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08.17中時社論
司法院公布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宣告立法院遲未對總統提名監察院人事行使同意權,為憲法所不許,應依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大法官是應立委賴清德的聲請而做出解釋,費時兩年,監察院也已經空轉了兩年。
這是大法官罕見地針對立法院的不作為,或者稱之為立法懈怠行為,所做成的憲法解釋。雖然在大法官內部引起相當的爭辯,也遭到藍營人士的抨擊,基本上我們還是加以肯定。大法官陳述的乃是憲法上的基本道理,縱使應對監察院空轉負擔政治責任,並非只有立法院而已。
大法官說的沒錯,如果總統不為提名,是總統的懈怠行為違憲,總統已為監委提名,立法院並無率予同意的義務,如果是不同意提名人選而使監察院空轉,也絕不能說是立法院違背憲法義務,但是立法院不能不去行使同意權,自就落入違憲的口實,釋憲者難有不聞不問的空間。
大法官這項解釋,說的不錯;但也不是沒有予人挑剔之處。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指出,近年來其他的立委聲請釋憲,大法官動輒以不解釋具體行為做為不予受理的理由。像是中華電信釋股案、高中教科書綱要案、中華郵政改名案等等,大法官都以不審查機關具體行為為由不予受理,這些案件的提出者,恰巧都是在野黨的立委,然而現在對於執政黨籍立委聲請大法官審查立法院的具體行為,包括遲不行使同意權的不作為,以及在程序委員會擱置程序決議的作為,還有總統不久前聲請解釋檢察官起訴總統夫人的行為,以及法院函知總統提供證據資料的行為,都毫無罣礙地做出不合於在野政黨觀點的解釋,似乎難用巧合加以圓說。廖義男與許宗力大法官很正確地指出大法官不該遇到機關的具體行為概不受理,但是這就很難解釋過去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明言拒不審查在野立委挑戰機關行為的釋憲聲請。標準不一就無法避免外界依據政黨立場質疑雙重標準的偏袒。
雖然如此,我們還是願意支持大法官解釋的內容。有人譏笑大法官的解釋不能真的強迫立法院做什麼,但是我們必須指出,憲政運作不能完全依賴法律上強制執行的作用,很大一部分要靠憲法機關本於憲法忠誠,自動服膺履踐憲法上的義務;立法院有適時審查總統提名人選行使同意權,不使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的義務,只說總統提名人選不佳卻不動用同意權加以否決,仍於職守有虧。總統提名需經立法院同意的憲政人事不一,如果立法院養成習慣,憲法機關頻開天窗,立法院當然難辭其咎。
總統提名人選不佳不是拒絕行使同意權的理由,立法委員任期將滿、總統大選在即、總統聲望品德不足等等,也不是足以服人的政治藉口。畢竟距離大選尚有數月之遙,如果立法院進行同意權的審查,嚴格把關而將不適任的提名人選一一篩選出局,就算是監察院甚或司法院、考試院都開了天窗,也不能說是違憲。當然,立法院若將社會輿論普遍給予好評的人選封殺出局,應該負起的政治責任,與總統提出的負面評價明顯的名單,將會完全一樣。
我們所不能不說的,還有三點。第一,立法院應該在下個會期之初,就將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排入議程,善為體現憲法機關應有的憲法忠誠;第二,總統關於監察院人事既有的提名名單評價不佳,立法院的非難並非無的放矢,為了避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結果,監察院仍然因此難逃空轉的命運,總統就應負起改提適當人選爭取立法院給予同意的政治責任,捨此不由,會和立法院一樣難逃輿論譴責;第三,總統即將進行司法院人事提名,總統作業遲延,現已接近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提到總統消極不為提名也是怠惰憲法義務的情形,但是總統一旦提出人選,立法院也該於合理期間從事審查行使同意權,不能重施故伎,袖手不理。當然,如何以合適的程序、同時或先後、逐一或整批的方式,來兼顧司法院與監察院人事的同意權行使,立法院應該於新會期開議後以合乎憲政誠信期待的速度,積極而慎重地進行審查作業,才是正辦。
還是一句老話,政黨利害算計是一時的,憲政風範與憲政運作才是永遠。大法官做成的憲法解釋,符合憲法的基調,立法院應該順著解釋的節拍行事,給台灣一點政治上清新的氣氛與值得期待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