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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選該檢討的是政策路線,不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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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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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1.23中時社論

 國民黨在立委選舉中取得了近四分之三的席次後,政壇近日歸咎選制不當的說法甚囂塵上;而單一黨獨大,同時掌握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可能形成權力集中的風險,也成為論辯的焦點。擔心權力的集中是一件好事,但此中也顯示出台灣法治發展過程中有欠成熟的部分,那就是只從選舉甚或一次選舉的勝負推敲制度應否改變的道理,尚不能體會制度存在的意義,不在成為選舉勝負的工具,而是提供一種可以控制權力的機制。台灣此次立委選舉的結果,可能正是制度有效運作的證明。

 兩年前朝野政黨因林義雄與李遠哲兩位兩位先生強力推動形成共識,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而單一選區的最大好處,就是會使得立場較為溫和而非趨於極端者進入議會。平心而論,民進黨在此次立委選舉恰是反向操作,提名階段就利用「排藍」機制排除了黨內較為溫和而具有中間傾向的競爭者出線,在選舉期間的基調訴求,不是和解共生的慈眉善目,而是從基本教義發展的敵我意識與戰鬥語言,造成中間選民全然疏離的後果,其實並不令人意外,而且原本就符合小選舉區制的設計預期。大家普遍對結果感到意外,不過是因為缺乏經驗而不習慣「贏者通吃」而已。一旦熟悉制度的運作原理,制度上鼓勵溫和政策以提升社會趨同的用意,就會引導候選人的行為而發生效果。

 同樣的道理也在總統選舉上存在。如果選民不願意總統與國會多數同黨,本來即可自為選擇,國會中一黨獲壓倒性多數,不是民主憲政禁止的罪惡,如果選民欣賞的是政策溫和的政黨而使之掌控國會,瞭解選民取向而在總統選舉中採取溫和中間路線的候選人,其實都有獲勝的機會。如果因為候選人執意採取極端政策路線,而在總統大選中疏離或觸怒多數選民,選民的抉擇是要政策溫和的政黨同時取得總統與國會的掌握權,那也是選民自由意志的決定,並非民主憲政中禁止的現象。

 說得更清楚一些,憲法並未禁止任何一個政黨在國會中取得多數,也未禁止總統與國會在經過選舉之後由同一個政黨掌握。不僅我國如此,世界各國的憲法大概沒有明文規定單一政黨可以獲得國會席次上限或是禁止由單一政黨同時掌握立法與行政兩權的例子。

 如果因為立委選舉的結果出人意表就要改制,難道要憲法規定人民不得投票給單一政黨過多,超過一定額度的選票不算;還是要讓選舉制度不可鼓勵政黨提出可讓多數選民認同的政策,而必須設法讓政黨各走極端,互相視如寇仇?

 如果因為總統與國會由同一政黨掌握就要改變制度,難道說要憲法規定不允許單一政黨同時掌握立法與行政兩權,國會裡獲得壓倒性勝利的政黨,不許推出候選人選上總統?要知道,國會由單一政黨取得壓倒性多數,總統與國會多數屬於同一政黨,本來就是民主憲政中預設的結果之一。一個政黨在選舉中因立場極端而無法生存,還會有其他的政黨繼之而起,用更能為選民接受的政策贏得選舉而執政。

 更深層的道理,其實在於民主憲政存在的價值並不在於政黨間的制衡,而是在於權力部門分立的制衡。政黨不該是幫派,取得政權的政黨,不能只是因為黨籍相同,就放棄憲法上應該堅持的制衡關係,例如不能因為屬相同的政黨,行政院就不去制衡總統,或是立法院就不去制衡行政院;也不能只是因為黨籍相異,就超越應有的制衡關係而從事政黨惡鬥,例如怠於行使應該行使的人事同意權,讓政黨鬥爭使得憲法機關停擺。同時掌握了立法與行政兩權的執政黨,如果完全不按制衡關係運行而脫離憲法規定的軌道,必然不能逃脫輿論的聲討,在野政黨的反對,司法的違憲審查,而會在下一次的選舉中受到選民唾棄,交出席次多數或是整個政權。

 人民用選舉淘汰極端的政黨,絕非憲政的罪惡,應該檢討的不是人民,應該道歉的不是勝選的政黨,敗選的政黨應該在下一場選舉中採取什麼態度與政策路線,是自己的選擇,選民會在下一場選舉中給予裁判。這是民主政治的常態,不是改變制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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