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5.14 03:52 am
蘋果日報92年間報導「吳宗憲對女歌迷用完就丟」,吳對蘋果日報求償500萬元,一審判決蘋果日報須賠償6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判決蘋果賠償40萬元確定。
92年10月2日蘋果日報刊登「吳宗憲對女歌迷用完就丟」,內容提及吳宗憲與女歌迷Linda發生性關係,後來藉故疏遠等;後來又登載「吳宗憲夫婦聯手告女友」,報導稱吳宗憲與Linda在士林地檢署當庭對質,Linda當庭播放一卷錄音帶。
吳宗憲認為這則報導以他和女歌迷發生性關係為主要內容,卻未詳加查證;且法院調查發現,當初士林地檢署開庭時,並未播放錄音帶,是記者當時在法庭外聽到女歌迷與律師、親友在討論錄音帶的內容。
吳宗憲提出民、刑事告訴後,刑事部分處分不起訴;民事部分,高院認為蘋果日報記者雖曾在法庭外聽到錄音帶相關內容,但未查證是否當庭播放及內容的真實性,也未證明有何急迫性不能查證,認定蘋果日報侵害吳宗憲的名譽。
高院審酌吳宗憲是台灣知名藝人,蘋果日報的報導造成他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相當程度的貶損,判賠4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