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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鞋靴應課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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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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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社論】 2007.07.20 03:59 am 
 
財政部繼對中國大陸毛巾課徵反傾銷稅後,日前又對進口六大類鞋靴課徵43.46%的反傾銷稅,為期五年;另有進口紙類也刻在調查之列。未來類似案例恐將一再出現,如何妥謀對策,引起社會關注。而此次對鞋靴類課稅,許多人質疑決策草率,甚至具政治意味;實應從大陸低價銷售屬何種行為?台灣課反傾銷稅是否合乎整體利益?哪些人獲利及哪些人受損?傳統產業如何開創出路?就這些問題作全面的思考。

政府為配合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及世界貿易組織(WTO)反傾銷協定,自1984年以來就有反傾銷之相關規定。依據關稅法第68條:「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課徵關稅外,得另徵適當的反傾銷稅。」又依第69條第4項,財政部可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作為不公平貿易之矯正、補救手段。

一般而言,課徵反傾銷稅必須合乎三要件:進口國要有傾銷事實、本國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或損害之虞,且兩者間存在密切的因果關係。因此首先須確認大陸進口鞋價低廉是正常或不正常現象;若屬不正常低價策略,則必須深入了解,係消化存貨之暫時性傾銷,還是基於國內外市場需求彈性不同而差別取價,抑或置對手於死地之掠奪性傾銷。檢視差額形成原因與存在期間之後,方能對症下藥。

至於台灣鞋業因價格不具競爭力,而受到實質損害,更應確認競爭力不足與公平或不公平貿易之因果關係;若是產品本不具成本優勢,反而指責對方傾銷,課徵反傾銷稅反而成為阻礙競爭的工具。凡此均應進行詳細、客觀調查,再採取適當的救濟措施,避免工具濫用及衍生的貿易報復行為。然若是以課徵反傾銷稅作為抑制廠商赴大陸投資的打壓工具,更是有違自由貿易及比較利益原則。

其實,售價是否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是否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應屬課徵反傾銷稅之必要條件,並非充分條件,仍須評估整體經濟效益,確定社會效益大於成本方值得課徵。若企業能夠自立自強,在五年課反傾銷稅期內,積極轉型與升級,則雖在短期內讓社會付出社會成本,從長期及動態效益來看,爭取浴火重生、成長茁壯的機會,甚至培養進軍國際的能力,整體而言「得大於失」。但若受保護產業只是茍延殘喘,雖能暫時提供就業機會,終將面臨關廠命運,卻讓社會付出龐大保護成本,也就缺乏課徵反傾銷稅的正當性。

對大陸進口鞋靴課徵比正常關稅率高五至十倍的反傾銷稅,必然幾家歡樂幾家愁,具體表現在國內消費者與廠商間,以及國內與國外廠商之間。由於國內價格大幅上升,業者因而獲利,卻使得消費者福利受損;尤其是消費廉價品的低所得者,負擔將較以往提高,有違社會正義原則;政府雖可收到關稅,窮人卻很難直接受惠。至於廠商間利益之重分配,主要存在於大陸台商與島內台商之間;以往政府政策鼓勵台商以大陸為腹地,進而自創品牌行銷世界,如今回銷台灣,卻給予懲罰,似乎呈現政策矛盾性。且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下,大陸台商或可經由第三地設廠或轉運,規避反傾銷稅的規範,不但造成無謂損失,反而圖利他人,使第三地受惠而已。

面對大陸崛起及全球化變局,台灣以往擁有上萬家鞋廠的「製鞋王國」,如今只剩不到十分之一廠商的「夕陽工業」,他如毛巾業、紙業等傳統產業,均在風雨中飄搖。唯有加速提升生產技術的優勢超過平均工資較大陸為高的劣勢,才能力挽狂瀾,再創競爭力,擺脫與大陸以勞動密集為主的競爭格局;否則只靠五年關稅保護,在一定期間內苟延殘喘,仍難逃關廠命運。政府所應做的,是協助企業多做研究發展,多培養人才,多開發新產品,以期提升國際競爭力。至於產品不合衛生與環保標準者,產生不利於國民健康、生存環境之外部不經濟者,則應建立一體適用的標準與程序來加以管制,又與反傾銷稅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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