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3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兩千多年前,秦國曾經基於「血統考量」,下令非秦國出身的謀士、客卿都要逐出秦國;而現在,咱們的政府也在搞現代版的「逐客政策」─用一個清高的「一律要財產申報」政策,把許多原先受邀擔任政府財團法人、公營事業董監事的企業界、學界人士逐出此體系。
先回頭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原始目的,其實就是透過申報財產這個「陽光制度」,讓社會看到公職人員財產的變化,避免公職人員藉著行使公權力的過程,獲取不當利益。其立意良善,縱然對有心貪汙、獲取了不當利益者,的確有不少手法可躲開財產申報制的監督,但至少這是一個起碼的陽光制度,體制內規定需要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既已享受國家給予的權利,則財產要申報以昭公信,權利義務對等相稱。
不過,一旦這個範圍無限擴張後,卻可能是災難一場;因為,它也把政府原本可廣納社會各界菁英,協助政府治理的門,大幅縮小或甚至關上了。
世界各國幾乎無一例外的是:官僚體系本身固有封閉與保守性,社會學大師韋伯早已闡述甚明,在其〈政治作為一種志業〉文中,則寄望來自官僚體系外的政治家,推動官僚體系的進步與改革。只是,在現實政治中,政治家難求,既缺專業、又只追求本身政治甚至經濟利益的政客,則是比比皆是。
既然政客不可寄望,則只能寄望其它力量,能對推動官僚體系的進步與運作有幫助。透過延攬官僚體制外的社會菁英,進入包括政府設立的財團法人機構、公營事業體系等,正可能為封閉保守的官僚體制帶來新的聲音與力量,對該機構功能的發揮自是有其正面效益與意義。這些機構,不乏在各領域中有其領導作用的機構,如工研院、資策會、生產力中心…等,至於在電信、金融領域有相當高市占率的公營企業,就更不在話下了。
但在過去藍綠競飆自己「比較清高」,把財產申報範圍不斷擴張結果,那些在政府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公營事業中,只是兼任一個董監事者,都要財產申報,把自己所有的財產公告給社會周知。
這些兼任董監事者,都有自己的事業,受政府邀請任董監事,既未實際去負責這些單位的運作與經營,更不能主導其走向與政策,基本上是協助與監督這些單位的業務,但卻換來要對全社會公布財產的義務─財產申報就是公布財產。這麼一個權利義務如此不對等的制度,當然引發辭職潮─不是做了虧心事、有愧於心,而是:何苦、何必呢?
想像一下,友達董事長李焜耀、台塑集團董事長王文淵、金仁寶集團董事長許勝雄、永豐餘集團董事長何壽川等諸多企業家,或如史欽泰、司徒達賢、周行一等國內財經界著名的學者,他們擔任工研院、生產力中心或資策會的董監事、董事長,大概不會有人認為他們能從這些董監事工作中,為自己或自己的企業「撈」得不少利益,所以應該要以申報財產來「嚴厲監督」他們吧?
反之,有這些在各事業領域有成就的社會菁英,擔任董監事的單位,對該單位應該是加分而非減分吧。是政府與這些單位要借重這些產學菁英得多,還是這些人要依靠政府這些單位來得多?
在政府以擴大財產申報範圍「間接」下達逐客令後,這些原本的產、學菁英,就這樣的離開這個廣泛的官僚體系,剩下體系內者近親繁殖、彼此相濡以沫;更難得到外界的刺激,「基因」更難改造,成果與績效必然下滑。
這種做法,就能澄清吏治、讓政府清明了嗎?這種結果,豈是社會樂見者?
當年秦國下令逐六國之客,如果此事成真,等於把六國中為秦效命的菁英盡逐出國,秦國的霸業必難成。幸而有李斯上書〈諫逐客書〉讓秦王打消此議,終成霸業。而今日政府的「逐客政策」,卻仍不知何日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