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11.02 03:43 am
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開庭。律師團日前遞狀聲請勘驗證人莊美珍偵訊筆錄,質疑筆錄將證人回答對馬有利部分略而不記;檢方則認為筆錄符合證人真意,沒有勘驗必要。
律師團提出的證人筆錄內容,是繼吳麗洳筆錄爭議後,馬案中第二件筆錄爭議;合議庭最快今天會決定是否當庭勘驗。
馬英九律師團在檢方上訴後,向法院調取馬英九及相關證人偵訊錄音帶,逐一比對檢方偵訊內容後,認為今年一月廿五北市府秘書處會計人員莊美珍的偵訊內容與筆錄出現類似吳麗洳偵訊筆錄問題。
檢察官問莊美珍:「請領特別費是否要有實際支出?」莊未回答,檢察官就說:「是嘛,是這樣!」筆錄則記載莊回答「是」。
另外,檢察官詢問證人:「若月底就用領據領取下個月的特別費並核銷,會計人員是不是不符合八十七年的函令規定?」證人結巴:「這個…我也不知道,是按慣例做。」
檢察官又提問:「那是不是表示首長承諾將來一定會支出?」證人才說:「是啊。」
律師質疑莊美珍的筆錄記載,與偵訊內容差距太大,檢察官對馬英九有利的部分全都略而不記,向合議庭聲請當庭勘驗偵訊錄音帶。
不過,公訴檢察官已提出反對意見,認為筆錄內容並未違反證人本意,沒有勘驗必要。
此外,合議庭今天傳喚台北市主計處長石素梅、審計部有關特別費解釋函令的承辦人劉碧娥,一方面證明馬英九是在特別費案爆發後,才向石素梅請教有關特別費的性質;另一方面則希望了解有關特別費的相關規定。
至於檢方聲請向主計處、審計部及人事行政局函詢特別費相關規定,合議庭都已發函,並依職權發函賦稅署詢問;相關單位均未回函。
不過,財政部在六十六年間曾對首長特支費免稅做出解釋,文中指出所得稅法修正有關公、教、軍、警人員領政府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所指之特支費包括機關首長之特支費,以及各主管於薪津項目內按月支領之主管特支費。
法界人士認為,相關解釋其實已清楚說明,特別費性質應與主管加給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