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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 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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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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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4.25 03:57 am 
 
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察官上訴,馬英九無罪確定。

對於特別費的性質,最高法院認定不是實質補貼,須因公支出。這項見解,對其他偵審中的特別費案有指標性意義。

為馬英九核銷特別費的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前秘書余文,因以他人消費的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且以不實的工作獎金領據領取首長特別費,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一年確定;因未獲緩刑,須入監服刑。

最高法院雖然推翻一、二審有關「領據」特別費屬於實質補貼的見解,但因二審認定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以領據具領的特別費,已全數因公支出完畢;而檢察官上訴時沒有就是否「已因公支出完畢」的判決表示不服,最高法院因而認定檢察官上訴不合法。

最高法院於今年一月卅日收到二審檢察官上訴,審理八十五天即做出判決,速度相當快。馬英九因為特別費案遭起訴時,不但辭去國民黨主席,且表示「一生廉潔竟遭貪汙起訴,比失去生命還痛苦」,昨天的無罪定讞判決,可以說是馬英九就職總統前收到的最好禮物。

去年一月,台灣高檢署前查黑中心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馬英九,去年八月十四日一審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同年十二月廿八日二審仍判決馬英九無罪,檢方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昨天下午舉行記者會。刑事庭發言人張淳淙表示,檢察官的上訴,只針對首長特別費的性質「空泛」指摘二審無罪判決違法,未具體說明二審認定馬英九無貪汙、背信的事實有何不法或不當,不足以動搖二審無罪判決。

張淳淙說,特別費的支出與核銷,法有明文規定,首長於月初或月中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半數的陋習,雖經二審判決誤認是行政慣例,但這對馬英九無罪判決的結果並無影響,不是上訴三審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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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 綠天王難脫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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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04.25 03:57 am
  
最高法院認定台北市長秘書室前秘書余文以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並且認為這不是行政慣例;依照這樣的標準來看,副總統呂秀蓮、民進黨前主席游錫?、總統府前秘書長陳唐山等人,恐怕都難脫刑責。

而且,最高法院也認定,不論是需要發票核銷,或是只需要領據具領的首長特別費,都是應該用於公務的公款,並非給首長的實質補貼;這一見解對被控貪汙罪的呂秀蓮等天王也不利。

最高法院判決余文有罪確定,主要有兩個理由:一是認定余文用他人消費的發票充當原始憑證,核銷市長特別費,構成公務員假藉職務機會變造私文書罪。二是余文辯稱循慣例便宜行事,最高法院認為這不是正當理由,也非行政慣例。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呂秀蓮、陳唐山、游錫?等人的特別費案,指控他們指示下屬蒐集他人消費的發票,冒充原始憑證,核銷首長特別費卅六萬元到五百多萬元不等,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貪汙罪及偽造文書罪。

法界人士指出,將呂秀蓮等綠營天王的特別費案與余文案對照看,發票核銷部分的案情類似,都是以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依最高法院的判決標準,對呂秀蓮等人很不利。

不同的是,檢方認定余文是「自作主張」蒐集發票替市長馬英九核銷特別費,馬英九完全不知情;但呂秀蓮等人的特別費案,檢方認為呂秀蓮、陳唐山及游錫?等人知情,甚至指示部屬蒐集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因此認定三人與蒐集發票的部屬是共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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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據須因公 首長恐「血流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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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4.25 03:57 am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鴨子划水式地偵辦首長特別費案,據悉,目前偵辦中的綠營部長級被告,有十人可望在近期偵結,部分人士因使用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涉及偽造文書及貪汙罪,將被起訴。

據了解,特偵組原本不排除在五二○之前偵結這一波特別費案,但最高法院昨天做出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後,檢察總長陳聰明表示將等收到馬案判決書研究後,再決定如何處,但希望能透過立法全盤解決。

不過,看過馬案判決內容的司法官表示,如果綠營部長級被告是使用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就會與呂秀蓮等天王被起訴的理由一樣,馬案判決不僅無法替這些綠營首長解套,更將使首長特別費案「血流成河」。

台灣高檢署和法務部昨天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都表示尊重,但談到最高法院一方面認為特別費領據部分必須「因公支出」,不應該認定為「實質補貼」;一方面又駁回檢方上訴,認為似乎有矛盾。

法務部官員也說,馬案只是個案判決,並非最高法院的判例,對檢方辦案不具拘束力。

手上有特別費案的特偵組檢察官表示,最高法院認為特別費不是首長的實質補貼,其實與檢方原先見解一致,但這樣的認定,也促使檢方必須全面清查其他案件的特別費是否全數因公支出。

有檢察官坦言,特別費案已經造成特偵組很大負荷,首長申報特別費的單據相當多,加上年代久遠,很多商家已銷毀資料,清查困難,期待新政府拿出全盤解決方案,勿讓特偵組陷在特別費案的泥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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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問題》檢方被打到趴 何來精緻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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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 蕭白雪】 2008.04.25 03:57 am
  
檢方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後,一路判決無罪;這樣的結果對於強調要「精緻偵查」的檢察體系而言,不管是個別檢察官的「獨特」見解,還是檢察高層放任檢察一體不作為,都凸顯出不少亟待檢討檢察困境。

檢方從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期間,就曾出現南、北檢察官見解大論戰。當初起訴的檢察官認定馬自始至終有詐領特別費案犯意,更將他讓會計人員把錢匯入帳戶的法定做法,視為「施用詐術」,除曾使用特別費的首長外,包括公務體系內會計、首長秘書等,對這樣的見解都存疑。

特別費的支用方式,或許在制度上有長期「便宜行事」的陋習,但平心而論,在特別費案爆發前,有幾位首長真正認識特別費的「性質」,有多少會計、審計人員曾要求首長將領據具領後未用完的特別費繳回國庫?

法律或容許不同見解,但檢察官對特別費案未深入探究當事人的犯意及違法性認識,輕率起訴的結果,不但造成政壇、社會重大震盪,少數檢察官起訴被判無罪後,仍一路上訴;檢察首長們私底下明明都知道「沒有犯意」,卻沒人有勇氣敢行使職權下令不得上訴。

有資深檢察官形容,一審判決是檢察體系左臉被打一巴掌,二審判決又打了右臉一巴掌,三審的結果,是拿棍棒將檢方打到趴地不起。尤其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明指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意、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最基本的構成要件都不足,檢察官當初是如何認事用法?檢察首長們又是如何把關?

最高法院對於馬案的判決結果,讓檢方手上數百件的特別費案非但無法解套,甚至連原本多數認為不用再追究的領據部分,都需再花時間追查;這一切都是檢方自己選擇起訴、一路上訴,也一路挨打。

法務部及檢察體系一直高喊要學習日本檢方的「精緻偵查」,但他們的重大案件起訴後,幾乎沒有判無罪的,而今特別費案釀成「司法災難」,檢察體系該如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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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集》特別費解套 立法是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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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 王文玲】 2008.04.25 03:57 am

馬英九所涉特別費案無罪定讞,卸下馬個人心中之痛,但因而掀起的特別費案風潮卻方興未艾。

最高法院的見解(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不是實質補貼,及余文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有罪),使得其他偵審中的案件仍須繼續進行。要徹底解套,司法無解,立法成了唯一途徑。

回溯當初,綠營不滿陳水扁遭國務機要費羈絆,以特別費案反擊馬英九,結果引發藍綠大戰,分別向檢方告發,連院檢首長都難倖免。如今最高法院不採實質補貼說,檢方無法以實質補貼的見解一次偵結相似的案件,仍須逐案調查事實。檢審排隊的案件,不知何時能結清。馬案無罪確定,只有馬脫離「苦海」,其他被告,加上檢察官、法院都得投入極大的司法資源處理特別費案。

領據特別費有其歷史背景,因此在檢察官偵辦過程中,曾出現「實質補貼」的見解。雖然未獲最高法院支持,但定讞判決在強調「因公支出說」的同時,對於和因公招待相類似的酬應、獎賞、捐輸,都納入可列報的範圍,顯示最高法院也考慮到特別費的「特別性」。

特別費的領報,過去有不明曖昧處,比起一般貪汙,可責性也較低,但若要等待個案偵查、審判確定,將浪費不少司法資源。可期待馬英九的是,他既已無罪定讞,沒有利益衝突問題,未來可以總統的高度,推動立法解決特別費的「歷史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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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 扁珍代誌大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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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04.25 03:57 am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無罪定讞,審理國務機要費的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會參考馬案判決的見解。法界人士認為,如果依最高法院判決馬案余文有罪及「公款公用」的見解看來,未來對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及的國務費案都不利。

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表示,個案事實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但馬案的最高法院見解,仍可以拿來參考。

檢方起訴國務機要費案,主要是認為吳淑珍蒐集他人發票,交給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及出納陳鎮慧核銷請領國務機要費一千多萬元,被依偽造文書及貪汙罪起訴;陳水扁總統則被認定為夫人吳淑珍的共犯,將在他五二○卸任後起訴交付審判。

檢方認定,萬海航運副董事長陳柏廷在Tiffany買了一百零五萬元鑽表,送給陳水扁總統的兒子陳致中當結婚賀禮,但吳淑珍不喜歡,想換成一百四十七萬元的鑽戒,硬要求Tiffany打折成一百卅二萬元兼換貨,以廿七萬元的SOGO禮券補差價,再用買禮券的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

檢察官認為,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僅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要「公款公用」,本來就必須實報實銷、以單據或發票核銷的國務費,更須「公款公用」;吳淑珍不僅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費,錢還沒有用在公務上,當然涉嫌貪汙罪。

依檢方調查的事實,比較余文案與國務費案,余文用他人的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便宜行事將行政程序簡化,但這些錢仍用於公務;而吳淑珍卻是以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全用於個人花費。

法界認為,參照最高法院見解,陳水扁夫婦涉及的貪汙及偽造文書罪,未來審理結果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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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非實質補貼 最高判決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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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4.25 03:57 am
 
備受矚目的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昨天作出無罪判決,並舉行記者會說明,發給媒體記者相關判決內容。
記者潘俊宏/攝影

領據特別費究竟是公款或屬私款性質的首長「實質補貼」,是檢審間的重大爭執點,更將重大影響未來偵辦類似案件的結果。最高法院昨天的確定判決,認定這並不是首長法定薪俸以外的「實質補貼」,影響深遠。

判決指出,領據特別費是公款,使用上須符合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的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做為私用。

判決指出,從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知,行政院於民國四十一年建立首長特別費,特別費全部須檢據核銷,直到六十二年因首長有無法取得單據的困擾,才改彈性處理,特別費半數需單據,半數無須單據(以領據具領),直到九十五年再改為全數需單據列報。

二審將領據特別費認定是「定額概算型的費用」,最高法院則認為首長特別費是公款,均不得私用,不是特別酬庸,也不是實質補貼,二審的見解雖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馬英九不構成貪汙犯罪要件的結果,因此未撤銷原判決。

至於馬英九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是否須申報所得稅及申報財產;最高法院認為,這和馬英九是否貪汙沒有關係,也不能作為檢察官上訴的理由。
 
最高法院判決也指出,檢察官指摘二審判決「首長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後,特別費已喪失公款性質,而屬於具領的首長所有」,這只是二審用語的瑕疵,不足動搖原判決結果。

此外,法務部就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是全國最高法務行政機關(法務部)的法律意見,不能用來認定馬英九有無被訴貪汙犯罪的證明文書;二審判決雖然誤認該項意見有證據能力,但未用於認定事實,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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