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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電台賣藥 春風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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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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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1 中國時報 【陳寶容/嘉義(退休媒體人)】

     地下電台誇大不實的賣藥廣告,不但藥費太貴,民眾服用弄壞了身體不說,嚴重者還得長期忍受洗腎痛苦,NCC終於配合檢調及電信警察隊,全國同步強力查緝掃蕩,真的大快人心。可是,根據電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罰則,顯屬「輕罪」,因此,能不能夠收到實際嚇阻作用?仍不得而知。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非法使用頻率罰款廿萬元,若發生干擾事件,將面臨六十萬元罰款,以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屬輕罪,地下電台的賣藥行為如果過於誇大不實,很容易誤導民眾,即便花多少「冤大頭」都面不改色,在此情形之下,地下電台賣藥利潤所得之豐,可想而知,莫怪乎,地下電台有如雨後春筍般紛紛設立。

     既然地下電台販賣藥品所得利潤之豐,又哪怕被查緝掃蕩到後,被依電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罰款廿萬或六十萬,更何況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屬輕罪?所以,地下電台賣藥之氾濫也就可想而知。

     地下電台誇大不實的賣藥廣告,以及多少民眾因購食後弄壞了身體,甚至嚴重到要長期忍受洗腎之苦,問題之嚴重,實不容再等閒視之,全面查緝掃蕩確有繼續持續下去的必要,絕不容許虎頭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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