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1.24 03:44 am
中天電視引用蘋果日報報導指稱兩名電台主持人是「神棍電台」、「主持人涉詐欺」,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媒體對同業報導也要查證才能引用,判決中天要在黃金時段廣告播出道歉啟事,並賠償兩主持人各十萬元。
判決中還指出,蘋果日報自香港進入台灣媒體界後,屢因其報導引發訟爭,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中天亦屬媒體業者,對此當知之甚詳,不能以蘋果日報已有報導,便認為已盡查證義務。
兩名遭點名的電台主持人控告蘋果日報部分,法院先前已判決蘋果日報應刊登道歉啟事,並賠償兩人各十萬元。
中天電視台在九十四年間以標題「神棍電台亂打嘴鼓、賣藥台語電台高價賣藥品、主持人涉詐欺」,報導指稱兩名電台主持人涉嫌賣藥斂財,且所賣藥品經衛生局罰款。
被指控的電台主持人不滿而提出訴訟求償,強調廣播節目中廣告的藥品,均經衛生署許可,且電台只能廣告藥品,不能販賣藥品,該報導未盡查證義務。
中天電視則提出當天蘋果日報的報導,強調新聞主播的指述均轉述自蘋果日報,信賴蘋果日報已善盡查證義務,且在報導前曾派記者赴相關處所查訪。
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中天電視新聞直接引用同業的報導,做為自己新聞報導的內容,但未針對自己所引述的事實為查證,難認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