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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台處分東森S台勝訴 國賠3.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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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11.20 03:00 am 
 
東森新聞S台在九十四年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換照被駁回而關台,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新聞局的處分違法,昨天判決繼受新聞局業務的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應賠償三億四千多萬元,創下國賠最高紀錄。

法官強調,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要有法律依據,當時的新聞局長姚文智有政黨顏色;「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台灣藍綠對決嚴重,要避免政治勢力用各種藉口、理由打壓、箝制或干涉新聞自由。

判決書指出,依據媒體報導,姚文智公開說「原本要處罰東森新聞台,但最後處罰東森S台」;姚文智「以他人做代罪羔羊」,「甚可認為是故意為之」,輕忽這項行政處分會扼殺媒體的經營權。

針對停播處分,東森電視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決定撤銷新聞局原處分;九十五年四月NCC准許東森新聞S台換照,同年七月復播。

東森電視旗下的東森新聞S台,是在三年前向新聞局申請換照,新聞局以「新聞報導來源多出自東森新聞台頻道,與營運計畫的規畫不符」及「違規情節嚴重者居多」為由,駁回換照申請,被迫停播。

東森電視認為,S台從停播到復播,蒙受重大損失,包括租用其他衛星頻道以避免遣散員工、對廣告業主違約、廣告收入減少等,依國家賠償法求償三億七千多萬元。

法院認為,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但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卻逾越母法規定,將違規紀錄及評鑑結果也列入換照審核的依據,增加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姚文智依據施行細則做成行政處分,當然違法違憲。

另外,東森新聞S台當時節目違規被罰款七百五十五萬元,新聞局再以違規情節嚴重為理由不予換照,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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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屠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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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08.11.21 02:50 am 
 
扁政府下台才半年,很多「歷史的教訓」已經浮現出來。不少前朝高官如今成了在押被告,是一種例子;當年東森S台被新聞局關台,如今法院判決新聞局處分違法,繼受業務的NCC要負責國家賠償三億四千萬元,是另一種例子。

法院判決書裡,字字清楚,將責任直指當年的新聞局長姚文智。法官明言姚文智有政黨顏色,「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信哉斯言!

此案豈有當年新聞局辯稱「沒有顏色」的餘地?東森S台在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接獲新聞局審查委員會「應改正缺失」的通知,八月二日就被處分不予換照。一個新聞局長的手裡,就能讓一家電視台熄燈關台!姚文智如今推說審查委員會是「多數決」,但就算不論新聞局聘任的審查委員本來就顏色「可疑」,當時,委員會的裁定其實只是「改正缺失」而非「即刻關台」。媒體屠夫姚文智隻手遮天,想起來令人不寒而慄。

真的,多少人如今「憶當年」,只剩下不堪回首的感受。莫說當年含淚向觀眾說「希望還有機會再相見」的東森S台台長了;當年受聘的審查委員,回想起曾經為虎作倀,結果被利用來借刀殺人,要如何評價自己?企業家如徐旭東說「後悔透了」進官邸見吳淑珍,辜成允坦承「做了不名譽的事」而在眾人面前哽咽……。的確,那段八年歲月,多少人思想起都覺得宛如噩夢一場。

法院判決書裡說的,「顏色」和「自由」的關聯,正是人民不可或忘的歷史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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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億四千萬元換來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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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8.11.20 02:37 pm
  
針對東森新聞S台當年突然被新聞局撤照的事件,台北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要繼受新聞局業務的國家通訊委員會賠償三億四千多萬元。這個案子NCC表示將上訴,尚未定案,但地院法官判決書中標示的幾項原則,都值得重視、珍惜。

第一項原則,是關於媒體的言論自由。判決書中明白表示:「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或許社會上很多人對媒體具有強烈黨派色彩,感到不滿不耐,然而政府卻絕對不能以公權力懲罰具有黨派色彩的媒體。理由很簡單,政府是媒體評論、監督的對象,執政黨難免黨派利益,但政府仍應行政中立,不管媒體色彩再怎麼強烈,再怎麼討人厭,都不可以由政府下手干預。

第二項原則,政府機關公文上明列的藉口,不足以成為侵害言論自由的掩護。實質上造成對言論自由的威脅破壞,卻冠冕堂皇以「與營運計畫的規畫不符」來對媒體開刀,不是政府機關運用權力的正當方法。法律交付給政府機關的權力,不是空白支票,不能任由主事者自行解釋,更不能背離法律精神去濫用公權力。換言之,行政權力不但要有「合法性」,還要有「正當性」。

法院判斷當年新聞局長姚文智處置失當,一個重要的依據,是姚文智自己公開大剌剌說的話:「原本要處罰東森新聞台,但最後處罰東森S台。」這種話顯示了姚文智操控審議委員會的程度,更顯示了姚文智看待這項決定的輕率態度。

如此引出了判決的第三項重要原則:官員容或有黨派身分、黨派立場,然而一旦任公職,就沒有權力明目張膽以黨派立場行政。過去民進黨政府經常似是而非地主張,政務官就是政治任命,所以可以公開為黨助選,為黨辯護,甚至明目張膽地置黨的利益於行政責任之上。這次判決告訴大家:這種觀念絕對錯誤,抱持這種態度做官的人,不只辜負人民期待,還會讓自己惹禍上身!

姚文智的傲慢錯誤,最後很可能要由納稅人集體承擔數億的國家賠償,老百姓實在冤枉!不過,如果因而能使前面提到的三項原則確立成社會共識,只能說,那幾億元至少還算換到了一些公共價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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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S台案 NCC可向姚文智求償3.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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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11.20 03:00 am 
 
東森新聞S台換照風波,台北地院在判決書直指當時的新聞局長姚文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可以向姚文智求償這筆三億四千多萬元的賠償金。

姚文智在審理時曾出庭供述說,東森S台是否准予換照,是經新聞局聘請的審查委員會初審、複審及決審三個階段,他尊重審查委員會的決定,才作出行政處分。

但法官認為,依照廣播電視法,換照與否的決定權在新聞局,而非審查委員會。姚文智是新聞局長,當然有決定是否換照的權責,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僅具有參考、建議性質,姚文智應為此處分負責。

據調查,新聞局審查委員會在九十四年七月卅一日通知新聞S台改正缺失,但同年八月二日,新聞局就作出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法官質疑,在短短兩天內,東森新聞S台如何能改正?

判決指出,姚文智的做法形同對東森S台「突襲」,未給予合理的時間改進缺失,直接作出「形同判處頻道業者死刑的處分」,有重大過失。

而且,審查委員是新聞局選任的,在藍綠對決甚烈的氣氛下,無論那一個黨派執政,都難以期待審查機制能夠超乎黨派,作出中立、民主、專業、去黨派化的決定。當時姚文智自行決定審查委員人選,有無維護政黨利益之嫌,「不無可疑」。

法官認為,應等到相關法定程序完備,政黨能夠基於是非,且其管制明確化、法制化、去黨派化後,始由政府予以管制新聞媒體。否則在今日是非隨著顏色二分化嚴重的時代,要維護新聞自由,避免政治力打壓或干涉,寧認「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

撤照案兩種判決 NCC:依龍祥案上訴
 
【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08.11.20 03:00 am 
 
前政府新聞局對東森S台的決策,卻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承擔賠償責任,NCC指出,昨天只是台北地院的一審判決,依政府機關過去敗訴慣例,NCC將會再上訴,循民事訴訟程序,希望撤銷一審判決,至於求償或責任歸屬問題,現在都言之過早。

NCC法務處長高福堯無奈地說,該案雖是姚文智在擔任新聞局長時所做的決定,但NCC既然接管電視台換照業務,原有的案件也只能概括承受。

高福堯指出,同樣的狀況日前也發生在龍祥電影台,該台一樣被前新聞局撤照,後被行政院訴願會撤銷,龍祥台因此提告NCC並聲請國賠一億元,日前一審卻敗訴,他指同樣情形卻有兩種不同判決結果,NCC將以此前例要求二審再次審酌。

【記者黃兆璽/台北報導】二○○五年八月,「東森新聞S台」未能盼到台北高等法院聲請「暫停處分」的及時回應,台長李惠惠在螢幕上一句「希望還有機會再相見!」,許多人紅了眼眶。昨天一審判決東森勝訴,ETTODAY台長的李惠惠不願多談此事,目前她積極打造明年將改名「東森財經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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