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7 中國時報 【吳豐山】
公視基金會董監事之間以及公共電視董監事會與新聞局之間,數月來,爭執不斷,社會輿論多不諒解。筆者想說幾段話,敬供各方參酌。
公共廣電是不是名實相副,檢驗標準有兩個,一個是節目是否高品質,另一個是它是否超黨派經營,純以公共利益為最高考量。假如公視的節目不能增進社會福祉,或者政黨黑手伸入公共廣電領域,自易左右公共廣電的營運,那麼公共廣電就會虛有其名,進而又退步到早年黨政軍主宰媒體的落退歲月。
九十八年七月,新聞局依據修正後之《公共電視法》辦理董事增聘作業,增聘八名董事,新董事在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晚上首次參加董事會時提出改選董事長的提案,提案後來未有改選結果。當天上午,稱為「公民搶救公視聯盟」者十餘人到監察院向本人陳情,指新聞局辦理增聘作業涉有違失。本人乃依章申請自動調查。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通過糾正新聞局。
糾正重點在於新聞局曲解《公共電視法》對立法院組成審查委員會的精義,以至於增聘作業「未臻完全合法,徒留瑕疵」,希望新聞局改善。
為什麼本人在調卷及約詢相關官員後作此認定?這是因為新聞局依修正後的《公共電視法》的董事名額辦理增聘,卻不與立法院講清楚,亦應依新法增加審查委員名額,反而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為什麼不指「不合法」而指「未臻完全合法」?這是因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有部分未盡周延明確,給公權力有曲解的空間。
何謂「曲解」?《公共電視法》條文的設計在於透過跨黨派審查機制所產生的董監事會,來確保公共電視超黨派運營。所以,新聞局竟然認為審查委員也有三年任期、認為只要黨團補足審查委員名額即可,都是曲解。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轉來新聞局對於監察院糾正之復函,稱一切依法辦理。如此,則依《監察權施行細則》,接下來便是「質問」,但就在此時,新聞局長換人。監察院要新聞局再答覆。新聞局於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的復函,承認確有諸多「未盡周延之處」,未來並將作相應改善。但本人認為復函中仍有部分文字含混其詞,所以除要求新聞局再說明外並於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再約詢相關人員,以做釐清。
監察院調查期間,公共電視新舊董事之間、董監事會之間、董監事會與新聞局之間,互動頻頻,不止言語交鋒,甚且走向法院,演出連串。此外,相關各方還先後各持新事由續向監察院陳情。
民主本來就是吵吵鬧鬧的政治,所以利害所涉各方衝突不斷,亦可視為常態,不必大驚小怪。但吵吵鬧鬧是政客吵吵鬧鬧,有資格出任公視董監事的人應有不同的自我期許。《公視法》明文公共電視董監事選自「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董事,由此可知,公共電視的董監事是一種被賦予崇高公共使命的職位。
弄清楚公視董監事崇高地位不同於政客後,我只能說,假如我是增聘董事的成員,我會以「既然被聘過程未臻完全合法,留有瑕疵」為由請辭,讓政府依法辦理重聘;假如我是現任董事長,在瞭解「公視內部多數工作同仁已用各種不同方式表達不信任我的領導」且無法打破僵局之後,謙恭地知所自處。
質言之:公視糾紛不是無解,只要相關人士透徹瞭解公共廣電是良心事業,只要新舊董事都自問進退之間何者對公視較好,公視糾紛怎會無解?(作者曾任公視董事長,現任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