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2007.11.1503:44am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明訂原住民族得成立自治區,實施民族自治,自治區為公法人;原住民族得按族別,單獨或聯合設立自治區。這項草案通過後,政府與原住民族的關係,幾乎已到了「準國與國的關係」內涵。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表示,原住民設立自治區,第一個最感擔憂的將是林務局,因為很多林務局的土地都與原住民有爭議。不過夷將強調,這次行政院重新檢視原住民族自治區法,增列一個法源,即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出面解決,而中央與自治區間權限出現爭議時,由總統府出面協商解決。
夷將說,依行政院所通過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自治區的區長地位比照縣長,並可成立自治區議會。夷將坦言,雖然自治區的財政問題雖可依財收法,但未來財政仍是主要問題,也是原民會最頭痛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