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詹建富/台北報導】 2007.08.02 03:10 am
台灣地區昨天起開放大陸民眾申請來台就醫,陸委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表示,大陸地區民眾專案申請來台的醫療簽證,有效期為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本地醫院能否登陸招攬宣傳,衛署表示管不著。
劉德勳表示,為表達台灣的人道關懷,該會已修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同意罹患肝病而需接受活體換肝等需求的大陸民眾,可專案申請醫療簽證,為期半年,但停留台灣接受醫療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可申請延長。
移民署則表示,對岸民眾申請來台就醫,為兼顧治療的迫切性,該署同意相關檢附驗證的公證書,若來不及完成,可採行事後補件,預估病患透過本地醫院申請來台就醫的審核時間可縮短在三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