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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引導媒體產業發展 遠勝管制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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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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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爭議,以及要不要搶救DRAM產業,是近來頗受爭論的兩項公共議題。從政府機關的作為來看,我們得到的印象是:DRAM因為是重要產業,所以政府必須給予紓困;媒體則不是產業,至少不是重要產業,所以沒有紓困的必要。不僅如此,政府還把媒體當作須嚴加看管的對象,所以才要修法,讓主管機關可以無所不管。

     這種看法或許有些荒謬,但如果不是這樣,如何解釋NCC竟甘冒箝制新聞自由的風險,想以高額罰鍰、執行假處分、勒令回覆、嚴禁置入行銷等手段,來遏止媒體亂象?

     坦白說,今天所謂的電子媒體亂象,正是當年政府不把媒體當作產業,草率開放有線電視所種下的惡果。當年政府表面上奉行經濟自由主義,卻對最關鍵的市場規模始終沒有全盤規畫。台灣的市場太小,彈丸之地無法容納這麼多頻道,最終第四台的合法化,不但沒有發揮民主啟蒙的功能,反而造成媒體的集體沉淪。業者為了在激烈的市場求生存,紛紛製造民粹的、煽動的、疲勞轟炸式的言辭以吸引收視率。每天數不清的脫口秀、叩應節目和現場訪談,一個疊一個的都在炒作政治醜聞和隱私,製造無謂的爭論,成為所謂的社會亂源。

     回顧歷史,讓我們看到政府不以產業觀點思考媒體發展,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有多大。畢竟從營運性質來看,媒體的商業邏輯與其他行業並無根本差異,同樣是要靠客戶(讀者、聽眾、觀眾)支持,也會有市場規模與競爭的問題。如果政府把媒體也當作一種產業,就會在開放之初做好先期規畫,針對其特性提出相應措施,以避免日後惡性競爭。

     所以今天問題的重點並非政府如何重整媒體秩序,而是能否擺脫管制的心態,把媒體當做值得扶植的產業,讓它發展壯大。特別是隨著傳播科技的發展,媒體的平台越來越多,從平面到電子再到網路與手機,訊息載體的多樣化,意味著媒體產業越來越大,也越需要政府的政策輔助,才能避免重蹈有線電視開放的覆轍。

     若說政府從不把媒體當做產業,似乎不盡公允。民國八十四年行政院核定通過「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六大專項中即涵蓋了「媒體中心」。顯然當時政府不但把媒體當做一種產業,而且是很具體地以「衛星電視及有線電視」做為發展目標,希望透過政策上的鬆綁與優惠,「吸引國內、外業者投資發展高品質電視節目及電影製作等產業,以建立我國亞太媒體中心的地位。」

     如今「亞太營運中心」早已成歷史名詞,也不再有媒體中心的發展願景。更糟糕的是,由於歷任政府缺乏遠見,現在連台灣的數位媒體產業都岌岌可危。去年七月,台灣大哥大宣布解散旗下的台倚公司,正式宣告試播兩年半的「數位廣播」(DAB﹐Digital Audio Broadcasting)壽終正寢。接著又傳出大眾電信因資金吃緊,可能被迫放棄發展Wimax業務。這不得不讓人擔心已經開展五年的數位電視計畫(DTV),能否依照時程在二○一○年底前完成。

     DAB、DTV和Wimax原本都是很有未來性的新媒體產業,但我們所看到的卻是在政府的無作為下,台灣數位媒體產業面臨的困境。反觀對岸,已把發展網路視聽產業列為二○○九年工作重點,並鎖定「網路廣播電視」與「移動多媒體廣播電視」這兩個領域,做為新媒體產業的突破口。兩相對照,更讓人憂心台灣的未來競爭力在哪裡?

     當然,這不能只究責於現在的政府。一部「文化創意產業法」,民進黨政府推了五年毫無進展,無疑要負起最大的責任。新政府上任九個月後,最近終於看到當局對文創產業的重視,過年前馬總統首度召開圓桌會議宣示決心,上周行政院長劉兆玄宣布成立「文創產業專案小組」,並親自擔任小組召集人,總統府也在日前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把廣播電視產業正式列入十三個文創產業之一,凡此皆顯示新政府已認識到發展媒體產業的重要。

     歷經多年的廢弛之後,盼望政府能劍及履及,加速推動媒體產業的發展,這絕對是比管制媒體來得重要的大事。至於媒體亂象的改善,則藉由引導媒體自律、強化受眾他律與既有法律的約束即可,政府根本不需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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