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2008.09.15 03:14 am
立法院新會期將在周五開議,因陳水扁家族涉嫌洗錢案攪得舉國翻騰,藍綠陣營都將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列為優先法案,希望能藉此「引進陽光」,讓來路不明的財物無所遁形。
陳水扁以「競選結餘款」包裝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並將這些錢匯出海外,至今仍讓辦案人員困擾不已,偵查行動似也遭逢瓶頸,首要原因應是缺乏能使公務員對其財產來源「說清楚、講明白」的法制。
其實,立院推動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並非始自今日,早在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紅衫軍走上凱道「反貪腐」以來,立院便有相關修法提案。最後因法務部反對,雷大雨小,不了了之。
法務部反對的理由,主要是若公務員無法或拒絕交代財產來源,即推定有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個立法困境,一直延續到今年五月下旬,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所提修法草案,仍未解決。
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曾在司委會指出,吳志揚所提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草案條文,包括「超過收入差額巨大」、「有來源可疑之財產」等不明確法律概念,是否構成犯罪完全取決執法人員的裁量認定,顯然有違「罪刑法定主義」,而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虞;且尚未證明犯罪,僅因公務員之配偶或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拒絕說明或說明不實,即入人於罪,都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也與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之規定不符。但由於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原是馬英九總統的競選承諾,法務部這一反對,等於宣告「馬上」跳票。
不過,經過扁家涉嫌洗錢案的震撼之後,法務部已修正意見,在參考英國等相關立法事例後認為「無罪推定」不是絕對原則,並從公務員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下手,決定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第六條之一「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以及第十條增訂第二項,視為犯貪汙罪所得之財物,可依法扣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這項草案業經行政院完成審查,算是為立法防貪邁進一步。
然而,扁家涉案的重點,除了陳水扁把外界捐助民進黨與捐助他個人的錢全部混同,黨庫通扁庫,導致「黑錢流竄」之外,更在於吳淑珍利用「非公務員」的身分,插手人事安排、收取前金後謝而不受刑事訴追。例如她在SOGO公司股權爭奪戰中,既讓徐旭東、蔡辰洋絡繹於往返官邸之途,又收受李恆隆的禮券,卻可全身而退,彷彿「非公務員」就有刑事豁免權。
扁家洗錢醜聞爆發後,陳水扁就不斷與吳淑珍切割;於是,凡事雄辯的「陳律師」儼然變成「完全不了解」而聽任妻子擺布的懦弱丈夫。其實,檢方在偵辦吳淑珍涉及SOGO案的作為,也大有「扁式切割」的味道:只依背信、偽文等罪嫌起訴林華德、徐旭東等人(一審判林有罪、徐無罪),卻以「非公務員」一刀切割在幕後翻雲覆雨的吳淑珍,以及穿針引線的黃芳彥。
貪汙罪的犯罪主體,固然須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但過於僵化的定義,根本打擊不了智慧型的貪汙犯罪。當有權力的公務員,直接故意或基於不確定的故意(間接故意)放任妻子、兒媳或親信「收賄」或「賣官」,行為人難道不該成為「非公務員共犯」?
這個「非公務員」不入罪的法律見解,已成扁案的一大死結,也可能成為扁家涉案能否成立或定罪的關鍵。若司法機關不能從法律解釋突破,至少也該由立法機關修法補救;否則,配偶出面擔任「黑手套」收賄無罪,幕後真正的貪汙主犯也無罪,公義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