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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息來源 聯合報記者再度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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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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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8.01 05:02 am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審理勁永禿鷹案時,合議庭認為聯合報記者高年億拒絕說出消息來源,而且在本案中沒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當庭裁罰三萬元。

高院裁定指出,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天職,法院如果在審判中強迫記者說出職業上所知悉的秘密,勢必破壞記者與消息來源間的信賴關係;美國聯邦證據法雖未規定新聞媒體人享有拒證權,但絕大多數州均立法規定新聞人員享有拒證權。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我國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的絕對權利,在現行法律未明訂的情況下,若涉及公平審判與新聞自由的利益衝突問題,應由法院在個案中斟酌記者是否享有拒證權。

台北地院當初審理勁永案曾連續三天傳喚高年億,高年億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被裁罰三次共九萬元。高年億不服提抗告,高院撤銷後兩次裁罰;第一次的三萬元裁罰,最高法院於上月廿六日駁回高的再抗告,維持三萬元罰鍰確定。

勁永案被告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高院昨天傳喚高年億作證,要求他說明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報導有關勁永案的採訪經過。高年億作證時表示,採訪對象很多,無法清楚記憶,但合議庭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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