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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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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3個版本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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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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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晟

2008-08-20 中國時報 【林諭林、羅暐智/台北報導】

     扁涉海外洗錢案,朝野立委催生「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相關修法有其必要,但應穩健、全面性來做,考量實際效果,讓立法立得合情合理、可行且發生效果。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將提案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來公務員新增財產若高於薪資所得,又無法清楚交代,最重將面臨七年有期徒刑,且財產來源不明部分,也將全數沒收。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提案修改《貪汙治罪條例》,目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馬英九總統的政見則是修改《刑法》,目前已有三個版本。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儘管各方朝野意見不同,他希望行政院盡速討論,提出政院版,讓朝野廣泛討論。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雖然「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但考量國內主流民意,她支持制定此罪,盼能矯正歪風。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呂學樟也認為,公務人員貪汙最根本的問題就在財產來源不明,雖不反對針對申報不實的部分增訂刑責,但正本清源的作法應是在《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

     蔡同榮強調,民進黨重大議題協調會報已決議把「財產來源不明罪」,列為立院黨團下會期優先法案,希望國民黨拿出改革誠意,連署支持他的修法提案,讓修法在下會期順利通過。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若申報義務人故意隱匿財產,可處二十萬元至四百萬元罰款,蔡同榮指出,有心犯罪者根本不會把罰款看在眼裡,所以將提案增訂違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遏阻申報人的僥倖心理。

     蔡同榮指出,參酌巴基斯坦、汶萊、香港、中國等國「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應規定只要申報人前後年度的財產總額,增加幅度超過其薪資所得達一倍以上,且拒絕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就推定為犯罪所得,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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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0 11:54 【瑋晟的部落格】 這般的想立法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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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擴大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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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2011.05.26 02:56 pm 
 
刑期上限增為5年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即公務員犯下相關刑事罪嫌,而檢察官在偵查時,發現公務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的三年內,如有財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時,可以命其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過去這項條文僅限於公務員如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及第五條的罪嫌時,才有追究其不明財產的空間,因此被認為範圍過於狹窄,徒具形式,但此次修法則將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許多法律的條文納入,雖然並沒有放寬到任何情況下只要財產不明原因增加,就有說明義務,但仍已大幅擴大了需要說明的義務。

設限是為維護公務員人權

法務部認為,如果放寬為全體公務員,而沒有任何條件的限制,可能造成公務員沒有任何的犯罪嫌疑,就動輒被調查財產,被課以說明義務,可能有過度侵犯公務員的人權之虞。

而這次修法,也把不明財產來源罪的刑期上限,由三年增為五年,使得這個罪也成為一項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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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要棒子也要胡蘿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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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長文/中央廉政委員會委員(台北市)】 2008.10.03 03:06 am 
 
政府今天要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對於政府廉政問題,筆者認為,應從棒子與胡蘿蔔兩個角度切入。先談棒子。

以日前國有財產局長郭武博,未自檢身分為利益迴避,卻與廠商出入有女侍陪侍的酒店引起的爭議為例。該員僅被記過處分而未進一步作職務調整,政府以麻木的低標準輕輕放過,等於為這個有爭議的局長作出背書。倘若郭局長再惹入其他爭議,該去職的只怕就不只郭武博一人。

這看起來只是個案,但新政府卻不能輕忽;對此個案,如果拿出來的不是棒子,而是用來搔癢的野蘆葦,威之不立,信何以存?如何讓民眾相信政府有端正政風的決心與能力?

除了在個案上要展現鐵腕外,更重要的則是制度。其中受矚目的就是,目前法務部推動的「公務員違反財產來源不明說明義務罪」立法。防範貪汙,不在於「罰得重」,而在於「抓得到」。目前的貪汙治罪條例,法定刑不可謂不嚴,然而重點還是在於,所得與貪汙證明對價關係的困難。

部分法界人士認為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筆者認為實不必以文義自縛,法務部推動該罪立法,並非要嫌疑人自證無罪,而是賦課掌有公權力的重要公職人員,必須負擔「財產來源的說明義務」,換言之,該罪之立法並非假定嫌疑財產來源即為貪汙,而係以其違反說明義務而為處罰。無罪推定原則不應無限上綱,更不宜在文義上無限擴大,而應與國家反貪法制的需求相平衡。

接著再論胡蘿蔔。嚴格來說,在經濟狀況不好時談胡蘿蔔,實在是有些政治不正確。但還是要說,政務官的待遇應合理調整。我國部會首長月薪約十八萬元,行政院長薪水約卅四萬元,許多民間企業的高階經理薪水遠高過此數。

當機關首長的薪水與民間落差過大,就很容易產生兩種副作用,一是,會先排擠掉有能力、有操守但也要相配於其能力收入的人才;二是,收入與其權力太不相稱的結果,則有心者覬覦該位,可能看得就不是「形式上的收入」,而是這個職位背後的影響力,以及運用該影響力可以帶給他實質上的收入為何。而這就是貪汙的動機源之一。

當然,在不景氣的時候談政府官員加薪,人民的觀感或許不好。正是因為外在的環境險惡,更需要有能力的人來為國家服務。如果要問錢從哪裡來,就請先從大而不當的國防預算開始調整吧。

孔夫子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金錢沒有不好,而是手段的正當與否。筆者希望我們的文官制度,至少要能夠做到「使賢者知所依歸,不賢者知所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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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何以怕見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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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08.09.23 02:29 am 
 
財產來源不明罪,到現在未完成立法。當初拖延的責任就出在藍營立委身上,如今激起全民共憤,立法工作總算往前推進一步,立委卻又想動手腳,打算把民代排除適用。

立委有沒有搞錯?貪汙治罪,那一個公職人員有特權想逃過?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條例,就算不能溯及既往,用不到陳水扁身上;但萬一有下一個「陳水扁」,下一個「顏萬進」,當然要辦;有下一個「柯建銘」,下一個「高志鵬」,下一個「何智輝」,一樣要辦!

扁家洗錢案難辦,阿扁還大方承認匯錢海外,即因問題不出在「匯」,而出在「錢」。至今檢方還在努力試著找真憑實據,以證明來源是髒錢。這才凸顯了財產來源不明罪未完成立法的大漏洞,也提醒了民眾當初國民黨立委怠惰立法的過失。

如今社會氣氛不容忍姑息,行政院也火速通過修正條例草案,但竟然還有立委想拖延,或說應「從長計議」,或想排除民代適用。立委是不是心知肚明,恐怕自己的財產來源也有「不明」的問題,所以才這樣百般阻撓立法?

公職人員貪汙受賄,行政官員固然罪不可赦,但民意代表形象可疑、紀錄可議者,豈在少數?陳幸妤親口所謂「民進黨哪一個沒拿我爸錢」的說法中,官員和立委皆有「嫌疑人」,即可見這些「烏鴉」還真一般黑。立委如今不得不從社會壓力而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條例,但竟想排除自己適用,莫非作賊心虛?

國民黨中央若管不動這批「怕見陽光」的立委,遑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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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藍委:不適用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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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8.09.22 03:05 am 
 
行政院會上周四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款。立院藍營對於這項修法案持保留態度。立委呂學樟主張,適用對象應限縮為涉嫌貪瀆的公務員,將各級民代排除在外。

由於朝野陣營對財產來源不明罪意見分歧,本會期能否完成立法仍有變數。一名立委私下就表示,政院版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未溯及既往,無法適用於前總統陳水扁,既然如此,修法應從長計議。

立法院長王金平上周曾表示,審查陽光法案必須審慎,王金平昨天受訪時表示,他所指的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民黨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呂學樟指出,行政院提出的「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根本不是保障人權,而是在傷害人權,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主義,如果真的要以此規範公務員,也必須限縮適用對象到具有決策權的公務員。

部份藍委也反對民代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一位立委表示,立委又沒有涉及公權力的決策權,行政院立法不該拿立委與各級民代開刀。呂學樟認為,立院運作屬於國會自主的範圍,再加上立委定期申報財產,再加上接受外界捐款有政治獻金法規範,根本不該納入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對象。

立委吳育昇則表示,刑法貪汙罪所規定的公務人員,也涵蓋立委等民代,所以如果要想把立委等民代排除在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款適用範圍,恐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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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條款 政院通關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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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2008.09.19 02:32 am

圖/聯合報提供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有「扁家條款」之稱的修法草案,可望立院本會期通過施行。未來公務員涉嫌犯罪,無法合理說明不明財產來源,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罰金。

在扁家洗錢案的激盪下,立法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聲浪高漲,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並希望立院本會期(九月至明年一月)通過施行。基於不溯既往原則,未來不明財產罪無法用於扁家洗錢案。

「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六條之一,「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嫌疑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法務部表示,本罪規範的對象是針對一些被懷疑有貪贓枉法情事而遭警、調機關調查的公務員,至於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公務員,不必擔心會隨時被要求說明其財產來源。

法部務強調,本罪必須是由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務員就其來源不明的財產加以說明,才會成立。公務員自己服務機關的長官、上級機關的長官或者是監察院要求公務員說明其財產來源,公務員若未加以說明,除了可能受行政處罰外,不構成此罪。

這次修法也擴大貪汙犯罪所得財物的認定範圍。犯貪汙罪的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要求公務員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依法可以扣押、追繳、沒收、追徵、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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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陽光:打開「非公務員」不入罪的死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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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8.09.15 03:14 am 
 
立法院新會期將在周五開議,因陳水扁家族涉嫌洗錢案攪得舉國翻騰,藍綠陣營都將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列為優先法案,希望能藉此「引進陽光」,讓來路不明的財物無所遁形。

陳水扁以「競選結餘款」包裝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並將這些錢匯出海外,至今仍讓辦案人員困擾不已,偵查行動似也遭逢瓶頸,首要原因應是缺乏能使公務員對其財產來源「說清楚、講明白」的法制。

其實,立院推動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並非始自今日,早在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紅衫軍走上凱道「反貪腐」以來,立院便有相關修法提案。最後因法務部反對,雷大雨小,不了了之。

法務部反對的理由,主要是若公務員無法或拒絕交代財產來源,即推定有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個立法困境,一直延續到今年五月下旬,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所提修法草案,仍未解決。

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曾在司委會指出,吳志揚所提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草案條文,包括「超過收入差額巨大」、「有來源可疑之財產」等不明確法律概念,是否構成犯罪完全取決執法人員的裁量認定,顯然有違「罪刑法定主義」,而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虞;且尚未證明犯罪,僅因公務員之配偶或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拒絕說明或說明不實,即入人於罪,都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也與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之規定不符。但由於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原是馬英九總統的競選承諾,法務部這一反對,等於宣告「馬上」跳票。

不過,經過扁家涉嫌洗錢案的震撼之後,法務部已修正意見,在參考英國等相關立法事例後認為「無罪推定」不是絕對原則,並從公務員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下手,決定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第六條之一「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以及第十條增訂第二項,視為犯貪汙罪所得之財物,可依法扣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這項草案業經行政院完成審查,算是為立法防貪邁進一步。

然而,扁家涉案的重點,除了陳水扁把外界捐助民進黨與捐助他個人的錢全部混同,黨庫通扁庫,導致「黑錢流竄」之外,更在於吳淑珍利用「非公務員」的身分,插手人事安排、收取前金後謝而不受刑事訴追。例如她在SOGO公司股權爭奪戰中,既讓徐旭東、蔡辰洋絡繹於往返官邸之途,又收受李恆隆的禮券,卻可全身而退,彷彿「非公務員」就有刑事豁免權。

扁家洗錢醜聞爆發後,陳水扁就不斷與吳淑珍切割;於是,凡事雄辯的「陳律師」儼然變成「完全不了解」而聽任妻子擺布的懦弱丈夫。其實,檢方在偵辦吳淑珍涉及SOGO案的作為,也大有「扁式切割」的味道:只依背信、偽文等罪嫌起訴林華德、徐旭東等人(一審判林有罪、徐無罪),卻以「非公務員」一刀切割在幕後翻雲覆雨的吳淑珍,以及穿針引線的黃芳彥。

貪汙罪的犯罪主體,固然須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但過於僵化的定義,根本打擊不了智慧型的貪汙犯罪。當有權力的公務員,直接故意或基於不確定的故意(間接故意)放任妻子、兒媳或親信「收賄」或「賣官」,行為人難道不該成為「非公務員共犯」?

這個「非公務員」不入罪的法律見解,已成扁案的一大死結,也可能成為扁家涉案能否成立或定罪的關鍵。若司法機關不能從法律解釋突破,至少也該由立法機關修法補救;否則,配偶出面擔任「黑手套」收賄無罪,幕後真正的貪汙主犯也無罪,公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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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財產須說明 扁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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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8.09.13 02:32 am
  
行政院昨天完成「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審查,增列「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公務員對於疑似貪汙所得的財產,如未能舉證說明來源或說明不實,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項新增規定並不溯既往,但法務部強調,即使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不及於前總統陳水扁,現行法律仍足以規範。

這行政院昨天所通過的「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除三年以下的刑責,也明列公務員疑似貪汙所得可處以罰金。法務部舉例說,如果未來可以證明陳水扁的「七億」海外洗錢案為犯罪所得,即可處以罰金七億。下周四行政院會將通過這項修正草案,並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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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用錯罪名修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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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9 中國時報 【詹守忠】

     因陳前總統家族海外密帳之洗錢案,凸顯國內肅貪法令的不足,藍綠立委、法務部及檢察官改革協會等,都積極在推動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雖然,防治貪汙是全民的願望,但目前看來,這項立法仍有諸多疑慮。

     據媒體報導法務部次長黃世銘指出,法務部將參考英國防止貪汙等法案,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罪刑三年以下;同時也增訂公務員若有被視為犯貪汙罪獲得的財物,可依法扣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規定。果真如此,那恐怕是用錯罪名修錯法,必產生「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推翻「無罪推定」之疑慮,並與「緘默權」原則相牴觸等問題,日後必定產生一場司法論戰。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非新鮮的法律名詞,早在第一屆的立法院,當時之在野的民進黨推動「陽光法案」時,即有部分立委提出此概念。當時,即考量到刑法中之貪汙受賄舉證困難,公務員被檢察官起訴之後,往往是無罪定讞,即使有明確的財產與收入不相當,受到民眾質疑,但退休之後,仍可坐領優渥的退休金,讓民眾覺得司法縱放貪官汙吏。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提出之後,當時執政之國民黨並不認同,然而反對最力的是負責審判的司法院體系的法官。其反對理由非常簡單,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故刑事訴訟中既然允許被告緘默,豈有因緘默不說明財產來源而被認定「貪汙」之理呢?

     因刑法罪名之成立必須有其要件,如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視為貪汙,就必須符合貪汙之要件。故在「無罪推定」及「緘默權」的原則之下,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納入刑法中,其實並不適當。筆者以為,「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犯意在於違反「誠實說明之義務」,是將行政罰刑事化,應以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或「公務員服務法」兩個法律較為適合。

     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非適用所有軍公教人員,僅納入可能貪汙受賄的重要職務,假使立法者認為此範圍已足夠,則可訂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配合申報財產及抽查制度,相信能收到良好效果。

     倘使,認為必須涵蓋所有軍公教人員,則應訂於公務員服務法,而其處罰應以免除公務員資格或停止退休等權利為宜,若要科以刑罰,也應以一年以下較符合立法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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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檢積極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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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8 中國時報 【張孝義/台北報導】

     扁家海外密帳洗錢案凸顯國內肅貪法令的不足,包括檢察官改革協會在內的檢方人士,目前積極推動在刑法中增列「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尋求立委支持,使肅貪案件不再因舉證問題而造成案件偵辦上的阻礙。

     一位支持增列法條的檢察官表示,以往不論刑法或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被告的犯罪事證,舉證責任都在檢方;也就是說,即使一位公務員住豪宅、駕名車,生活消費明顯與收入不符,但是,如果檢調人員無法具體舉證犯罪事實,恐怕也很難定罪。這位檢察官表示,貪汙最重要的是對價關係,簡單說,就是行賄的人用錢去「買」了什麼。這樣的關係看似簡單,實際上要能直接證明行、收賄的難度很高,這也就是很多貪汙案被起訴後,到了法院卻被判無罪的最主要原因。

     此外,也有檢察官認為,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應該增列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違反規定的刑罰規定,否則,達官顯要的親屬雖然沒有公權力,卻有影響力,到利益團體當「門神」坐領顧問費,也是另外一種對價。沒有刑罰的罰則,等於是另外一種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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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錢留台灣 先遏止貪汙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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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1 中國時報 【謝赫民/北市(企業主)】

     在偵辨陳水扁家族洗錢案越演越烈之際,法務部已考慮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雖然為時已晚,但遲來的正義至少也堪稱是正義。

     這項「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如被視為貪汙所得財務,可依法扣押沒收、追繳或抵償。其實許多歐、美民主制度先進的國家,早就立法明訂;凡是無法證明「正當收入以外之財源」,一律視為貪汙所得,可依法扣押、沒收。

     台灣除了貪汙之外,也是有錢人的避稅天堂,由於特殊的政經環境,讓有錢人感覺沒有安全感,根據央行統計,二○○五年以來,台灣累計海外證券淨投資超過六百億美元,去年海外證券淨投資規模更高達將近四百億美元,相當於台灣國民生產毛額的十%。等於台灣每賺十元,就有一元跑到了國外,如此龐大的數字,實令人咋舌,所謂「根留台灣」都只是空談!

     因此,筆者認為,要求國人錢留台灣,政府必需先拿出遏止貪汙歪風的積極作為,否則只是空喊口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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