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7.10.19【工商社論】
正如同我們所預期的,財政部為因應促產條例落日而提出的「輕稅簡政」方案,果然被工商團體借力使力的套住而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財政部希望用促產租稅優惠取消所增加的一千二百億元稅收,全面性的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以換取企業界對促產減免稅條款屆期落日的支持。然而,日前企業界開會討論後的共識是,要求將「輕稅」的範圍擴及到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從四十%降至三十%,且須一併廢除未分配盈餘加徵與最低稅負制,尤有甚者,還要將兩稅合一的設算扣抵制改為股利免稅法。我們事前對財政部此項方案後果的擔心,果真一一發生,令人遺憾。惟如果廢除一項不合理的租稅優惠所須付出的社會代價竟如此之大,則痛心之餘,我們寧可選擇含淚繼續支持這項不合理的政策。
每次談到租稅政策,企業界無不抓住機會,為爭取最大的減免優惠而努力,坦然言,我們對此感到理解,畢竟,企業爭取的是自身利益。只是,政府的決策考量應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與均衡,不能過度偏袒或傾斜於某一特定族群,以致造成社會的不公平。我國的企業租稅問題並不在於「輕稅」的程度不足,而是在於稅負的分配不均。我國整體稅收占GDP的比重只有十三%左右,較大多數國家都低;從「獎勵投資條例」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共計實施了近五十年的租稅優惠;再加上民國八十七年開始採行兩稅合一,在在顯示我國實質上早已是一個「輕稅」國家。所有的研究皆指出,我國企業租稅問題的癥結並不是企業的平均稅負過高,而是企業間稅負分配的差異過大。由於減免稅優惠的享受大多集中在高科技產業,致使傳統產業的有效稅率幾乎是高科技產業的一倍以上,二者間的稅負競爭地位受到嚴重扭曲。如今,財政部欲矯正此一不合理現象,將偏斜式的「輕稅」調整成為普遍式的「輕稅」,應當是正確與務實的決策。
惟我們一再提醒財政部,在推動這項稅改時須慎選時機,並妥善籌謀攻防策略,俾防止企業界趁機反將一軍,綁架了財政部的「輕稅」好意。據報導,六大工商團體日前舉行內部閉門會議後,初步達成了四項共識目標,這些結論完全不出我們事前所料,只是,不知道財政部有無決心與對策來阻擋這些無理與不當要求。
其一,「輕稅的最終目標是調降個人綜合所得稅,若綜所稅率可調降至三十%,則營所稅率的調降即無迫切性」。在兩稅合一下,營所稅實際已不存在,企業階段的稅負只是個人股東所得稅的「預繳」,最終稅負的高低完全決定在個人身上,是故,企業界將「輕稅」轉往綜所稅的調降乃係最符合其利益的做法。然而,觀諸目前我國所得稅的重分配功能因稅基嚴重侵蝕而大幅萎縮,稅後所得的不均益為惡化,貧富差距已成為社會不安的重要因素。為維護租稅的公平正義,我們絕對無法接受這項建議。
其二,「未分配盈餘加徵十%,應予取消」。企業界如此建議的理由是,若綜所稅率調降至三十%,則與營所稅率的差距縮小至五%,企業不致刻意保留盈餘以規避課稅,因此未分配盈餘加徵宜予取消。然而,由於調降綜所稅稅率的基本前提無法接受,此項廢除未分配盈餘加徵的建議自亦沒有考慮必要。
其三,「如果促產條例租稅優惠屆期落日,則應取消最低稅負制」。這項建議更是荒謬,最低稅負制的實施本就不僅是針對促產的優惠而已,兩者之間不能任意劃上替代的等號關係。且即使如此,只要促產的優惠能完全取消,最低稅負制對企業便自動喪失了約制功能,企業界亦根本無須擔心其存在之影響。除非,企業界是想利用這個機會,以促產的落日換取更多的利益。
其四,「將兩稅合一的預算扣抵制改為股利免稅法」。股利免稅與設算扣抵的最大差別乃是在,前者等同股利的分離課稅,後者則將股利納入個人綜合所得,適用累進稅率。由於有錢人的所得來源中股利常高達六成左右,若採股利免稅法對股利分離課稅,可預見此一租稅利益必多為有錢人所享受。尤有甚者,若綜所稅率調降至三十%,則這項建議將更對我國租稅公平產生雪上加霜效果。
財政部長何志欽一向主張在公平與效率間求取租稅政策的平衡,我們並不反對此項觀點,只是擔心在企業界與有錢人不斷形成的龐大壓力下,何部長權衡時可能出現錯誤或偏頗判斷。根據一項民調,有八十四%的受訪者認為我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已甚為嚴重,這項數據很清楚的指出目前社會的價值取向,乃是對公平正義的關切遠甚於效率的改善,何部長允宜引為決策時的重要參考。若果最後真的無法守住公平正義的防線,為免情勢的發展對國家財政稅制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我們在「兩害」相權之下,亦只好堅決反對所有的變革而改為支持促產優惠的繼續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