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10.01 03:21 am
上櫃公司大霸電子董事長莫皓然內線交易案,案情出現逆轉,一審台北地院認為莫浩然對於利空消息並不知情,判決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證據直指莫皓然內線交易,昨(30)日重判莫皓然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還要沒收犯罪所得2.4億元。
台北地檢署調查大霸內線交易案,95年起訴莫皓然、大霸副董兼總經理郭佩芝夫婦,與財務部資深協理兼發言人莊慧玉三人,但一審認為證據不足,判三人無罪。經檢方上訴,高院維持郭佩芝、莊慧玉的無罪判決,但認為莫皓然確實在重大消息公告前就知悉、且出脫持股規避損失2.4億元,要求沒收莫皓然的犯罪所得,即使無法沒收犯罪所得,也要用財產來抵償。
莫皓然先後在93年9月、94年3月、4月間,提前得知大霸因為營運不善,獲利不如預期,即將調降財測與發布認列孫公司鉅額虧損,趁該兩重大利空消息公開前,連續指示莊慧玉使用家族旗下敦暉公司等六家投資公司的帳戶,賣出共7萬8,303張大霸公司股票,減少損失2.4億元。
莫浩然供稱,賣股是因為要籌措資金,興建「頂埔營運中心」與填補孫公司上海迪比特的資金缺口,當時他並不知大霸即將更新財測,也從沒參與更新財測的商談過程,不可能內線交易。
一審支持莫皓然說法,認為莫皓然賣股時,更新財測的消息尚未成立,莫皓然直到重大消息公告前夕才得知消息。
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大霸營業淨額在93年8月時就與財測差距5.7億元,已達更新財測標準,判斷大霸的內部人,包括莫皓然在內,至少在8月底就得知更新財測的消息,而莫皓然果然在9月就大賣大霸股票,但該訊息直到10月底才公布。
大霸兩次重大不利消息公開後,都至少有兩個營業日一開盤就跳空跌停,第一次消息公開前後的股價跌幅甚至高達27.6%,衝擊大霸股價、同類股及大盤指數;合議庭認為,莫浩然知法玩法,使得不知情投資人損失,重判他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除了犯罪所得2.4億元要繳回外,還要再罰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