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莊琇閔/台北報導】 2011.03.30 03:13 am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李慶安支領的市議員薪水、公費,屬於執行職務的實質對價,並非不當得利。
(本報資料照)
前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被中選會註銷立委、台北市議員當選資格,台北市議會即提起行政訴訟,向李慶安追討議員任內支領的二千二百七十餘萬元薪水、公費及利息,但昨天遭判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李慶安的公職經撤銷才失效,在此之前,李慶安支領的市議員薪水、公費,屬於執行職務的實質對價,並非不當得利。全案仍可上訴。
一九九四年起,李慶安擔任第七屆台北市議員及第四到第六屆立委;二○○八年三月,李慶安被踢爆隱瞞美國國籍身分,中選會因而撤銷她的議員及立委當選證書。台北地檢署認為李慶安「自始當選無效」,依詐欺取財罪起訴,台北地院一審判刑兩年。
台北市議會認為,李慶安被撤銷市議員的當選資格,等於自始未取得議員身分;她擔任議員領的款項,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市議會。但李慶安拒絕,市議會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索討。
行政法院認為,依李慶安涉案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籍法規定,具雙重國籍者取得公職人員身分雖然違法,但並非自始無效,否則何須「撤銷」?因此,李慶安就職後、解職前執行的職務行為都有效,支領的費用於法有據。且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要件不同,刑事見解不能拘束行政法院。
判決還援引教育部前部長曾志朗、前立委劉寬平為例,指兩人在放棄美國國籍前,執行職務的行為都有效,所領的公費薪俸也都未被追繳。
李慶安昨天未出庭,透過律師蔡世祺表示,感謝司法公正,對判決結果感到欣慰;並認為行政法院認定她沒有不法所得,即無詐欺取財的意圖與行為,對她爭取刑事無罪「助益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