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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修法 賦予記者拒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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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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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8.04.17 03:06 am
  
國防部軍事法院傳喚媒體記者調查鐽震洩密案,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昨天表示,他將連署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正草案,增訂新聞從業人員具有拒絕證言權,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也達到保護消息來源的目的。

吳志揚表示,修正案內容為「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法具有保密之義務,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祕密之事項受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並增訂第二項,「新聞從業人員準適用之。」

吳志揚以鐽震案為例指出,新聞從業人員因採訪新聞,受法院傳喚作證引發極大爭議,記者受媒體保護消息來源的職業倫理規範,依法卻沒拒絕證言權,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要求記者具結證言,說明消息來源,無疑嚴重破壞新聞媒體公信基礎,明顯違背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賦予新聞自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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