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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案二審 檢辯只傳兩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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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10.13 03:09 am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高院首度開庭,馬英九堅稱清白,在法庭上強調他沒有犯罪理由、更無犯罪事實,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
記者游順然/攝影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審理特別費案,首度傳訊馬英九,合議庭列出七大爭點,檢辯聲請傳喚的證人只有兩人,法官下周一可望訂出審理庭期,最快年底前結案。

一審獲判無罪後,馬英九昨天出庭前顯得頗有自信,堅稱清白,相信法院會公正審理;在法庭上,更強調他根本沒有犯罪,沒有犯罪理由,更無犯罪事實,檢察官上訴沒有理由。

公訴檢察官昨天提出補充理由狀,聲請發函審計部、主計處等,要求說明特別費的性質是否為公款,當初為何從特支費改為特別費,及預算編列為何從人事費改為業務費。律師團認為相關事項都已函查過,沒有再函查的必要。

法官先整理出檢辯七大爭點。其中關於馬英九是否將特別費的性質認知為公款部分,馬英九當庭說,去年八月特別費案爆發後,才請教台北市政府的主計處長及法規會主委查詢相關函令,先前他並不了解特別費是否為公款。

馬英九強調,檢方指特別費應該是每個月用完後再去領,但他從事公職廿多年,從沒聽過有這項規定。他更引用一審判決的認定,強調他在台北市長任內的公益捐贈金額,超過檢方起訴以領據列報特別費數額的四倍之多。

馬英九的律師宋耀明則指出,如果馬有詐欺犯意,應將領據領取的特別費以現金領出,宣稱花完即可;以檢察官在其他特別費案中的認知,只要支出大於收入,即屬無法追查,不構成犯罪。

律師質疑,難道檢察官偵查目的在處罰老實人,卻輕縱實際可能有詐欺犯意及行為者?

檢辯雙方昨天在法庭上對話平和;檢方聲請傳喚審計部相關公文承辦人劉碧娥,律師團則聲請傳喚台北市政府前主計處長石素梅。法官表示,如果合議庭決定要傳喚這兩名證人,將於第一次審理庭一併傳喚到庭。

由於準備程序昨天已進行完畢,合議庭下周一將決定審理庭期,如果函查資料順利,加上須花時間調查的證據不多,最快可在年底前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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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上訴與否 尊重檢方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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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煌權、李恩慈、李明賢/連線報導】 2008.01.09 03:07 am
  
高檢署對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是否提出上訴提出兩套劇本,馬英九昨天在嘉義縣輔選時回應:「上訴與否是檢方的權力,我尊重」。

馬英九昨天上午到嘉義縣水上鄉替國民黨籍立委候選人翁重鈞助選掃街拜票,他在翁重鈞競選服務處前說,他已在二審宣布無罪後的記者會上清楚表達,他完全尊重檢方的決定。

馬營昨天也回應說,「尊重檢方上訴的權力」,但馬營內部評估,二審無罪判決確立後,特別費案對總統大選影響十分有限,馬將繼續按既定節奏打選戰。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王拓指控國民黨企圖影響馬案上訴,國民黨發言人蘇俊賓反駁說,綠營毫無證據胡亂指控,國民黨只是在野黨,根本沒有操控司法的力量,更何況檢察總長是執政黨提名,到底是誰在操弄司法?

對於馬控告檢察官遭對手謝長廷質疑是政治審判法律,馬營發言人羅智強表示,檢察官以不實筆錄侵犯人權,在民主法治社會,任何人都不該坐視、應站出來捍衛,謝身為法律人,豈能縱容檢察官濫用權力?馬英九只是在野黨的總統參選人,毫無行政權,如何干涉司法?

幕僚分析,特別費案一審經過十次開庭,二審則是僅三次開庭,結果都是還給馬一個清白,顯見檢察官羅織成罪的事實,加上三審只是程序審,頂多只是發回更審。就法律實務上,三審程序在大選前應不會走完,更不至於對馬造成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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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捲入政治》高層無力 基層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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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1.09 03:07 am 
 
馬英九特別費案紛擾不斷,檢方高層費盡思量,但在各方勢力擺不平、法律解釋各有空間下,遲遲未能讓紛爭畫下句點,有不少基層檢察官對檢察體系捲入政治紛爭、傷害檢察威信,都感到失望及憂心。

馬英九特別費案從偵辦至今,暴露檢察體系內部一連串問題,從檢察官的偵辦技巧到檢察一體的「放空」,從檢察官如何處理政治性敏感度高的案件,到政治力影響檢察官辦案空間,馬案值得檢討的地方不少。

有檢察官指出,政治環境的藍綠對決,不僅影響檢察高層的立場,更影響檢察官對事件的判斷,讓原本應該可以單純就法論法的特別費案,在可能影響總統選舉以及到底要不要讓藍綠政治人物特別費案「血流成河」等情況下,太多的考量,反而難以平常心處理。

一般認為,不論馬案上訴或不上訴,檢方都會面對藍綠陣營支持者的不滿;檢方高層於是做出「政治的判斷」,最近釋放出即使馬案上訴,也不會影響馬英九的選情,還可藉由最高法院為馬英九清白背書。

不過,有檢察官認為,在歷經一、二審法院都對馬英九判無罪後,檢方目前唯一能上訴的理由,除非認定特別費全數是公款,必須全數因公支出,且全部案件都一體適用,否則仍然擺脫外界質疑檢方選擇性辦案。

還有檢察官憂心,檢察高層一而再、再而三錯失統一內部見解,放任檢察一體失其效能,不但讓檢方在特別費案上進退失據,將來不論選舉結果如何,檢察官的身分及職權,勢必引起各界檢討和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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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壓力》上訴與否 檢方高層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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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 2008.01.09 03:07 am  
 
檢察總長陳聰明(圖中)昨天對馬英九特別費案是否上訴仍未鬆口。
記者林建榮/攝影

馬英九特別費案從起訴到上訴最高法院與否,檢察體系內部意見不一,檢方高層同樣思量再三;檢方高層不諱言曾思考放棄馬案上訴、並尋求對所有特別費案解套的最佳方案,但外界壓力大、內部又擺不平,導致猶豫不決。

馬案一審判決前,檢方高層便曾開會沙盤推演,當時曾討論如法院判無罪、檢方上不上訴的種種可能性;檢察總長陳聰明特別提醒台北地檢署在判決後對外說明要謹慎、不要在第一時間就說明上訴與否。

當時檢方因筆錄爭議遭法院批評,外界指責聲浪大,卻也讓檢察體系內支持起訴馬英九的鷹派抬頭,以更強硬態度要求上訴。

馬案二審判決前夕,陳聰明再度邀集高檢署與當初承辦檢察官開會討論,與會人員多數對判決結果有心理準備;討論重點在對馬案該不該再上訴、對目前偵辦及審理中的其他特別費案又該如何處理。

在高院將馬小九的單據部分退回地檢署重新偵查後,檢方高層一度思考,有沒有可能將特別費全數視為實質補貼不去追究,如此檢方一方面可放棄馬案上訴、一方面可以為被告利益為由,幫余文上訴請求法院改判無罪。

這樣一來,不只檢方不用再浪費人力查特別費發票、連馬小九在獸醫院接受治療的單據,能否核銷特別費都不用再浪費時間調查。

檢方高層一方面透過管道徵詢各方意見,一方面也四處奔走、與相關檢察官溝通,希望能夠縮小檢方內部歧見,達到各方都可接受的最大公約數。

不過,檢察體系內、外狀況不斷,馬英九陣營在檢方還未明確表態上訴與否前,大動作控告承辦檢察官的動作,讓力挺侯寬仁的檢察官態度轉趨強硬,認為檢方一旦放棄上訴,等於認錯、受到壓力就退縮,更讓綠營人士質疑檢方是否因受壓力而不上訴。

另一方面,檢方內部對於將特別費全數視為實質補貼,同樣有不同意見,畢竟過去實務上有不少人因使用假發票浮報特別費遭法院起訴、判刑,若檢方要作這麼大膽的見解改變,法院是否支持、後續引發的效應同樣需要慎重考量。

檢察體系內、外情勢的千變萬化,讓馬案上訴與否再度回到原點,即使檢察官協會要求檢方高層應就特別費性質,拿出檢方確信的法律依據,並對馬案及所有特別費案作出統一見解,但在各方意見無法統合情況下,只好將責任推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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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案上訴否 檢方擬兩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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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1.09 03:07 am  
 
馬特別費案是否上訴,檢方最快今天決定。圖為去年十二月馬案二審宣判,馬英九舉行記者會嚴肅地說「最艱難的路才開始」。
記者陳柏亨/攝影
 
馬英九特別費案檢方上不上訴,最快今天決定。檢方已準備「上訴」、「不上訴」兩套版本,各有理由,由高層做最後裁示。

至於檢方對首長特別費案的偵辦要不要訂出統一見解,檢察總長陳聰明昨天說,要等馬案是否上訴定案後再決定。

台灣高檢署早在馬案二審判決當天,便由公訴檢察官作好分工,研究高院的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或對相關公文解釋有誤;這幾天更是密集開會,討論特別費的性質究竟該全數視為公款或全數視為實質補貼,或是區分一半是公款、一半是實質補貼。

據了解,檢察體系有些人主張,不該再浪費資源在特別費上,應到此為止。不過,檢方高層聽取各方意見後,仍認為法令規定並不明確,在未完成修法前,有賴最高法院的確定見解定調,使得馬案上訴機會增大。

支持上訴的檢察官認為,特別費即使採雙軌制核銷方式,分領據核銷及單據核銷,但那只是核銷方式的差別,預算科目屬於業務費的特別費,性質應該只有一種,不因核銷方式差別,區分為「實報實銷」及「實質補貼」。

另一方面,高院判決中,對領據核銷部分提出「定額統籌型概算費用」概念,檢方也認為於法無據。檢察官在收到判決後,曾請教過會計、審計人員,得到的答案都是沒聽過,檢方因此認為高院判決並非毫無挑戰可能。

由於檢方對馬案處理的態度,不只牽涉到目前起訴在法院審理中的綠營天王案件,還有大批藍、綠政治人物遭告發的特別費案,同樣有待處理,檢方高層因此思量再三。

陳聰明昨天一再強調,上訴與否尊重高檢署意見。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則表示,還在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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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協會建議 公布馬案確信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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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1.08 02:59 am 
 
馬英九特別費案引發檢察體系爭議,檢察官協會代表昨天拜會檢察總長陳聰明,建議公布確信的見解,做為馬案上訴與否及其他特別費案件的標準。陳聰明回應說,馬案是否上訴,須考慮是否有助檢察威信不再受傷害。

陳聰明在上周五召集二、三審相關檢察官討論馬案上訴與否問題後,高檢署重案公訴組檢察官昨天密集開會。檢方表示,十日前會對外說明最後決定及理由。

檢協會認為,歷經一、二審判決後,檢方應該要對特別費性質有具體見解,並平等對待每一件特別費案,不能以等待最高法院對馬案做出判決為藉口和稀泥。

檢協會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案在二審仍維持無罪判決,引發法律見解及檢方偵查作為爭議,外界指摘不斷,檢察體系內部也多所討論,對檢察體系威信及形象影響甚大。

檢協會認為,關於首長特別費的性質,檢察體系未能儘早提出統一見解、齊一偵查作為,導致意見分歧、標準各異的結果,損耗了檢察威信。如今,經過幾番論辯,檢察體系應公布檢方確信之見解,以決定對馬案上訴與否,並做為辦理其他特別費案件的參酌標準。

陳聰明並未明確對檢協會代表說明要採什麼樣的見解,但也同意特別費案的處理,已對檢察體系造成負面結果。

陳聰明並認為,馬案是否上訴,除針對馬案判決本身的考量,還須同時考慮上訴或不上訴是否有助於停止檢察威信再受傷害,以及對其他特別費案件的處理。

有檢察官指出,檢方如要對馬案提上訴,唯一理由是堅持特別費不管領據、單據核銷,都應公款公用、逐筆查證,檢方要採取這樣的見解未嘗不可,重點是要以同樣的標準對待每一起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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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侯檢堅持做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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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ton

中國時報2008.01.06采風/桃園中壢(國中教師)

 馬案特別費二審宣判無罪,民眾正等待下一步動作時,馬英九對侯寬仁檢察官已提出控告,聞知者莫不大大喝采。並不是因為馬先生正在做「挑戰檢察官行動」,而是「堅持做對的事」,這不是小市民的我們敢做、能做的事,有人願挺身而出,真是大快人心!

 「信賴司法支持改革」是我在課堂上「法律與生活」給學生一個強烈的信念。身為教師的我,常常把生活中的點點滴滴當成教材,更是以身作則,身體力行去實踐,身教重於言教。凡事要從小處著手,不因事小而不為,也不因事大而為之。因而能適時糾正司法官員的過失是在幫助他、幫助人民、幫助國家,任重而道遠。

 台灣社會已有脫序的徵兆,亂象叢生,我們不可再鄉愿了。所以,我們非常讚成馬先生的作為「堅持做對的事」,全民一起來努力,實踐真正的民主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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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無罪 扁指司法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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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志德/台北報導】 2008.01.06 03:41 am 
 
陳水扁總統昨天批評馬英九特別費二審判決無罪的結果,「根本就是放水」。他並說,如果馬英九這樣都沒事,那去年(註:應為前年之誤)紅衫軍是在亂什麼?」「馬英九把錢放自己口袋」這樣都沒有事,國務機要費用來辦秘密外交,他們又在吵什麼?」

陳水扁昨天晚間接受三立電視台「大話新聞」主持人鄭弘儀專訪,被問道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結果時,原本表示「尊重司法,不方便表示意見」,但之後又說,很多人不滿意這項判決,這也是事實。

主持人鄭弘儀附和道:「我看這法官也不只七、八成是藍的喲。」陳水扁接著說,前總統李登輝曾表示,他做總統這麼多年,獨獨對「司法、情治系統」,以及「媒體」兩塊無可奈何。陳水扁說自己也有同樣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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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安則為之」檢安什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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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胡又天/研究生(台北市)】 2008.01.05 03:15 am 
 
沈明倫檢察官就馬英九提告一事,拋出了一句典出《論語》的「汝安則為之」;四日民意論壇王達民指出,清末民初司法界必讀範本《刀筆精華錄》也提到這句話,所引故事極具啟發意味,讓我又上了一課。然而,王先生提到「安」字有雙重意義:「安心」與「豈可」,但就「汝安則為之」一句而言,如果作「豈可」解,「則」字就講不通,也有失孔子原意;所以,此句的「安」應該僅有「安心」之義。

宰予為孔子門下言語科與子貢並列的傑出弟子,他聰明善辯,但性格好勝,喜作狡辯,對道德禮法並不那麼尊重,可說是一個比較愛耍小聰明的「便佞」人物。

那次,宰予說為父母守喪三年太久,一年就夠了;孔子問,你一年就除喪,吃好穿好,心安嗎?宰予說「安」,孔子說,你如果心安,那就去做吧。請試想:宰予在此質疑禮法,是要認真檢討它的根本情理,或者只是想扯皮,藉由挑戰老師與「社會共識」,尋求一種精神勝利?孔子在此就不和他在理論與技術上糾纏,只問他一年除喪心不心安。

宰予說「安」,是真的心安,還是強辯呢?於是孔子說:你若真的心安———即使不論社會可能的異樣眼光,只論你對不對得起自己的良知與感情———那就去做吧。

《刀筆精華錄》裡,訟師為難知縣,問是要守喪而絕後還是要違制而續娶,師爺以「汝安則為之」回答,極其高明:大家都知道訟師根本只是找碴———在通常的認知中,宰予也是。所以,用孔子的方法頂回去,就正中要害了。

禮法並不是完美的,它本乎人情,也有許多背離了初衷的流弊,是可以檢討的;但你就此辯論時,不論是正方反方,為公還是為私,善意還是惡意,敬謹還是扯皮?並不是每個人都聰明如宰予,但大家都感覺得到。所以,對於動機不純正者,孔子的回應永遠是能直抵核心的。

然則,孔子對宰予還是能循循善誘,始終給他保留自省之餘地的;我們讀這一段《論語》,也能感到一種溫情———孔子批評宰予是在之後,而且還是對門人而不是對外人。而我看沈明倫向馬英九撂下這一句,卻不由感到一股陰惻惻的意味,可謂「誅心」也已。

古時講禮治,今天講法治,把「汝安則為之」的典故拿來檢視馬英九,是很可以的;不過,這心誅不誅得成,還要看誰的心比較正、誰的意比較誠,比較能明通而不是淆亂法理。後者有待法學之士審問明辨;但在「心意」的方面,就是一般人民也能感受得到,而能有所公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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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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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08.01.05 03:15 am 
 
馬英九對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提出告訴,筆者並與馬英九聯名告發沈明倫等檢察官在陳雨鑫案濫權不追訴後,沈明倫檢察官以德國法學家耶林著名的文章「法律的鬥爭」來「自況心境」,乍聞之,筆者只有「啞然失笑」四字可以形容,如果耶林在世,甚至會感到憤怒吧。

在耶林所寫的「法律的鬥爭」中鏗鏘地表示:「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我不知沈檢察官讀耶林這段話時,心中可有絲毫羞愧?耶林的擲地之聲,可不是叫那些被檢察官以違反正義方式侵害權益的人噤聲不語,而正是呼籲所有人,遇到侵害人民權益的檢察官,都應不計身分、不計利害站出來反抗。

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耶林還舉個被法律人引為經典的故事。「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

換言之,既便權利只被侵一分,英國人的習慣是不惜付出十分的代價來索回那一分的正義!因為他們計較的不是個人的利害得失,而是社會的公理正義,也正由於英國人這種對個人權利受侵害時絕不妥協的態度,漸漸的,整個社會就不再有人膽敢濫用權力欺凌他人,因為掌握權力的人知道被欺凌的人會以十倍力量捍衛私權,他絕討不到好處!於是強凌弱、眾暴寡的不義泛惡,也就會漸漸絕跡。

這種不鄉愿的堅持,才是耶林為文的精義所在。不鄉愿,為個人權利奮鬥,不會因為被侵害的人要不要選總統、有沒有當過法務部長而有所不同,那是每一個人的當然義務,怯懦不為者,耶林以「世上最卑鄙的行為」稱之,因為這樣的人默許惡行而助長惡行的,其惡甚至不下於為惡之人。

這時,當我們用耶林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所樹立的行為準則,回過頭來檢驗馬英九時,兼有法律人、權利受侵害人以及總統參選人三種身分的馬英九,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難道還不明顯嗎?馬英九可以選擇當個「悲情的受害人」,默不吭聲,這對他的選舉是有利的,因為台灣社會向來有同情弱者的傾向。但如果馬英九這麼做,我對他才會十分失望,若干社論認為馬英九應保持總統參選人的高度,不宜興訟,但如果馬英九面對法院判決都指謫檢察官有製作不實筆錄的行為,卻還選擇鄉愿不作為的話,其不但沒有參選總統者的高度可言,根本是在「爛土中和稀泥」。

最後讓我們再次咀嚼耶林的話。

「『勿為不法』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

「勿寬容不法」這是台灣最需要的公民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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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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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08.01.05 03:15 am 
 
馬英九控告三名檢察官偽造文書及吃案,被控者沈明倫回應馬英九說:「汝安則為之。」

其實,馬英九卻是「吾『不安』而為之」。馬案中,檢察官的惡意及政治動機十分明顯。例如,侯寬仁偽造筆錄的惡形惡狀,在公開審判中已是有目共睹,以致到了二審連檢方公訴人亦不爭辯。再如,初審到了最後一庭,檢方又倉卒追訴「背信罪」,而此罪可以二審定讞,更擺明了檢方已經老羞成怒,意欲叫馬英九陷於連尋求三審救濟的可能性都沒有,在二審就喪失競選總統的機會。面對政治盤算如此處心積慮的檢方,馬英九的「不安」,不言可喻。

事情還有續集。同樣一夥檢察官,又傳正在偵辦馬英九於研考會、陸委會及法務部任內的「特別費」,並加緊偵辦三中案及國發院案與馬英九的關聯。且民進黨更不斷放話,聲稱好戲還在後頭。這般杯弓蛇影、風聲鶴唳的場景,已經全然分不清檢方所代表的究竟是「司法正義」或「政治打手」。馬英九的「不安」,可想而知。

尚不僅此,同一批檢察官在偵辦藍綠大案時,其雙重標準毫不掩飾,原來宣稱謝長廷亦有十大弊案,如今除特別費案外,皆仍石沉大海,而竟只聞正在刨地三尺偵辦馬案。如此,「特別偵查組」,不啻已成「馬案特偵組」了!

若就正常情勢言,馬英九倘控告檢察官,似乎有失「高度」;但是,一朝被蛇咬,馬英九若竟面對毒蛇卻仍視其為草繩,豈不太無「危機處理」的警覺?

檢察官已失社會公信力,馬英九或許可回答沈明倫:「吾實因不安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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