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犯罪!馬英九:吳淑珍、姚文智都在阻擋三中交易案
2018-10-31 10:48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即時報導
台北地院審理三中案上午召開準備程序庭,傳喚前總統馬英九(右二)等六名被告出庭。記者高彬原/攝影
台北地院審理三中交易案,今天傳喚前總統馬英九出庭。馬英九表示,他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處理三中交易案,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民進黨台北市長侯選人姚文智都用政治力量在阻擋,他否認檢察官指控他的犯罪事實,「檢察官曲解我的話,我無法接受!」
馬英九表示,「我沒有犯罪」,他說,自從民國89年陳水扁先生當選總統後,國民黨的黨產就成為選舉對手攻擊的焦點,社會對政黨經營事業也日漸有負面觀感,連戰前主席就在民國91年宣示依據監察委員黃煌雄的調查報告開始處理黨產,將152筆黨產主動捐贈各級政府。他在94年8月19日就任國民黨主席前後,也宣示儘快在97年底以前處理完黨產的決策,繼續實踐對社會的承諾。
由於廣播電視法要求政黨必須在94年12月26日退出廣播及電視經營,處理本案黨產的期限日益迫近,再加上國民黨欠缺經費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這些都增加了國民黨處理黨產的必要性與急迫性。然而,當時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並不樂見國民黨處分黨產,反而針對我們處分黨產處處打壓及阻撓。
例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被告陳水扁有罪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指出,民國93年底,中信集團的辜仲雖然已經和國民黨簽立了購買中投公司股權的草約,而且已經付了訂金,但到了94年初,他卻在陳水扁總統、夫人吳淑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財政部長林全的聯手威嚇阻止之下,被迫不敢再碰中投公司,國民黨只好另找買家。
馬英九說,再以本案為例,余建新想要買中投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時任新聞局長的姚文智,就以新聞局94年11月28日新廣三字第0490626448號函,提醒中國時報公司,如果購買華夏公司持有的中視公司股票,會因「不當黨產」取得處理的結果,造成既得權利的損失。請問,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之下,姚文智憑什麼在94年就能認定中投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是「不當黨產」,竟然能以新聞局的名義發函警告恫嚇中時集團?姚文智發函的目的,不就只是為了嚇阻余建新,不要向中投公司購買華夏公司的股權嗎?
他指出,這一類的打壓嚇阻情形還有很多,網路上很容易就找得到。事實就是,在政治力的不當干預下,當時處分黨產是困難重重,這是本案應該還原及正視的時空背景。
馬英九表示,在這種異常艱困的環境背景之下,他身為國民黨主席,當有人向國民黨表示願意洽購黨產時,基於對社會的政治承諾、法律的強制規定、以及國民黨對經費的迫切需求,他當然是希望洽購案能夠順利的進行,不要破局,檢察官怎麼能說這樣就構成犯罪呢?
更何況,處理本案交易的同仁以及律師們,當時都很清楚的瞭解,他對處理本案交易的原則是,第一,如果還能談,就不要破局,按照當時實際的狀況,採以相對最有利的方式去處理。第二,如果沒得談,那就破局,回到原狀。第三,不論是不要破局,或是回到原狀,都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這是事實,有當時他講話的錄音、律師之間的傳真函,以及同仁和律師們在檢察官偵查時陳述的筆錄可以為證。在這三個處理原則之下,當時處理本案交易的同仁以及律師們,怎麼還會需要以自己涉嫌犯罪的方式來完成本案的交易呢?
馬英九說,檢察官對於這些事實,不但視而不見,還故意截取當時錄音的片段內容,以曲解他講話意思的方式,指稱他犯罪,藉以達到起訴的目的,這明顯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關於檢察官辦案客觀義務的規定,他完全無法接受。
馬表示,政黨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爭取執政,能夠永續發展,國民黨處理黨產,不只是要向舊時代告別,也是建立新形象的開始,使國民黨重新贏得政權及人民的信賴。振衰起敝,難道不是黨主席該負起的責任?
馬英九說,從政30多年以來,一向奉公守法,清廉自持,沒有從黨產拿一毛錢放進自己的口袋,更沒有收取任何買家的錢,「我在國民黨主席的職務上,盡忠職守的維護國民黨的利益,我沒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