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08.27陳長文
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認為立法院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自為憲法所不許」。雖然筆者肯定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對大法官會議解釋表達強烈批評,與絕不退讓的宣示,但觀諸藍綠各方過去的權力角力記錄,特別是親民黨在檢察總長同意權案上的「倒戈紀錄」,看起來,立法院極有可能在本屆立法委員的最後會期,通過監委人事。若然,將貽禍台灣的政風吏治六年。
首先,除了彭鳳至與余雪明二位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書,其他的大法官作出這則侵害國會自律、嚴重「司法過動」的解釋文的時機,令人質疑。民進黨立委提出釋憲案已逾二年,大法官卻拖到部分大法官人事也將面臨立法院的同意權審查時,才作出立法院消極不行使監委同意權審查違憲的解釋文。這中間的「弦外之音」,令人好奇,大法官擔心的是自己的官位,還是監察院的運作?對比斲喪人權、冷漠麻木的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剝奪已取得中華民國公民身分的大陸新娘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大法官實可當「官位第一,人權免議」的八字之評。
其次,就解釋論解釋,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所謂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即意謂立法院「可以不同意」。而同意或不同意的形式,憲法既未明定,自應尊重國會。
今立院多數,對操守有瑕的總統,基於道德拒絕,在程序委員會阻擋監察委員同意權議案排入。這代表立法院依其職權的一種「不同意」的表示,大法官憑什麼干預立法院的內部程序進行?
更何況本屆總統與立法委員的任期均將告屆。舊總統、舊國會,在最後半年任期與最後一個會期,卻有權力代替即將產生的新總統與新國會,決定未來六年二十九位監察委員的人選,豈不荒謬!
憲法固然規定了監察院的機關存在,然而現在許多高論監察院不能空轉的評論者,似乎選擇性地「健忘了」三年前輿論對監察院的「蒼蠅院」的惡評。長期以來,由政治酬庸而產生的監察院,在「有監察委員」的時候,曾經彈辦過那個當朝大官呢?反倒是「沒監委」的監察院審計部,還能表現對抗貪腐的風骨,在國務機要費案中堅持專業不退讓,試問,如果有一個政治酬庸而組成的「監院上司」存在,審計部還能有相同堅持嗎?
現在,為擺平藍綠陣營未被提名的立委人選,這些被「淘汰」的立委,找不到「安置」的出路,就用監委官位來摸頭?這樣的「監委陣容」,大家對他們澄清吏治的「能力」,能抱多大期待?況且立委與監委是需要完全對立性格的人,前者要擅於調和鼎鼐,長於穿梭人際,後者則需要鐵面無私,不怕開罪四方,需要的性格截然不同。當不成立委當監委,這種濫竽充數的監察院,有不若無。
而現行監委的提名制度也有問題,一次讓「同一個」總統提名廿九位監委,使得權力集中在同一人之手,也不符合監督制衡的原理,比較合理的作法應是如同大法官的任期設計一般,採取「任期間替」的設計,設計任期不同、提名總統不同的監委交互輪替,以保持權力背景的多樣性,才能使得監察功能有較大的機會落實。
最後,筆者雖然對即將出現的「監察災難」感到憂心,也只能無奈呼籲,特別是請泛藍立委維持立場的一貫性,不要在最後關頭自棄立場、昨是今非,否則,豈非自承過去二年阻擱監委人事是出於權謀之私?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