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二十日電】 2008.06.20 09:16 pm
壹週刊曾報導立委陳秀卿兒子林益邦以金錢包養女星,遭林益邦認為有損名譽,提起誹謗自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報導內容屬私德,與公眾無關,有損當事人名譽,今天分別判決壹週刊社長裴偉、娛樂組副總編輯宋筱玲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全案仍可上訴。
壹週刊去年三月出刊的三百零五期以宋筱玲所撰稿的「尹馨夜會金主、三男友搶送錢」為封面報導,指林益邦從2003年與女星尹馨相戀開始,每個月都匯給她二十萬元,並刊出兩人合照,還註明林益邦是「立委之子」。林益邦認為名譽受損,提起誹謗自訴。
雖然兩名被告庭訊中都否認有誹謗犯行,但北院審理認為,報導內容提及林益邦是立委之子,身價達數十億元,並以金主之姿包養女星,確實會讓人產生負面印象,且報導內容僅為當事人的私人感情生活,與公眾利益無關,就算內容屬實,也並非在新聞自由的範疇內,因此認為壹週刊有誹謗犯行。
北院指出,裴偉、宋筱玲兩人身為媒體工作人員,卻不守新聞道德規範,任意報導與公眾無關的私人事項,犯後又未與原告和解,因此各處兩人有期徒刑六個月,減為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