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08.02陳志華
監察委員出缺已逾兩年,政府官員的糾彈、政策措施的糾正,都告停擺。政府機關及公務員的行政責任不能追究,這不能不說是憲政危機。
過去,公務員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機關懲戒,這樣的模式已行之多年,著實發揮一定的成效。今政策缺失、施政不當、官箴敗壞,如單靠議會監督,必將掛一漏萬,日前行政首長直接將具政務人員地位的NCC委員移送法院,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的刑事責任,其行政監督畢竟不如監察院的糾彈完備。而監察權防腐、制裁與救濟的功能,多少已成國人的期待,型塑我國憲政文化,停擺以來的確讓人悵然若失。監察權依法運作,是人民心中的期待。所幸,柏台總有一些諤諤之士,為刷新吏治而努力。
這次監察院的空轉停擺,起因於總統提名監委的程序與監委人選未獲立法院多數黨同意支持。其實,以美國來說,國會的人事任命同意權對總統的提名權,恆有極大的影響力。即便是總統的內閣成員亦然。如小布希總統連任後,有意提名前紐約市警察局長為國土安全部長,後來因其個人事件曝光,輿論有異議,國會勢必不同意而作罷。即便是萊斯國務卿的提名案,參議院也曾擱置,延後表決才通過,更以史上最多反對票的紀錄,表現出對小布希政府的伊拉克政策不滿。
美國憲政傳統,有所謂參議員的禮貌,總統在提名閣員時,不能不盱衡考量國會的政治生態及政黨形勢。閣員如此,何況是美國獨立管制委員會成員的任命,總統更必須與參議院磋商,甚至討價還價方能成功。其結果是,有些管制機構是總統主導的,有些是國會主導的,有些甚至是政黨的恩寵。其間固有不足取法之處,其程序卻頗值得肯定。
由於獨立管制機關具有自主地位,美國總統也只能透過人事任命影響或掌控獨立機關。同時,國會立法部門,在制訂管制法規或標準上,也常影響獨立管制機關。這情形在我國亦然。除了對管制機關,對考試院、監察院以及司法院,立法院都發揮不可忽視的影響。在民主開放社會,公民與利益團體固然可以從政策「需求面」影響管制機關,如同政府當局也能從政策「供給面」加以影響。而在野黨經由國會立法院,對這些機關的人事同意權表達意見,勿寧是常態之舉。
現代民主國家,政府或政黨經由選舉,實質上掌握著管制機關的「廣闊之翼」。即便是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係終身職,最高法院受總統的影響,大致不如管制機關所受的影響來得快速,可是美國也曾出現過單一政黨主導總統、國會,甚至最高法院的景象。選舉顯示民意的趨向。從而,選舉結果可能改變總統的偏好,也會改變參議院的立場,同樣會改變管制機關的政策。民主政治,憲政機構的決策不可不考慮民意的因素。因此提名作業,理當回應透過國會政黨形勢所反映的民意。
在沒有監察權的日子,不見政府官員的糾彈、政策的糾正,公務員品位與責任難以維繫,真正受害的是人民。提名及同意任命過程,但聞抱怨與指責,誰管人民是輸家?
事實上,政黨立場高於憲法責任,是今天監察權停頓的癥結,也是不爭的事實。權力伴隨責任。司法院釋字六二七號解釋,要求包括提名權的總統「憲法上之行政權」應依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運作。總統掌握主動的提名權,立法院具有同意權,雙方允宜在憲法架構上透過對話與溝通,決定適切人選。其實,對話與溝通是政治過程,也是制衡的程序,更是憲法機關的責任。
(作者為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