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唐孝民/台北報導】 2009.01.09 03:11 pm
遏阻非法地下電台泛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決定修改廣電法,加重非法地下電台的罰責,最重可處以新台幣1500萬元的罰金,是目前最重60萬元罰金的25倍。
NCC法律事務處處長高福堯表示,以往取締非法地下電台,皆是依電信法58條規定處理,但量刑低,且可60萬元以下罰金,事實證明,嚇阻效果不佳,因此此次修改廣電法,特別在法條文中增列對非經許可經營的廣播電視事業規範,並科以重罰,一旦查獲,不但沒入其設備器材,並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1500 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罰則輕 人頭分散罰則
NCC官員指出,地下電台多屬營利性質,雖屢遭取締,但因現行法定處罰刑度較輕,法院亦多以刑度下限科罰,非法電台又多以人頭分散處罰責任,實難收遏阻效果。
另外,非法電台營收不斐,利之所趨,取締後復播率極高,再加上其販售非法藥品、食品,戕害民眾健康,民眾投訴無門,所以特別修法,在廣電法中增列條文,針對非法電台明定併科罰金刑及提高其刑度與罰金額度,以加重其違法經營成本,遏止一再復播的情形發生。
高福堯強調,加重非法地下電台的罰則,希望達到棒子與蘿蔔並用的效果,一方面透過重罰,有效遏阻地下電台泛濫,同時加速地下電台申請合法化進程。NCC上午特別舉辦修法說明會,聽取各界建議。
針對加重非法地下電台的罰則,出席說明會的法務部代表認為廣電法中增訂對非法電台的罰則,與電信法的罰度相較恐有違比例原則,建議採行政罰即可,高福堯在回應時強調,加重對非法地下電台的罰則,與立法院有高度共識,未來修法時會明定非法電台的構成要件,相關意見經彙整,送NCC委員會議決後,再報政院核定會送立法院進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