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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新聞或節目不公最重罰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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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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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10.27陳洛薇/台北報導

 廣電媒體選舉新聞或節目不公,小心受罰!立法院會廿六日二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未來廣播或電視從事選舉相關議題的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不得有差別待遇,違者最高重罰兩百萬元。

 新修正選罷法草案對於媒體多所規範,明訂報紙、雜誌刊登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姓名,違者最高處兩百萬元或廣告費二倍罰鍰。選舉公告發布後至投票十日前,發布候選人或選舉民調,應載明負責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違者最高罰五百萬元。

 立委吳育昇表示,規範廣電媒體的選舉新聞和節目,朝野協商皆無異議,新法的宣示意義大於實際規範「只是提醒媒體自律」。

 新修正選罷法草案不僅對媒體明訂規範,也明文限制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道路、橋樑、公園、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使用地點不在此限。

 有鑑於明年立委選舉首次採單一選區制,許多選區僅國民黨、民進黨兩候選人對決,為防候選人死亡,選舉無效狀況發生,新法明訂「反暗殺條款」。未來區域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在登記截止至投票日前死亡,選委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另,直轄市長參選年齡門檻也由現行卅五歲降至卅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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