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4.25 03:57 am
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察官上訴,馬英九無罪確定。
對於特別費的性質,最高法院認定不是實質補貼,須因公支出。這項見解,對其他偵審中的特別費案有指標性意義。
為馬英九核銷特別費的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前秘書余文,因以他人消費的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且以不實的工作獎金領據領取首長特別費,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一年確定;因未獲緩刑,須入監服刑。
最高法院雖然推翻一、二審有關「領據」特別費屬於實質補貼的見解,但因二審認定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以領據具領的特別費,已全數因公支出完畢;而檢察官上訴時沒有就是否「已因公支出完畢」的判決表示不服,最高法院因而認定檢察官上訴不合法。
最高法院於今年一月卅日收到二審檢察官上訴,審理八十五天即做出判決,速度相當快。馬英九因為特別費案遭起訴時,不但辭去國民黨主席,且表示「一生廉潔竟遭貪汙起訴,比失去生命還痛苦」,昨天的無罪定讞判決,可以說是馬英九就職總統前收到的最好禮物。
去年一月,台灣高檢署前查黑中心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馬英九,去年八月十四日一審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同年十二月廿八日二審仍判決馬英九無罪,檢方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昨天下午舉行記者會。刑事庭發言人張淳淙表示,檢察官的上訴,只針對首長特別費的性質「空泛」指摘二審無罪判決違法,未具體說明二審認定馬英九無貪汙、背信的事實有何不法或不當,不足以動搖二審無罪判決。
張淳淙說,特別費的支出與核銷,法有明文規定,首長於月初或月中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半數的陋習,雖經二審判決誤認是行政慣例,但這對馬英九無罪判決的結果並無影響,不是上訴三審的合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