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蔡朝安】 2009.01.12 02:40 am
蔡朝安
經濟日報/提供
國內諸多企業難逃金融風暴後續效應的襲擊,業務衰退,甚至若干企業有賴紓困方能渡過此景氣寒冬。同受波及的,還有董事們的「薪」事。
平時營運正常期間,董事們領多少薪水,投資大眾尚不至於以放大鏡檢視;一旦營運顯著衰退,姑不論係出何因,董事們如果照舊坐領高薪,則難免致生議論,此所以近來所謂「肥貓」之論沸沸揚揚。
在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的薪事,向來是曖昧的法律領域。依目前公司法制規定,董事的報酬得由章程明訂或由股東會議定,然而,絕大部份公開發行公司的章程,均不致清楚訂明個別董事的報酬,實際上,個別董事的報酬均由股東會委董事會自行決定。
主管機關亦傾向認為,只要董事會所決定的報酬與同業通常水準並未相去太遠,即屬適法。另外,觀之證管法令,董事的報酬並無須個別對外揭露,從而,個別董事的薪水即得以躲在模糊的面紗之後。
利害衝突應予防免,此為根本而且簡單的原則。我國實務上由董事會自行決定報酬的現象,竟然行之有年,無人詬病,實在費解。在現制的操作下,有關董事的薪事,值得探究的事項,約有如下數端:
一、依美國法制,董事的薪酬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決定。以那斯達克(NASDAQ)為例,依其規定,「薪酬委員會」固然亦屬董事的成員,但是「薪酬委員會」的委員原則上均必須為獨立董事方能擔任;董事的薪酬水準均必須連結到公司的績效指標,不能簡單以同業通常水準一筆帶過,而且,此績效的衡量尚必須每年為之,其正當性較可期待。
二、在美國法制下,個別董事的薪酬(包括現金的給予以及其他非現金的報酬)均必須依照證管法令充分揭露,而不得隱匿在整體董事的總額報酬之下。如此一來,董事報酬的合理性,方得為投資人所充分知悉,從而得以進一步評斷其合理性。如果董事領取超額報酬,在績效表現上卻未能彰顯,則必須直接面對投資人的壓力,無從心存僥倖。
三、公司的治理原則必須符合「誘因」機制,方能有效運轉,如果任令董事自我敘薪,少受監督,董事們自然樂得坐領高薪,無須兢兢業業。如公司的經營係因董事努力從事的結果,則給予高薪,藉為激勵,當然符合股東的利益。如公司的經營慘澹困難,甚至江河日下,則董事繼續維持高薪,即有值得商榷之處。
一隻不會抓老鼠的「肥貓」,投資人當然有必要對其進行瘦身計劃,自不待言。
此番紓困潮,主管機關適可藉機檢視董事的薪酬制度;除了對於申請紓困的企業,要求董事們承諾減薪之外,應該趁勢進一步修改法令,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決定董事的薪酬,並且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揭露個別董事的薪酬結構,當可一次解決我國向來董事薪事治理的問題。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