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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蔡依珊 週刊四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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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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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05.31 03:54 am 
 
壹週刊去年七月偷拍國民黨中常委連勝文與懷孕三個月的妻子蔡依珊,並刊登蔡依珊比基尼泳裝照,還提及「腰部微露一圈肉」。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侵害連、蔡隱私權,依妨害秘密罪判處總編輯裴偉等四人有罪。

其中,裴偉處有期徒刑六月、編輯徐文正四月徒刑、侵入台北市圓山聯誼會停車場拍照的攝影記者李智為、蘇暉清各判刑三月,並宣告沒收壹週刊所刊載的十三張圖片、底片、照片;四人均得易科罰金(裴偉以每日兩千元折算、其他三人以每日一千元折算)。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繆卓然說,因沒收物並未扣案,一旦定讞執行,檢方會要求壹週刊主動交出沒收物;若被告主張已銷毀,檢方會接受,但如再出現販賣披露沒收物行為,會另案追究。

連勝文與蔡依珊提起自訴時附帶民事求償,要求被告給付兩人各一百萬元,合議庭已移請民事庭審理。

連勝文夫婦去年七月廿二日下午到圓山聯誼會游泳,壹週刊派員偷拍後,當月廿七日發行的週刊以「結婚半年達陣,蔡依珊懷孕身形曝光」為封面標題,四頁內文刊載十三張照片。

連勝文認為壹週刊未經聯誼會同意,侵入私人俱樂部拍照,也未經他們夫妻同意,擅拍非公開活動照片,自訴壹週刊總編輯裴偉等人妨害秘密。

合議庭認為,蔡依珊當時懷孕未滿三個月,依民間習俗不願讓人知,在無防備下被拍到懷孕比基尼泳裝照,甚至被以「腰部微露出一圈肉」描述身材,讓她感到厭惡沮喪;圓山聯誼會停車場前已設置「非本會會員車輛請勿進入」,該拍攝行為可認定是侵害隱私權。

合議庭綜觀壹週刊報導,除了十三張照片外,還佐以「蔡依珊穿上比基尼泳裝後,腰部微露出一圈肉…蔡依珊游泳後謹慎地搬動躺椅…蔡依珊穿比基尼泳衣曲線畢露,她曾自我調侃連勝文最愛她身材火辣」等文字說明,難認有任何事關公眾的新聞價值。

合議庭認為,藉暴露蔡依珊孕後略顯豐腴身材的泳裝照,刺激、滿足大眾對豪門少婦偷窺慾望,提升雜誌銷售,是假新聞自由之名,不法侵害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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