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11.20 03:00 am
東森新聞S台換照風波,台北地院在判決書直指當時的新聞局長姚文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可以向姚文智求償這筆三億四千多萬元的賠償金。
姚文智在審理時曾出庭供述說,東森S台是否准予換照,是經新聞局聘請的審查委員會初審、複審及決審三個階段,他尊重審查委員會的決定,才作出行政處分。
但法官認為,依照廣播電視法,換照與否的決定權在新聞局,而非審查委員會。姚文智是新聞局長,當然有決定是否換照的權責,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僅具有參考、建議性質,姚文智應為此處分負責。
據調查,新聞局審查委員會在九十四年七月卅一日通知新聞S台改正缺失,但同年八月二日,新聞局就作出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法官質疑,在短短兩天內,東森新聞S台如何能改正?
判決指出,姚文智的做法形同對東森S台「突襲」,未給予合理的時間改進缺失,直接作出「形同判處頻道業者死刑的處分」,有重大過失。
而且,審查委員是新聞局選任的,在藍綠對決甚烈的氣氛下,無論那一個黨派執政,都難以期待審查機制能夠超乎黨派,作出中立、民主、專業、去黨派化的決定。當時姚文智自行決定審查委員人選,有無維護政黨利益之嫌,「不無可疑」。
法官認為,應等到相關法定程序完備,政黨能夠基於是非,且其管制明確化、法制化、去黨派化後,始由政府予以管制新聞媒體。否則在今日是非隨著顏色二分化嚴重的時代,要維護新聞自由,避免政治力打壓或干涉,寧認「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
撤照案兩種判決 NCC:依龍祥案上訴
【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08.11.20 03:00 am
前政府新聞局對東森S台的決策,卻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承擔賠償責任,NCC指出,昨天只是台北地院的一審判決,依政府機關過去敗訴慣例,NCC將會再上訴,循民事訴訟程序,希望撤銷一審判決,至於求償或責任歸屬問題,現在都言之過早。
NCC法務處長高福堯無奈地說,該案雖是姚文智在擔任新聞局長時所做的決定,但NCC既然接管電視台換照業務,原有的案件也只能概括承受。
高福堯指出,同樣的狀況日前也發生在龍祥電影台,該台一樣被前新聞局撤照,後被行政院訴願會撤銷,龍祥台因此提告NCC並聲請國賠一億元,日前一審卻敗訴,他指同樣情形卻有兩種不同判決結果,NCC將以此前例要求二審再次審酌。
【記者黃兆璽/台北報導】二○○五年八月,「東森新聞S台」未能盼到台北高等法院聲請「暫停處分」的及時回應,台長李惠惠在螢幕上一句「希望還有機會再相見!」,許多人紅了眼眶。昨天一審判決東森勝訴,ETTODAY台長的李惠惠不願多談此事,目前她積極打造明年將改名「東森財經新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