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集遊法修正完成審查 未來不再有違法集遊
【沃草記者薛翰駿/立法院報導】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連續幾日的集遊法修正審查多次和警政署官員辯論自己的修法主張,警政署則以秩序、安全等理由堅持政院版條文。薛翰駿/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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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戒嚴、動員戡亂時期獨裁思維,並一直沿用至今沒有太多修改的《集會遊行法》,長期遭批限縮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甚至被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相關的修法討論超過二十年,終於在今(12)日內政委員會送出大幅修改的版本。現行集會遊行未申請就被認定為「非法集遊」警方並得「命令解散」的規定遭到刪除,日後警方僅能「強制排除」集遊中出現暴力或是在總統府等機關安全距離內的民眾。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本屆提案修正現行採「許可制」的集會遊行法,主張徹底翻轉管制思維改為保障集會遊行權利的「自願報備制」,但行政院也送出仍主張管制優先的「強制報備制」版本。今年3月17日內政委員會首次排審,雖然四個黨團的立委都有共識要採取鄭麗君的主張,但由於是以政院版為討論主體,和鄭麗君版本多處衝突,審查時也多次卡關,在歷經前後共五日的審議後,今天下午召委陳其邁終於宣布審查完竣,送交院會進行二、三讀,並須在院會處理前召開朝野協商。
鄭麗君的版本原有九大特色:一、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二、將主管機關由各地警局改為內政部、地方政府;三、主管機衡量集遊與社會秩序等問題時,應該優先考量保障集會遊行;四、廢除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未來不再有「非法集遊」;五、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若遭公務人員妨礙,可向政府求償;六、刪除禁止在特地區域(行政院、總統府等機關周遭)集會遊行的條文;七、刪除警方能命令解散集會遊行的條文:八、刪除罰則,集遊中若出現犯罪行應回歸刑法;九、集會遊行時來協助、關切的執法人員有義務主動表明身分。
鄭麗君的九項主張除了五、六、七點外都已入法,第五點「政府若妨礙人民集會遊行需賠償」的條文上月26日審查時意外遭到刪除,鄭麗君當日受訪時表示日後會用修正動議加回,但今日認為其實透過國賠法即可處理,因此未提出修正動議。
而她原本希望刪除的禁止區及命令解條文,在國安單位、警政署不斷在審查時「糾纏」,並多次逐一跟個別立委「溝通」下,委員會最後仍保留了禁止區規定,但也限縮了安全距離。命令解散的條款雖然遭到刪除,卻也新增了「強制排除」的規定,寫在今天送出委員會的版本第十七條如下:
集會、遊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協調、警告、制止無效,非以強制方式不足以排除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得強制排除之。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逾越安全隔離區之協調而嚴重妨礙相鄰集會遊行之進行。
三、以強暴、脅迫方式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產、設施造成重大損壞。
四、以強暴、脅迫方式或其他非法方法致道路交通陷於停滯,經適當方法疏導無效。
規定「禁止區」的第五條則如下:
集會、遊行於下列機關(構)、地區之週邊舉行者,應於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總統及副總統官邸、住居所。
五、行政院、考試院及司法院、各級法院、檢察署。
六、各國駐華使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七、醫療機構。
前項安全距離、第一款至第六款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第七款由地方主管機關劃定,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第一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一百五十公尺;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一百公尺;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五十公尺。
其中總統府的安全距離本來也訂在一百公尺,但國安局9日突然出席,強調一定要訂在一百五十公尺甚至三百公尺才夠,委員會最後決定延長訂在一百五十公尺。時代力量黨主席、立委黃國昌今天也表達對此條的意見,他重申時代力量支持鄭麗君原本的主張,並提出刪除此條的修正動議。主席陳其邁認為,第五條若刪除,第十七條強制排除的適用狀況將必須連帶修正,因此決議保留結論版本的第五條跟第十七條,在院會討論前由朝野協商處理。
由於集遊法審查完時已經將近六點,陳其邁認為昨日爭點已獲得共識的公投法,今日雖然本來也希望能送出委員會,但考量實際狀況若接續處理,可能到十點都處理不完,決定下下週再排案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