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11.24黃驛淵
貴報報導,行政院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明訂原住民族得按族別,單獨或聯合設立自治區。表面上,看似原住民族自治新里程碑,然而,空有架構自治法草案,實質上恐怕又是虛晃一招;回顧歷史,政治操作痕跡斑斑可見。
政府並非第一次提出《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回顧過去歷史,早在二○○三年,上屆總統選舉前夕,行政院就曾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當時各大媒體皆以大篇幅報導,原住民朋友們更滿心歡喜地等著迎接新時代的來臨。然而,當時行政院版本的草案卻飽受民間批評,原因是其將原民會版本規畫的一○四條草案大幅刪改,僅存十五條的「宣示性」條文,缺少細則的規畫,在實踐上窒礙難行,最後又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而退回,草案無疾而終。但過了四年,同樣在大選前夕,《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再度「上市」,卻是換湯不換藥,除了增修三條條文外,內容幾乎通通沒變,依舊僅空有漂亮的宣示架構。
事實上,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立意雖佳,但若要實行除尚需要相關政策、子法,甚至是法治教育等大環境的配套。
以司馬庫斯櫸木案為例,縱使原住民基本法已通過,且森林法已規定原住民得依其生活慣習採集森林產物,但今年九月底二審宣判,三位泰雅族人卻仍各判三個月、併科罰金各七萬九四八八元;今年五月間屏東縣獅子鄉雙流部落的排灣族原住民在其傳統領域採食燒酒螺,也被林務局以《刑法》竊盜罪移送法辦。
今年十月,政府更公告原住民族第一個傳統領域,宣稱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玉峰村兩村實現了原住民傳統領域,然而實際上卻是藉由公告限縮了原民權利,矮化原住民。這些例子在在顯示若干原民相關法律都僅有空殼,實踐上卻步步難行,而類似的案例層出不窮,教我們如何期待這次政府又是玩真的?還是又是「狼來了」?
從一九九九年的「新夥伴關係」、○三年《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到今年十月公告的原住民「傳統領域」,實際上都是空有架構的政策支票。然而支票一再跳票,不但消費了原住民的誠意與期待,最後,只會讓人看破手腳,而台灣一再強調的多元文化肯認價值恐怕也只是幻影。
這次二度通過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玩真的嗎?(作者為耕莘山學團團員、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