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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廣電禁煽動族群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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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9.12林上祚/台北報導

台灣第一部完整規範廣電媒體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十一日指出,由於台灣社會充斥族群對立氣氛,NCC委員特別在管理法草案第一四八條,增列「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條文,廣播電視若違反相關規定,得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

通訊傳播基本法攸關國內廣播電視與電信服務數位匯流,是本屆NCC委員明年一月任期屆滿前,所推動最重要的法案。NCC將舉行公聽會,徵集各方意見後,於十月底完成草案,送請行政院審議。

NCC官員表示,由於廣播電視與電信,目前分別隸屬於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監理,在二者開始跨業經營後,衍生監理不平衡問題,NCC希望透過管理法的立法,解決「監理不對稱」問題。

另外有鑑於國內媒體政治色彩愈來愈鮮明,為了培植多元文化、落實媒體自律,NCC也在記者協會要求下,於第一四八條增列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若沒有在限期內改善,還得以連續罰。

NCC官員表示,當初在草擬通訊傳播管理法時,原本是採取正面表列方式規範,當時草案中提到,製作節目應該做到以下六款原則,分別是保護兒童、保護社會公序良俗、尊重族群與性別差異、滿足社會多元需求、公正公平處理新聞等等。

不過,草案送交委員會討論時,部分委員認為,上述六大原則要同時做到非常困難,目前部份低足電視節目,也可以主張自己滿足社會多元需求,等於讓法條形同具文。

在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取法美國第五修正案就是關於反歧視與種族隔離精神,改以負面表列方式,決定將煽動族群對立與性別歧視,列為電視節目禁止項目。

NCC委員表示,台灣社會這幾年族群對立嚴重,許多傳播學者都主張將煽動族群對立,納入通訊傳播管理法規範,尤其是目前地下電台猖獗,打著言論自由之名,煽動族群對立,在修正版本提出後,獲得委員會一面倒的支持通過。

根據頻道事業提供之節目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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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擬放寬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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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9.12林上祚/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管理委員會,昨日公告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其中針對無線、有線與衛星廣播電視外資持股限制,NCC共提出三種版本,交給行政院定奪。

甲案維持原案,無線電視的外資比例,維持為零,有線及衛星廣播的外資比例,間接加直接維持六○%。

乙案將無線電視外資持股上限,由目前的零提高為二○%。

至於有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的外資比例,間接加直接,維持六○%。

丙案則是,無線電視外資比例二○%,有線與衛星廣播電視的外資持股上限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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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訂自主公約設公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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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9.12林庭瑤/台北報導

面對媒體亂象叢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接受台灣記協的建議,要求媒體自律。NCC十日通過〈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規定,新聞部門要求訂出「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媒體自律規範之外,新聞事業也應設置公評人制度,獨立受理視聽眾的申訴及調查。

為保障秘密通訊及隱私權,該草案中規定,通訊傳播事業處理的通訊傳播,不得盜接、盜錄,也不得利用設備或用非法方法侵犯通訊紀錄;通訊傳播事業應採適當且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訊紀錄及其內容之秘密。

草案規定,通訊傳播事業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通訊紀錄及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也相同。於通訊傳播設備技術可行時,通訊傳播事業應提供用戶查詢本人之通訊紀錄,並得收取必要費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了前項規定外,第三人不得查詢通訊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不過,法院為訴訟進行之必要或相關機關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在此限。

草案也針對新聞部門必須訂出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草案中參考德國新聞媒體,由勞資雙方簽訂「編輯室規章」,共同遵守新聞專業自主精神,以維護內部新聞自由之作法。

草案規定,新聞媒體自律組織是媒體內部對組織成員的規範與要求,自律的具體呈現應邀聘社會公正人士對媒體表現進行監督,獨立行使職權,以規範個別媒體的行為。

此外,頻道事業之新聞部門基於前項規定所訂定之新聞部門自主公約,該事業負責人應與新聞部門協調該公約,無正當理由不得干預新聞部門之自主運作。

草案規定,新聞事業也應設置公評人制度,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及調查,並提出建議與回應,定期向該事業董事會及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該報告並應列為公開資訊。

草案指出,公評人的功能是向閱聽眾負責,其主要工作應包含:對內定期評估媒體組織之同仁是否遵守專業精神及守則;對外受理閱聽眾的指責及意見;說明解釋媒體的作業方式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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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傳管法因應台灣特有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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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9.12江慧真/台北報導

研討多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可望在十月底定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永欽十一日表示,NCC委員會經過七次討論,在消弭「仇視言論」項目上,確實是為了符合國際趨勢,以及關注到台灣社會的特有危機,在現階段新加入的法律概念。

他強調,媒體若傳播流通「族群歧視言論」罰金為一百萬元,「重罰不是主要手段,只是因電信法、廣電法不同標準進行調整而已!」

美國也監督仇視言論

蘇永欽指出,傳播內容上會加入這個新概念,並不是要增加管制的內容;畢竟現代社會的言論自由不應該再受行政管理,而是逐漸交給司法管轄。但現階段先進行階段性的過渡,讓社會可以先「自律」再「他律」,最後才走向「法律」。

「最後一道防線防止族群歧視,是有台灣社會獨特性的深義。」蘇永欽說,對比國際,美國也有對「仇視言論」的監督,如果社會上有文化衝突,將會牴觸很重要的言論自由的寬容界線。

他舉例,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也有「仇視言論」的情形出現,因此〈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標示出這樣的精神,其實並非台灣的特例。

蘇永欽認為,台灣走向多元言論的發展,中間卻隱藏著寬容文化的不足之危機。因此,對正常民主社會來說,「管制傳播內容」本來是應該逐漸下降的,但是「族群平等」卻是台灣目前多元文化形成中所欠缺的一環。因此NCC委員經過長期不斷的討論,認為行政保護上儘管應該低調、謹慎,但除了「兒童少年保護」、「公序良俗」,仍需注意「仇視言論」。

罰金一百萬不是重罰

至於罰金一百萬,蘇永欽強調,「絕對不是採重罰的標準。」他認為,整個通訊傳播管理法源的精神,就是在放低標準、強化自律。但是由於融合了「廣電法」、「電信法」,上述二法由於訂定的時代不同,因此罰則上出現落差,電信法往往只罰一、二十萬,但廣電法卻動輒上百萬,因此族群歧視罰一百萬,只是調整讓罰則趨於一致。

在社會規範方面,NCC認為,此法案精神將致力於貫徹媒體近用權、培植多元文化、妥善規劃節目及廣告服務、保護消費者權益、落實媒體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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