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0 中國時報 【王己由、顏玉龍/特稿】
國人透過媒體報導,關注扁家洗錢案之際,屬行政體系的法務部,卻兩度要求職司偵查扁家洗錢案的特偵組,調查記者報導消息來源,美其名查洩密、維護偵查不公開,實則干擾辦案進度,亦損及媒體新聞自由,和民眾知的權利。
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海外洗錢案,堪稱司法史上空前世紀大案。本於媒體接近資訊發生、且容易取得資訊的特性,為了滿足閱聽人需求,和滿足民眾「知的權利」,自然會持續密集報導洗錢案。
固然刑事訴訟法有「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但偵查不公開是規範辦案的檢警調人員,並非規範媒體和訴訟當事人。媒體為了採訪犯罪新聞,自然會加以刺探、想方設法來報導,這是媒體天職,何況消息來源又不是只有檢警調,相關當事人及其周遭親友、長官、部屬,都是可能的消息來源管道。
縱使媒體報導有時和偵查進度不謀而合,也有可能是媒體根據經驗研判,有什麼證據證明就是辦案人員洩密。
當特偵組積極偵查扁家洗錢案之際,法務部發函最高檢察署,要求特偵組查明媒體報導消息來源的作為,恰好和洗錢案關鍵被告陳水扁本人、綠營民代就媒體報導,抨擊檢察官相互呼應。
這種行政手段介入案件偵辦,可說是絕無僅有的,事實上,以法務部訂定的「法務部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來說,在不影響案件進度下,經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也可發布新聞。
媒體報導扁家洗錢案,就算真的要查洩密,也不該是由被法務部質疑的當事機關特偵組自己查,法務部的作法實在讓人難以理解,查洩密,會比攸關公共利益的扁家貪腐洗錢真相重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