵國?王清峰說,「我不清楚,對不起」。

王清峰說,刑事立法就是不溯及既往,也沒有針對性任何人或政黨,本法通過就是所有公務員一體適用,包括他在內。

違反無罪推定 呂學樟:無可奈何支持

雖然高層強力要求務必今天完成初審,藍委意見不少。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表示,如此重大法案應該多聽聽社會聲音,因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司法界大概有八成的人反對,不敢說出來。國民黨立委江義雄抱怨,立委沒有退休金,納入適用範圍是好的沒分、壞的都有分。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一上台就問法務部是否挾總統以令立委修法?王清峰澄清,沒這個膽、沒這回事。呂學樟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明明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時代潮流,為什麼法務部積極推動?現在定罪率這麼低,如果再給檢察官尚方寶劍,出現英雄主義或奉命起訴的檢察官,社會永無寧日,他是勉強接受、無可奈何支持。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335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