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8.06.02
黃春生、林世銘
張忠謀董事長認為:全國所得排名前三十的大戶, 平均稅率不到所得的一成,乃提出應對「富人增稅,窮人減稅」的主張,已引起廣泛的迴響。
我們不要喧嚷但要冷靜思考的是,一位卓越企業家,如王永慶者,憑藉其膽識與毅力,日以繼業,孜孜不倦,奮鬥不懈,歷經多少艱難困苦,為自己累積財富,也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繁榮國家經濟,若已遵守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律盡其完納稅捐義務,縱然其稅負如此之低,實不忍也不應歸責其「為富不仁」。惟應嚴肅且沉痛地檢討的問題是:導致「富人稅負太輕」的癥結究竟何在?
歷年來,以促進經濟發展為藉口,先後在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三十多種法規,提供超過五十種的租稅優惠項目,其中屬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所列舉的項目又高達四○○餘項。根據財政統計,九十二年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提供的所得稅減免稅額為五四八億元,占當年度所得稅實征數的一三.三%;到了九十五度,減免金額遽增至ㄧ、一九四億元,較之九十二年度成長二.一八倍,並占當年度實徵數的一八.五%。
抑有甚者,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發放股利部分所含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准予全額扣抵股東的綜合所得稅,這就是所得稅「兩稅合一」制。實施結果,營利事業所得稅僅是股東綜合所得稅的先行扣繳稅款而已。以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稅後淨利七○%發放股利,將准予抵繳股東二、一八三億元的綜合所得稅款,「富人」的大股東,年收入八○%以上均來自股利所得,適用的名目稅率雖高達四○%,但因其來自股利所得部分所含二五%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准予抵繳,其實質利率已降至一五%。
何以同樣年收入超過三七二萬元的所得者,薪資所得的中產階級要按四○%課稅,而來自股利所得的「富人」大股東卻僅按一五%課稅。再加上密密麻麻的免稅條款的優惠,導致實質稅負不及一○%。現行稅法對特定產業與投資人給予租稅優惠,對於其他所得者卻課以累進稅率不僅不公平,也減緩了經濟成長與就業創造,並且干擾了自由市場,使生產性投資轉向租稅優惠與租稅規避的計畫上,從而阻礙技術進步與資源的有效利用。
當大多數的薪資階層在過於偏高的稅率下,降低了他們的工作意願與嚴重削減了儲蓄能力,卻有「富人」的大股東享受鉅額的免稅優惠,未能繳納他們原應承擔的部分。這樣的租稅已經是荒謬與憤怒的來源,侵犯了國家最基本的正義與公平的正常運作。
值此馬蕭執政團隊正啟動「賦稅改革」計畫之際,且讓我們引用美國總統雷根於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致國會審查租稅建議案的書信中,這樣寫著:「我們正面對著一項歷史性的挑戰,即要讓我們現行的租稅制度邁向公平、簡化、效率及憐憫的模式,以排除經濟成長的障礙,並開啟未來空前無比的創新與高成就之門。」並誓言「基於公平與簡化,以及開展一個世紀的繁榮成長,本人提出租稅改革的建議案,將有助於履行『為所有美國公民爭取公平、希望與機會』的付託。」
我們贊同張忠謀先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優惠應於九十八年底全面落日的主張,並建議制定各種所得都按相同稅率課稅的扁平稅制(Flat Tax)。或許,這才符合全國納稅人對新政府成立賦稅改革委員會,以建立公平合理稅制的熱切期望。
(黃春生為執業會計師、中華財政學會高級顧問;林世銘為台灣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兼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