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民生戰線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有關媒體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政治置入性行銷 NCC擬下禁令
 瀏覽305|回應0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07.07.18 04:03 am 
 
在三立新聞報導二二八假新聞事件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對部分類型的廣告及政治訊息「出價購買新聞時段」加強管制,也就是對政府、政黨或政治人物以置入性行銷方式購買新聞播出,將考慮修法禁止。

NCC發言人石世豪指出,節目廣告化與廣告時間上限的管理,在歐美日趨低度管理,NCC也納入考量,但對部分型態的廣告需加強管理,如兒童節目推銷產品的訊息。

此外,很多政治性訊息,被以置入性行銷方式擺進新聞裡NCC也納入考量,政府或政黨甚至明訂契約購買「新聞播出」,連則數或時間都訂在裡面,對此NCC與召開座談會的學者已有高度共識,將針對這兩類的問題下禁令。不過目前法令並無法可管這兩個問題,NCC強調將儘速修改廣電三法。

【記者尚毅夫/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初步共識報紙及雜誌刊登競選廣告必須載明刊登者姓名;而廣播電視從事選舉論政、新聞報導或邀候選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違反前述兩項規定最高可罰二百萬元。

這次選舉罷免法的修訂主要是關係到明年初立委選舉,朝野協商共識新增第四十九條,明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若有違反規定,任何人得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違反規定者,處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朝野共識新增第五十一條,規定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而違者處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明年第七屆立委選制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關於「第二票(政黨票)」因台灣政黨逾百,協商決定採用行政院版本,須符合上屆總統大選推選候選人取得百分之二以上票數、最近三次不分區與僑選立委得票超過百分之二、現有立委五人以上並備具名冊及切結書、該次立委選舉推薦區域立委候選人達十人以上等四條件,才有資格取得政黨票。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2317352