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8.04.16王己由/台北報導
壹週刊去年以「蔡依珊的懷孕身形曝光」為封面報導故事,因為內容偏頗,且以羞辱性的文字報導連勝文私密事務,違反和連惠心簽訂的「報導前應先查證,否則賠償」的協議條件;法官十五日判決,發行壹週刊的壹傳媒公司及社長裴偉,須賠償連惠心2百萬元。
4年前連戰競選總統時,壹週刊以「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連戰打老婆」標題,報導連戰涉家庭暴力。雙方對簿公堂後,簽下和解協議書,約定壹週刊日後如擬對連惠心、連惠心父母、連惠心的丈夫或弟妹的相關報導,應先與連惠心或相關被報導者求證,如有違約應給付2百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這紙協議內容簽訂後,連惠心撤回告訴,包括本案在內,壹週刊卻先後2度違約被判賠償,今後若再違約報導連戰一家,壹週刊每違約1次,就得賠償2百萬元。
壹週刊是在去年七月廿六日報導「蔡依珊懷孕身形曝光」消息前,未向連勝文或連惠心求證。連惠心認為報導內容偏頗粗漏、且以羞辱性文字大肆報導連勝文私密,且與公眾利益無關的私人事務,違反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就訴請依約賠償2百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壹週刊有關蔡依珊懷孕的報導既無急迫性,在公益層面上價值也偏低,且確實違約,未在報導前向連勝文或連惠心查證,不能僅以電話無法連繫到連勝文,就主張沒有違約,判決壹週刊及裴偉各應賠償連惠心1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