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7.12.08 02:56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使保障國內原住民族創作智慧權有法源基礎,未來不再發生已故歌手郭英男的演唱歌曲遭到剽竊、盜用的憾事。
修正通過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明定凡侵害原住民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賠償,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可高達六百萬元。
原住民立委孔文吉表示,這項法律通過後,國內保護原住民族的智慧權才真正與國際接軌,以後許多原住民集體共有傳統的文化創作,都將受到法律的保障。
原住民立委林正二表示,原住民歌手郭英男與妻子所演唱的阿美族「飲酒歡樂歌」,在沒有經過郭英男夫婦的同意之下,被亞特蘭大奧運主辦單位採用作為主題歌曲,雖最後透過國際官司,還給郭氏夫妻一個公道,但也凸顯國內沒有相關法令保護原住民智財權。該法能夠三讀通過,是進步的象徵。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內容,包括傳統智慧創作範圍、專用權的保護、侵害及損害賠償等。該法明定,原住民智慧創作權為原住民族或部落取得者,創作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訂定。
傳統文化 原民共享
【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既已有著作權法,為何還要以專法方式設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原民會主秘林江義昨天比較說,上述兩法有五大不同,最基本的是,所有者的觀念不同,著作權保障的是個人、私有的智慧財產權,而原民智慧保護條例保障的是整個族群或部落共有的「集體權」。兩法位階相同,只是規範的對象,一為個人、一為族群集體。
由於原住民族集體共享傳統文化,不像著作財產權可以脫離著作人進行讓與、授權,不能任由個人將之移轉出去。
此外,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多半無法確定原創作人是誰,不像現代的著作權者是確定的個人。現行的著作權法鼓勵原創,而原住民的傳統文人藝術多承襲祖先的藝術成果,呈現重複的圖騰等。
最後,著作權法在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失效,但因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多逾五十年以上,如今加以保護,不受存續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