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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鍊vs.鬆緊帶:從彭芸單挑NCC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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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9.02.07 03:42 am 
 
彭芸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主委,她對NCC最近修法對新聞和廣告加強管制的作法難表同意,在無法阻止其他委員通過該修正草案的情況下,獨自寫下萬言書表達異議。此一「主委單挑委員會」事件,與其稱為NCC「內訌」,倒不如視為台灣對言論自由的一次有意義的思想辯論。

NCC提出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中,較受爭議的重點包括:一,新聞製播和評論若未盡查證及公平原則,將處以卅萬到兩百萬的罰鍰,甚至將停播,此即所謂的「名嘴條款」。二,增設廣告分級制,媒體若在一般時段播出色情、暴力廣告,將處四十萬至兩百萬元罰鍰。三,禁止新聞與兒童頻道出現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

不難想像,NCC委員新官上任,都想有所作為,因此提出諸多管制措施,企圖導正社會亂象。但問題在於:NCC的行政大刀出鞘,一不小心即可能傷及言論自由的神經,損及媒體經營和廣告創意的動脈。因此,如何適度維持媒體經營秩序,卻同時又能尊重民主社會的言論歧異和多元勃發的商業競爭,不僅需要有高度智慧,也需要一隻輕巧的手細心拿捏。如果一條鬆緊帶就可以繫住的倫理,何須大肆動用鐵鍊來綑綁?

以「名嘴條款」為例,目前電視台的名嘴論政節目確實已有氾濫跡象,品質良莠不一,有些甚至經常出現偏頗或不負責任的發言。但無論如何,這些評論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即使政治色彩再鮮明,民眾反感再強,恐也不宜由行政權妄加干預,而應讓媒體經由市場回饋機制自行修正其走向。別忘了,從戒嚴年代走來,台灣社會耗費了可觀的代價爭取民主,很重要的部分就在保障新聞和言論自由;此時更要謹慎行事,不能輕易走上回頭路。

再以「彎道情人」的機車廣告為例,女主角在橋上丟下皮包、男主角立即飆車追回,遭NCC以「破壞公序良俗」為由開鍘,限制只能在午夜時段播出,也有小題大作之嫌。儘管不少家長反應,這支廣告可能帶給孩子不良的行為示範;但事實上,其呈現手法並非故意以觸怒社會規範為樂,更多年輕人則對其創意表示欣賞。試想:如果人們對於稍微違反傳統的「虛擬情境」都不能容忍,那麼社會多彩多姿的動力要從何而生?

不可否認,目前媒體的不少亂象確讓許多民眾感到厭煩及不安,有必要設法整治;但這絕不是修法加強言論管制,或者對電台經營者課以重刑峻罰,即能奏功。進一步說,社會的進化是一個多元、互動的過程,觀眾其實並不是新聞或廣告的消極承受者,他們可藉由頻道、商品的選擇表達自己的褒貶及喜怒,也在其間學習分辨好壞及容忍歧異。NCC應該把更多的裁判權交給閱聽受眾,毋需將自己武裝成一個全能的捍衛戰士。

彭芸沒有利用主委身分壓制NCC委員的共同決定,僅以個人身分撰寫不同意見書,以凸顯不同的思維向度,正是一個不自甘沉默、卻又容忍異議的示範。彭芸認為行政管制不應過度干預言論自由及廣告創意,這相對於NCC委員希望介入整頓媒體秩序的理念,各有不同著眼。究竟是自由重要?還是秩序重要?這是所有社會始終存在的辯論,如何賦予其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更需要更多的腦力激盪。彭芸的不同意見,或許對後端的立法者能有啟發。

台灣社會經過那麼多年的抗爭與紛擾,許多人都很期待重新扶正秩序;但必須謹記,言論自由及創意表達是一個社會發展與平衡的神經中樞,NCC絕不能輕易動用管制的鐵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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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應變身為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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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費家琪】 2009.04.12 02:43 am 
 
台灣的通訊、有線電視等數位匯流產業,近年來不論是藍綠執政,都一直處於空轉,根本的癥結在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政府組織中的定位出了問題。

以台灣的國情與政商環境來看,NCC獨立機關的特質反而易於形成不作為。政府現正組織改造,應該要思考將NCC變身為部會,才能讓數位匯流產業有明天。

NCC是師法美國FCC的作法,這也是國際上少數採取獨立機關作法的國家,其餘國家多半將通訊、有線電視與傳播產業的政策規畫與設計放在一個部會或是其下的單位,這樣政府要為其整體的產業政策負責,施政方向才有一致性。

我國目前NCC以其獨立機關的特色,在施政上可以與政府不同調,很容易形成亂象。而且委員會採取合議制,在透過這種運作機制下,七個委員拿著一支筆,本來要畫馬,最後畫出來的會是一隻駱駝,反而變成四不像。因此應該要其讓變身為一個部會或是其下的單位,才能有效擘畫未來的產業發展方向。

NCC近年善盡為消費者把關角色,這當然是件好事,但是對於有效建立產業秩序,締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NCC恐怕要再加把勁。當公平競爭的機制建立後,產業內會有更多大大小小的業者興起,消費者才會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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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面具─衛廣法像出版法 NCC變老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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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2 中國時報 【■王健壯】

     看過NCC通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後,感想祇有八個字:「觸目驚心」、「不可思議」。

     NCC那些博士女士先生們喝過那麼多洋墨水,難道不知道,如果立法院照他們的意見修法通過後,NCC將會變成歐威爾筆下的老大哥嗎?

     假設這樣的一個情況吧:某年某月某日陳雲林來台,某日選擇參訪龍山寺時,遭某位親綠民眾追打,某親綠電視台報導此新聞時,不但祇訪問親綠人士,咸認陳雲林活該挨打,並且報導中暗指,陳雲林選擇參訪綠營重地龍山寺,是國共兩黨串謀,蓄意激發事端等等。

     某人看了這則新聞報導後,心有不滿,於是向NCC檢舉告發,認為某電視台違反了修正通過後的「衛廣法」,既未盡「事實查證」之責(國共串謀已被當事人否認),也有違「公平原則」(未訪問藍營人士),號稱具有公民參與精神的NCC內部諮詢委員會議討論後,認為罪證確鑿,決議罰鍰某電視台兩百萬元,並警告如果再犯,將下令停播。

     這樣的假設情況在未來現實中會不會發生?當然會。即使結果不是如此,也會因為NCC廣開檢舉大門,別有居心人士想當然爾會以告發敵對電視台為能事,造成NCC受理案件如雪片飛來,諮詢委員必會天人交戰,罰乎不罰乎,搞得自己精神分裂,更搞得人神共憤,還要背上老大哥的罪名,這是何苦!更何況,那些博士女士先生們應當知道,所謂的「公平原則」(fairness doctrine)已是陳年老八股,連NCC的老祖宗FCC都已把它丟進歷史垃圾堆中,NCC還把垃圾撿來當黃金,真讓人有「讀洋文書不知所為何事」之嘆。

     「公平原則」是FCC從一九三○年代到八○年代末期,管制廣電媒體的一項政策,要求廣電媒體報導或評論爭議性話題時,必須正反兩面意見並陳,有保守派的意見,就要有自由派的意見。但所謂「公平」其實祇是機械式的、鄉愿式的假平衡,並無助於事實真相甚至真理的呈現,而且政府可依法令來規範媒體的新聞與評論內容,就等於政府代新聞從業人員行編輯新聞內容之實,「公平原則」的規範又何異於政府的事前審查?因此FCC在一九八七年宣告「公平原則」壽終正寢,讓各有所好的閱聽大眾從百花齊放的媒體市場上各取所需。

     熟讀FCC法規的NCC博士女士先生們,難道忘了老祖宗寫的這段歷史?難道不知道兩位美國總統曾兩度否決國會議員想讓「公平原則」變成法案的決議?難道沒看過歐巴馬也無意重提「公平原則」的新聞?美國僵屍在台灣復活,這種蠢事何必要做?

     再說不符「事實查證」即罰的這項嚴厲規範,顯然NCC委員拿的「衛廣法」這把刀,比法官拿的民刑法那把刀,還要大要利要狠,違法認定的標準也更概括性、更模糊、更自由心證;但行政裁罰比司法制裁還要嚴厲,還要更讓人恐懼,行政權凌駕司法權之上,天底下哪有這樣的政府?

     更何況,NCC委員難道忘了台灣還有一個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嗎?大法官之所以會有這號解釋,就是認為現行民刑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猶嫌不足,所以才援引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確立了所謂「合理確信原則」,「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唯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不能以刑責相繩」,難道「事實查證原則」高於「合理確信原則」?難道「衛廣法」的位階高於大法官釋憲文?

     當年的「出版法」是不折不扣的惡法,對言論自由採取的是「但可嚴則嚴,但可罰則罰」的管制手段,但NCC委員都屬於戰後世代,又喝過滿肚子洋墨水,怎麼會把「衛廣法」搞成了今之「出版法」?即使壓制了媒體亂象,結果卻犧牲了言論自由,註定要遺臭萬年,馬英九政府難道要在言論自由史上留下這樣的紀錄?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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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真要扮演箝制新聞自由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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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9 中國時報 【中時社會】

     通傳會新版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出爐,不尋常的是,通傳會主委彭芸女士對此獨排眾議,但因無法阻攔其他委員以多數決通過修法草案,只能獨自寫下萬言的不同意見書。

     彭芸主委所爭執的,主要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觀念。新的衛廣法草案彷彿大開倒車,回到了新聞局主宰一切的時代。從修法草案看起來,第二屆通傳會委員對言論自由願意容許的程度,相較於第一屆通傳會委員顯然相當不同。當年大法官擔心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委員對於廣電主管機關的獨立性有害而宣告其組織違憲,現在通傳會對於行政院全權任命而與行政部門擅於管制的心態轉趨一致,不知道是否有噬臍莫及的感覺。可預見的是,這一份修法草案如果是在立法院中照案通過,不旋踵之間,大法官應該就有機會審查此法的內容有無嚴重違反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

     我們所以有如此把握,並非無因。此次修法草案中加入了許多高度威脅言論自由的規定,第一是授權主管機關將廣電節目(不只是廣告)分級(第廿一條),如果稍有不慎,政府部門極其容易藉著分級制度審查甚至箝制廣電節目內容,這是極其嚴重的關防,已遭逾越。

     第二是禁止製播違反事實查證之新聞,對於即時播出的廣播電視新聞節目而言,如果主管機關認真要求查證,時效的掌握將會極其困難,其結果很可能是無新聞可播,如果主管機關自有尺度,就可能形成「順我者播、逆我者禁」的局面,寒蟬效應隨之而至,可以想見。

     第三則是管制置入性行銷,這也許並非壞事,但是「置入性行銷」的定義過於寬鬆到「特定觀念」、「資訊」的「宣傳」(第二條十三款),就很可能株連甚廣,以至於主管機關可以無所不管、無所不問,而無所不在。

     第四是所謂「回覆權」的規定,草案法條明文規定廣電節目所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停播或更正,廣電事業拒依請求處理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可以預見的是,法院如果不能體會司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義務,善盡其責任者,將來可能會有設置新聞法院來箝制言論自由的場景出現。

     第五是主管機關可對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新聞處以高額罰鍰(第四十五條),正式宣告主管機關用「事實」管制廣電新聞的時代降臨。不要以為這不是在控制「評論」,評論都係以事實為根據,要求報導絕對真實,不只是控制事實報導,同時也是在控制評論。由行政機關監控新聞,台灣的新聞自由就是走上了回頭路。

     第六是授權主管檢查所有節目內容並為扣押(第四十七條),原法規定只適用於廣告,現在新聞及其他節目也要涵蓋。當年警總動輒扣押違禁出版品的盛況,想必不久即將在通傳會重現。

     其實,單從此次修法中關於「權利保護」,尤其是「罰則」章節加入密密麻麻的規定,主管機關加強箝制管控的弦歌雅意,不待知音即可辨識。此種舖天蓋地的管制機制,大概足可與昔日新聞局加上警備總部的時代相提並論。

     不要忘了,刑法誹謗罪、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依然存在。此項修法草案似乎擔心法院的工作負擔不夠重,更令人不解的是,「假處分」規定是源自英美法法官保留原則的概念,也就是非經法院許可,政府部門不能自行動用公權力箝制言論自由。修法草案加入了法院假處分,卻又同時授權通傳會自行扣押廣電節目,政府的髒手隨時可以伸入廣電媒體,法院的介入不是在抑制政府濫權,反而像是要作政府的幫凶,彭芸主委教了一輩子的新聞自由,難怪要在過年期間動筆寫萬言的不同意見書。

     如果這樣的修法草案可以通過,彭芸主委大概要辭卸其職,才能貫徹其學問良心。對於彭芸主委期期以為不可的修法草案,為了台灣的言論自由,有識之士鳴鼓而攻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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