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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親屬三年內未繼承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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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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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讀者問:
住我家二樓的退伍眷村伯伯因膝下無子,自我們姊弟倆幼小時就待我們如己出。日前伯伯因病去世了,遺囑上註明要將房子過戶給我們姊弟,但退輔會的人員說,要等到伯伯的所有親戚簽過什們同意書後才可以。

如果伯伯大陸上的親戚都不知道這件事、也找不到伯伯的親人,那我們要什麼時候才能過戶?如果房子沒過戶,房子會不會變成退輔會的財產呢?我們要如何保有自己的權益?

律師林助信答: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榮民死亡若在台沒有繼承人,退輔會為遺產管理人,為避免日後爭產糾紛,退輔會會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期間約為一年半,讓已故榮民的繼承人、遺證人或債權人出面聲明。

另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繼承順序則依《民法》規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所以,若三年內老榮民的大陸繼承人沒有出面,即視同放棄,依目前退輔會執行方式,在催示公告期間若無其他繼承人出現,就會先給遺贈人(即讀者姊弟)一半的遺產,另一半做為特留分,三年內無繼承人主張,就由遺贈人領回。

確認遺囑避糾紛
目前最重要的是,讀者必須確認老榮民的遺囑為真,因退輔會相當重視遺囑的效力,以往因遺囑產生的爭產糾紛相當多,若老榮民遺囑沒有爭議,確認老榮民在大陸沒有親屬,取得遺產就沒問題。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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