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09.17林庭瑤
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來台工作,因有不同法令規範,比較起來,陸偶工作條件複雜嚴苛,同樣人在台灣卻如同「一國兩制」。
外籍配偶來台工作適用《就業服務法》,獲准在台居留即可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證,由雇主向勞政單位申請聘僱許可。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陸偶來台分為四階段,前兩年屬於團聚停留階段,不可以工作,也不能申請工作許可證。
陸偶待滿兩年後,進入依親居留階段,在嚴苛條件下,例如台籍配偶為低收入戶,或年滿六十歲或為身障者等,才能工作。依親階段滿六年後,陸偶進入長期居留階段即可立即工作,不須工作證。最後取得定居資格後,就與台灣人民相同,可自由工作。
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調查,擁有合法工作權的陸偶,七十五%從事打掃等粗重勞動,非法打工則以家庭幫傭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